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铭普光磁股票代码:00290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事项交易对方/认购方
范令君、杨成仲、黄洪云、孟令智、蒲朝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市克
斌、李勇平、何勇、邹有水、魏凯、周静、
莱微波科技有限公司 95.22%股权
李林保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修订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披露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并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
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20】第9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公司已经按照交易所要求对问询函所列出的问题做出了书面回复,根据
回函内容对报告书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1、补充披露了本次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详见报告书第六
节之“二/(八)本次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部分。
2、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和预测期克莱微波主要产品平均售价、毛利率、销量
的变动及预计变动情况,具体详见报告书第六节之“一/(四)/5、报告期和预测
期克莱微波主要产品平均售价、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毛利率、销量的变动及预
计变动情况”部分。
3、补充披露了可比并购交易案例选取的合理性,具体详见报告书第六节之
“二/(八)/(2)市场可比收购案例定价情况”部分。
4、补充披露克莱微波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及与本次交易估值的差异与合理性,具体详见报告书第四节之“一/(四)克莱
微波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及与本次交易估值的差
异与合理性”部分。
5、补充披露了克莱微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且绝对值呈
增长趋势的相关风险,具体详见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二/(八)流动性风险”
部分。
6、补充披露了克莱微波的结算模式、一般回款安排及平均回款期限,具体
详见报告书第四节之“三/(三)/5、结算模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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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7、补充披露了李勇平、范令君等股东前期股权频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具体详见报告书第四节之“一/(三)李勇平、范令君等股东前期股权频繁变动
的原因及合理性”部分。
8、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源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未来的经
营风险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交易完成后保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具
体详见报告书第九节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部
分。
9、补充披露了2020年5月下旬克莱微波遭遇经济诈骗的具体情况,具体详见
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五/(四)2020年5月,标的公司遭遇经济诈骗”部分。
1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更新停牌日前六个
月至重组草案披露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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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
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
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备案。有关审批机
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
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
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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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交易对方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范令君、杨成仲、黄洪云、
孟令智、蒲朝斌、李勇平、何勇、邹有水、魏凯、周静、李林保承诺:本人在本
次重组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本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及相关方面
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真实、
准确、完整,本人提供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上述信息和资料均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内,本人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承诺人同意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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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
“中介机构”)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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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范令君、杨成仲、黄洪云、孟令智、蒲朝斌、李勇平、何勇、
邹有水、魏凯、周静、李林保合计11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其持有的克莱微波95.22%股权。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3211号《资产评估报告》,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金额为59,800万元。
其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支付的比例为30%,以股份支付的比例为70%,股份发
行价格为21.53元/股,具体如下:
交易对价股份对价现金对价
序号交易对方股权比例
(元) 金额(元) 数量(股) (元)
1 范令君 48.8436% 306,738,240 214,716,768 9,972,911 92,021,472
2 杨成仲 19.7907% 124,285,922 87,000,145 4,040,880 37,285,777
3 黄洪云 7.2175% 45,326,191 31,728,334 1,473,680 13,597,857
4 孟令智 5.8495% 36,735,039 25,714,527 1,194,358 11,020,512
5 蒲朝斌 3.5460% 22,268,762 15,588,133 724,019 6,680,629
6 李勇平 2.8221% 17,722,851 12,405,996 576,219 5,316,855
7 何勇 1.9684% 12,361,688 8,653,182 401,913 3,708,507
8 邹有水 1.9042% 11,958,494 8,370,945 388,804 3,587,548
9 魏凯 1.3123% 8,241,126 5,768,788 267,942 2,472,338
10 周静 0.9842% 6,180,844 4,326,591 200,956 1,854,253
11 李林保 0.9842% 6,180,844 4,326,591 200,956 1,854,253
合计 95.2229% 598,000,000 418,600,000 19,442,638 179,400,000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直接持有克莱微波4.78%股权,本次交易
完成后,克莱微波将成为铭普光磁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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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9,680万元,不
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以提高本次交易的整体效益:
单位:万元
序号用途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
1 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17,940.00
2 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 1,900.00
3 补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动资金 19,840.00
合计 39,680.00
在上市公司本次配套融资股份发行实施前,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变化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具体要素进行修订和调
整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且经上市公司内部决
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对本次发行的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
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铭普光磁拟购买克莱微波 95.22%股权。根据克莱微波评估值,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对价为 59,800 万元。此外,铭普光磁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以现金 3,000 万元人民币增
资入股克莱微波。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上市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
计算相应数额”,本次交易按此规定计算相应项目比例。
因此,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占铭普光磁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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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项目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克莱微波克莱微波
铭普光磁占比占比
/2019 年度 (不含增资) (含增资)
资产总额 188,600.48 59,800.00 31.71% 62,800.00 33.30%
资产净额 108,234.31 59,800.00 55.25% 62,800.00 58.02%
营业收入 140,086.29 9,743.18 6.96% 9,743.18 6.96%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
金。本次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范令君、杨成仲、黄洪云、孟令智、蒲朝斌、李勇平、
何勇、邹有水、魏凯、周静、李林保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之间
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上述交易对方在本次交
易中各自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均未超过5%,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杨先进持有铭普光磁95,348,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40%,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焦彩红持有铭普光磁6,239,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
杨先进与焦彩红为夫妻关系,两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1,587,500股,持股比例为
48.37%,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为59,800万元,其中以现金支
付的比例为30%,以股份支付的比例为7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21.53元/股,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应发行股份数量为19,442,63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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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的情况下,杨先进、焦彩
红夫妇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44.28%,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
五、未来六十个月上市公司不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
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光磁通信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要产品包括通信磁性元器件、通信光电部件、通信供电系统设备及通信电源适配
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搭建以军工企业、军工科研院所为核
心的军工电子信息业务板块,产品范围新增军用微波固态功放、微波组件及天线
类产品,实现“民用通信+军工电子”业务相结合。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前后,
上市公司业务构成将发生一定变化。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无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六十个月
内维持或变更控制权的安排、未作出维持或变更控制权的承诺,不存在维持或变
更控制权的协议。上市公司暂无调整主营业务的其他安排,未作出调整主营业务
的承诺,不存在调整主营业务的协议。
六、利润承诺、减值测试和超额业绩奖励
(一)利润承诺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协议约定,交易对方之范令君、杨成仲、黄洪云、孟令智、蒲朝斌、
李勇平、何勇、魏凯、周静、李林保合计10名自然人(以下简称“补偿责任人”)
承诺:克莱微波在2020-2022年期间各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4,600万元、
5,600万元。
此外,重组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补偿措施为:(1)如克莱微波2020年度或
2021年度,当年累计实际完成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90%,则补偿责任
人应履行补偿义务;(2)如2020年度或2021年度,克莱微波当年累计实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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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均达到或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90%但未达到100%,则当年度无需履行补
偿义务;(3)如2022年度克莱微波当年累计实际完成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
利润的100%,则补偿责任人应当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责任人应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补偿责任人应按照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
易对价占补偿责任人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总和的比例,分别、独立地承担股份补
偿数额和/或现金补偿金额,但补偿责任人中的任何一方应就本次补偿义务向上
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补偿责任人股份及现金合计补偿上限为补偿责任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
份对价和现金对价总额。
(二)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在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应由上市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克莱微波做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克莱微波期末减
值额>已补偿金额(即:补偿责任人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股份价格+补偿责任
人累积补偿现金数),则补偿责任人应另行一次性于利润承诺期间届满时支付补
偿。
减值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期末减值额应为克莱微波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作价减去期末克莱
微波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承诺期间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
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超额业绩奖励
在圆满完成利润承诺的前提下,如克莱微波2020-2022年实际实现的经审计
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超过承诺净利润之和,利润承
诺期满后,上市公司同意克莱微波将其在承诺期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约定的承诺期交易对方承诺累计净利润部分的
5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于克莱微波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现金奖励金额不得
超过以下任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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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莱微波在利润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上市公司本次购买克莱微波95.22%股权交易对价的20%。
上述利润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之“三、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利润承诺补偿安排/(四)减值测试补偿安排/(五)
超额业绩奖励”。
七、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
中企华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本次拟购买的克莱微波95.22%
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3211号《资产评估报告》,最
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权益账股东权益评
标的资产评估方法增值额增值率
面价值估价值
克莱微波收益法 59,863.94 53,252.90 805.51%
6,611.04
95.22%股权资产基础法 10,104.37 3,493.33 52.84%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在不考虑本次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
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杨先进 95,348,138 45.40% 95,348,138 41.56%
焦彩红 6,239,362 2.97% 6,239,362 2.72%
范令君 - - 9,972,911 4.35%
杨成仲 - - 4,040,880 1.76%
黄洪云 - - 1,473,680 0.64%
孟令智 - - 1,194,358 0.52%
蒲朝斌 - - 724,019 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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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李勇平 - - 576,219 0.25%
何勇 - - 401,913 0.18%
邹有水 - - 388,804 0.17%
魏凯 - - 267,942 0.12%
周静 - - 200,956 0.09%
李林保 - - 200,956 0.09%
其他股东 108,412,500 51.63% 108,412,500 47.25%
合计 210,000,000 100.00% 229,442,638 100.00%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致同会所出具的上市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为本次
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项目
交易前备考数交易前备考数
资产总额 188,600.48 258,078.23 179,864.22 242,869.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07,539.35 149,210.90 105,686.91 144,926.11
营业收入 140,086.29 149,829.47 160,469.75 164,522.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2,697.05 5,117.39 2,575.60 -70.89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919.37 4,257.98 1,438.19 1,174.84
利润
每股净资产(元/股) 5.15 6.53 7.59 9.1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 0.22 0.18 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规模将有一定增长,盈利能力得
到明显增强,每股收益等指标得到提升;此外,通过本次并购,上市公司将进一
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拓宽产品的客户领域,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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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九、本次重组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和审批
风险
(一)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1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预案相关的议案。
2、2020年5月18日,克莱微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20年5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议案。
(二)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三)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防军工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国防科工局颁布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
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第
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
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
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
安全保密等事项。”第六条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上市及上市后资本
运作行为,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三)上市公司收购涉军资产(企业)、
涉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现金收购资产、上市公司出让涉军资产、涉军资产置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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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
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
位。
经现场咨询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确认,克莱微波不属于已取得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其参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并实施重组行为,
无须按照“209号文”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其财务信息无须按照《军工财务
信息管理办法》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交易不适用《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
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的情况,
无需取得国防军工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具体如下:
(一)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1、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
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
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
关于所提供
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信息真实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上市公司性、准确性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和完整性的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
承诺函
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
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1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5、本公司承诺并保证:若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
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本人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
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保证
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
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 3、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
上市公司控信息真实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
股股东、实际性、准确性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控制人和完整性的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函 4、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5、本人承诺并保证:若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
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1、本人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
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关于所提供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上市公司全
信息的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保证
体董事、监事
性、准确性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及高级管理
和完整性的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
人员
承诺函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
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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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5、本人承诺并保证:若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
担个别和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