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对外委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与葛洲坝易普力四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明确的安全职责进行管理,未与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而是将安全与环保协议签订在一起,且未按照协议明确的安全职责进行管理;2、采矿车间油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3、一车间圆锥破无安全距离警示标识;4、三车间辊筒转动部位防护网达不到防护效果。以上第1项、第2、3项和第4项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针对第1项目、第2、3项目和第4项分别罚款2万元、1.5万元和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