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2019〕142号
当事人:陈湖平,男,199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湖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湖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湖平知悉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设盛世汇金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南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量化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只产品。陈湖平系盛世汇金投资总监,负责上述产品的交易事项。
二、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共同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趋同交易的情况
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在涉案账户交易前会商量交易情况,两人自认控制使用“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买入“盛屯矿业”“罗平锌电”等股票,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的交易标的存在重合,交易时间较为接近,并且盛世汇金的产品账户、“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存在MAC、IP地址重合的情况。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福田汽车”“盛屯矿业”“华能水电”“特变电工”“建发股份”“华胜天成”“西部矿业”“金诚信”等8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531.39万元,趋同交易获利19.6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罗平锌电”“盾安环境”“康芝药业”“桂林三金”“郑州银行”等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9,632.85万元,趋同交易亏损713.4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会认为,陈湖平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知悉盛世汇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与其父陈某发共商交易,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成交金额合计35,164.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693.89万元。其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湖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