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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0028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4517.32 1078.20 1.23 16.74 0
2024-11-19 14367.61 621.07 1.23 16.54 0
2024-11-18 14473.47 885.93 1.23 16.13 0
2024-11-15 14605.01 947.33 1.23 17.47 0
2024-11-14 14789.80 761.76 1.23 17.42 0
2024-11-13 15122.55 1666.08 1.23 18.07 0
2024-11-12 14880.62 2740.74 1.23 18.34 0
2024-11-11 14230.17 1950.04 1.23 18.28 0
2024-11-08 14291.32 2137.46 1.23 18.14 0
2024-11-07 14411.66 2646.38 1.23 18.3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3785.99 16.285
2 社保 1 265.92 1.144
2024-06-30 1 其他 3 4078.95 17.545
2 社保 1 619.23 2.663
3 基金 29 538.86 2.318
2024-03-31 1 其他 3 4053.07 17.433
2 社保 1 619.23 2.663
3 基金 1 271.94 1.170
2023-12-31 1 其他 3 4029.35 17.806
2 基金 28 748.20 3.306
3 社保 1 295.23 1.305
4 上市公司 1 94.86 0.419
2023-09-30 1 其他 2 3923.39 18.919
2 基金 3 620.95 2.994
3 社保 1 409.23 1.973
4 QFII 1 379.02 1.82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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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23 11.06 11.23 -1.51 74.83 827.58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壹成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3-12-04 19.89 20.19 -1.49 50.04 995.3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壹成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3-10-23 16.88 16.17 4.39 12.08 203.8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11-25 25.67 29.79 -13.83 15.55 399.17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龙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0-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983号-关于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明芳
公告日期 2022-08-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明芳
公告日期 2022-08-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明芳
公告日期 2022-06-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明芳
公告日期 2021-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程厚博

深证上[2022]983号-关于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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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0-10

处罚对象:

李明芳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83 号
关于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明芳,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
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查明的事实, 李明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2 月 19 日至 25 日期间, 李明芳实际操作、使用“初
某明”证券账户买卖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泉华”)股票。 2 月 20 日, 李明芳持股比例首次达到 5%; 2
月 21 日, 李明芳继续买卖京泉华股票,持股比例最高达到 7.26%;— 2 —
截至 2 月 25 日, 李明芳所持京泉华股票全部卖出。
李明芳在首次买入京泉华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
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京泉华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第十三条的规定。 李明芳作为京泉华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的上述
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 2005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短线交易。
李明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明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李明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3 —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3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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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8-03

处罚对象:

李明芳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8-02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李明芳: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你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并首次买入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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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8-02

处罚对象:

李明芳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8-02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李明芳: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你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并首次买入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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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29

处罚对象:

李明芳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84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李明芳,男,1984年9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莱阳市吕格庄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明芳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明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李明芳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买卖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股票。李明芳自2020年2月19日开始买入,至当日收盘持股4.14%;2月20日10:02:25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至当日收盘持股6.51%;2月21日继续买入,至当日10:59:50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26%,至当日收盘持股比例降至3.34%;2月24日持股比例降至2.19%,至2月25日10:35:19清仓。
李明芳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也未停止交易“京泉华”股票。2020年2月20日10:02:27至2月25日期间,李明芳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京泉华”股票4,266,991股,成交金额80,406,347.30元;累计卖出13,267,841股,成交金额253,347,633.7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李明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李明芳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芳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李明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5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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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09

处罚对象:

程厚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时间:2021-08-09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程厚博,男,1963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程厚博内幕交易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奥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程厚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京泉华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2020年7月20日,京泉华实际控制人张某品、窦某月与睿德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信)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确定拟出售京泉华股份及控制权相关安排。
2020年7月31日,张某品、窦某月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8月11日,双方完成初步意向事项沟通和合同、保密协议签署事项。
2020年9月9日前后,张某品、窦某月、睿德信开始接触控制权意向受让方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富海)。 
2020年9月16日,远致富海时任总经理程厚博带队前往京泉华参观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张某品、窦某月介绍京泉华的产品、行业、客户等情况,程厚博等介绍远致富海的情况,双方协商由远致富海寻找收购方。
2020年9月21日,远致富海召开例会,明确推动京泉华控制权收购事宜。9月25日,程厚博作为远致富海授权代表与京泉华签署保密协议。
2020年10月14日,张某品、窦某月回访远致富海,确定由远致富海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方式进行收购,远致富海开始尽职调查,程厚博参加本次回访接待。
2020年11月20日前后,远致富海向京泉华推荐盐城市国资推进收购事宜。经综合考虑,决定由远致富海和盐城高新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高新投)发起设立投资主体作为京泉华股权的承接方。
2020年12月7日,京泉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京泉华股权转让方与远致富海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当晚,京泉华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品、窦某月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某扬,持股5%以上的股东程某、鞠某金、汪某华,特定股东李某功、安阳市佳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远致富海签署《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拟分两次合计向远致富海与盐城高新投共同设立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受让方)转让股票3,898.63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66%),第二次股份转让的同时,窦某月、张某扬将所持京泉华1,139.06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3%)对应的投票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予受让方,使受让方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京泉华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7月20日形成,程厚博通过参与商谈等,不晚于2020年9月16日知悉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2020年5月,远致富海获悉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控制权。6月5日,程厚博与麦克奥迪方接触,请其转告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远致富海有收购意愿。
2020年6月11日,远致富海通过中间人将《远致富海合作意向》交给麦克奥迪董事会秘书李某,希望转交给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欣和主要股东授权代表杨某声,促使双方沟通控制权转让事宜。6月18日,陈某欣、杨某声同意7月2日与程厚博等进行视频沟通,不晚于2020年7月1日上午,程厚博通过远致富海投资经理知悉该事项。
2020年7月2日,程厚博等与陈某欣、杨某声通过视频会议沟通,程厚博介绍了远致富海的背景和基本情况,提出合作愿望。7月18日,远致富海将《麦克奥迪战略合作方案》发给陈某欣、杨某声,7月27-29日,程厚博带队实地参观考察麦克奥迪。
2020年9月7日、9日,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欣在李某、财务总监胡某华陪同下实地考察远致富海,双方进一步讨论合作可行性,程厚博与陈某欣会面。9月17-18日,程厚博带队到厦门提出拟以远致富海为普通合伙人的架构投资麦克奥迪,寻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020年9月30日,远致富海将《股权转让协议》和《保密协议》初稿发给陈某欣、杨某声,希望以此为基础尽快开展谈判。
2020年10月22日,陈某欣和杨某声在李某、胡某华陪同下前往福州了解远致富海推荐的收购方。
2020年11月,陈某欣、杨某声的中介团队与远致富海就转让协议内容进行讨论、修订、完善,但未最终定稿。
自2020年6月29日开始,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同时也在与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控股)商谈控制权转让事项。2020年12月19日,陈某欣、杨某声与亦庄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次日,麦克奥迪披露《关于公司主要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麦克奥迪控股股东麦克奥迪控股有限公司和主要股东香港协励行有限公司与亦庄控股签署了《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麦克奥迪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亦庄控股转让股票9,621.05万股(占麦克奥迪总股本的18.86%)。香港协励行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亦庄控股转让股票5,678.75万股(占麦克奥迪总股本的11.13%)。本次转让完成后,麦克奥迪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上述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形成,程厚博通过参与沟通商谈等,不晚于2020年7月1日上午知悉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程厚博内幕交易“京泉华”“麦克奥迪”股票
“张某某”国信证券账户2013年2月22日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号为1300××××8272,下挂普通账户股东代码分别为沪A48××××912、深010××××702,信用账户股东代码分别为沪E05××××934、深060××××676,该账户自开户至2019年1月,紧急联系人为程厚博,联系电话系程厚博手机号码。“张某某”招商证券账户2020年3月30日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工业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号为092××××676,下挂1个普通账户,股东代码分别为沪A68××××264、深028××××803。
“张某某”国信证券账户由程厚博决策并指令张某某下单,“张某某”招商证券账户由程厚博决策、下单,程厚博承认上述2个证券账户资金最终来源于其本人。
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后,程厚博实际控制上述“张某某”证券账户,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1日买入“京泉华”股票12.51万股,买入金额204.33万元,于2020年7月1日-11月26日买入“麦克奥迪”股票61.60万股,买入金额573.89万元。2021年4月2-16日,程厚博卖出全部“京泉华”“麦克奥迪”股票。经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程厚博涉嫌内幕交易“京泉华”“麦克奥迪”股票的违法所得分别为-483,251.66元、-180,449.14元,合计-663,700.8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
程厚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程厚博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内幕交易“麦克奥迪”股票违法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程厚博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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