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发行人向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规格为“非工业用”的“无响箱”,而该项商品实际为“工业用”。2015年7月17日,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向发行人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综关缉违字[2015]7号),认定发行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发行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发行人予以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