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伊戈尔电力的高频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死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北应急行罚罚字〔2024〕36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单位调查,事故发生后积极整改,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按照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伊戈尔电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1万元”。2024年9月9日,伊戈尔电力缴纳完毕该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