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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3000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5-19 51580.85 6695.27 1.22 19.64 0.58
2026-05-18 52533.96 7299.79 0.85 13.06 0.43
2026-05-15 52551.75 6069.13 0.42 6.04 0
2026-05-14 52049.74 5440.25 0.42 6.30 0
2026-05-13 55714.23 13680.08 1.12 17.65 0.65
2026-05-12 52062.93 3622.35 0.61 8.55 0
2026-05-11 52603.73 6076.70 0.92 13.17 0.31
2026-05-08 49286.66 5945.92 0.87 12.46 0.28
2026-05-07 47643.02 3681.51 0.60 8.57 0
2026-05-06 47639.06 7065.64 0.69 9.8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5 1078.62 2.991
2 其他 1 883.33 2.449
2025-12-31 1 其他 1 961.58 2.666
2 基金 98 882.62 1.964
3 QFII 1 253.76 0.704
2025-09-30 1 其他 1 961.60 2.140
2025-06-30 1 其他 3 962.14 2.141
2 基金 67 721.69 1.606
2025-03-31 1 其他 1 961.60 2.158
2 基金 1 1.68 0.0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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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6 6.71 6.84 -1.90 158.00 1060.18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24 6.83 6.90 -1.01 180.00 1229.4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3 6.86 6.86 0 160.00 1097.6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0 6.22 6.22 0 49.30 306.65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20923 8.52 6.80 25.29 85.00 724.2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周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门西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8.52 6.80 25.29 100.00 852.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周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8.52 6.80 25.29 210.00 1789.2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周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门西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8.52 6.80 25.29 216.60 1845.43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周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门西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8.52 6.80 25.29 350.00 2982.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周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门西湖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军红,窦宝成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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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5

处罚对象:

徐军红,窦宝成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92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8030418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当事人:
徐军红,女,1968年
10
月出生,时任武汉中元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窦宝成
,男,1964年
4
月出生,时任中元股份董事
,
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有关规定,我
局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及时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两次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一次告知后,应当事人申请
,我局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
徐军红、窦宝成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
、
申辩
意见
。第二次告知后,
当事人窦宝成再次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徐军红、窦宝成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
9
月起,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通过大宗交易、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取得中元股份合计
22.70
%的有表决权股份,成为中元股份的控股股东。洛阳华世共两名股东,分别为徐军红、窦宝成,其中徐军红持股比例为
66%
,窦宝成持股比例为
34%
。此次权益变动后,徐军红为中元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窦宝成为中元股份时任董事。
  
2023年
8
月
18
日,徐军红与窦宝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军红将其持有的洛阳华世
66
%股权转让给窦宝成。转让后窦宝成将直接持有洛阳华世
100
%股权,致使中元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上述协议签订后,徐军红作为中元股份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上市公司人员催促后才于2023年
9
月
3
日将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告知上市公司。窦宝成通过上述协议取得中元股份控股股东洛阳华世的控制权,其行为构成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窦宝成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人。窦宝成在协议达成后未依法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及公告义务。
  
中元股份于2023年
9
月
14
日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股权转让协议、通讯记录以及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军红作为中元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导致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后,未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窦宝成作为中元股份收购人,未依法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徐军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
:
其一,案涉事件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为上市公司。其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合同,2023年
8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终止对徐军红方的定向增发方案),触发协议生效。其三,
2023
年
8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导致其与原实控人
2022
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徐军红丧失控制权,无能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排除其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其四,徐军红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观过错,不应受罚。其五,
2023
年
8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越权违法。
  
窦宝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两次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窦宝成的行为不构成协议收购,其无协议收购的意思表示或主观意愿。其二,2023年
8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导致表决权委托协议失效,洛阳华世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仅为持股
2%
的小股东,基于此,同年
8
月
28
日徐军红才将涉案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窦宝成名下。其三,窦宝成已多次与时任董事电话沟通汇报情况。其四,涉案股权转让系洛阳华世公司的内部股权变动,未改变洛阳华世与中元股份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损害中元股份及其他人利益。综上,窦宝成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徐军红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徐军红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导致其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后,应依法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其信息披露义务自2023年
8
月
18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即已触发。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非附生效条件协议。第三,
2023
年
8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终止定向增发方案、丧失控制权等事项,均不能免除徐军红
2023
年
8
月
18
日因签署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涉案协议签订后,徐军红在上市公司人员催促后才于
2023
年
9
月
3
日告知上市公司,期间存在拖延或回避其信息披露责任情形,其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综上,对徐军红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窦宝成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23年
8
月
18
日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洛阳华世为中元股份控股股东。窦宝成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行为取得对洛阳华世的控制权,构成间接收购行为。第二,其信息披露义务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即已触发,
2023
年
8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委托表决权效力等不影响已产生的披露义务。第三,在案证据显示窦宝成最早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才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扫描件发给上市公司某董事,无证据证实窦宝成已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向全体投资者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综上,对窦宝成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徐军红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窦宝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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