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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221.73 15.142
2 基金 2 5.53 0.038
2024-06-30 1 其他 3 2092.09 14.258
2 基金 43 286.98 1.956
2024-03-31 1 其他 2 2069.09 14.110
2 QFII 1 168.33 1.148
2023-12-31 1 其他 3 2070.49 14.119
2 基金 63 1980.71 13.507
3 上市公司 1 158.34 1.080
2023-09-30 1 其他 4 2076.91 14.222
2 基金 1 204.92 1.4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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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20 10.26 10.58 -3.02 181.31 1860.24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13 10.35 10.67 -3.00 130.00 1345.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12 10.57 10.90 -3.03 130.00 1374.1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25.65 26.65 -3.75 11.00 282.1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红宝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4 22.00 21.56 2.04 56.00 1232.00

买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13.50 13.26 1.81 109.34 1476.09

买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登练)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赖登练
公告日期 2020-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优马好盛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上海优马好盛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登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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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18

处罚对象:

赖登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登练)
〔2023〕60号
当事人:赖登练,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赖登练操纵力盛运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赛车)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23年7月1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赖登练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赖登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赖登练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交易。75个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并由赖登练自认、部分证券账户介绍人指认、部分证券账户与赖登练有签署协议。资金来源于账户配资资金及自有资金,交易由赖登练本人决策、盈亏由赖登练负责。
二、赖登练利用账户组操纵市场的情况
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赖登练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11,145,800股,买入金额1,713,800,128.26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3,217,300股,买入金额40,328,872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07,928,500股,买入金额1,673,471,256.26元。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110,108,000股,卖出金额1,650,825,747.77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3,973,600股,卖出金额67,862,480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106,134,400股,卖出金额1,582,963,267.77元。
操纵期间“力盛赛车”共有237个交易日,在该237个交易日内,赖登练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占“力盛赛车”流通股本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日均值为11.35%,在10%以上的有14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0.34%。2020年12月1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为20.91%。
(二)连续买卖“力盛赛车”
账户组在229个交易日交易“力盛赛车”,累计买入107,928,500股,买入金额1,673,471,256.26元。账户组累计卖出106,134,400股,卖出金额1,582,963,267.77元。
账户组在203个交易日中有买入成交,其中147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02个交易日超过20%,54个交易日超过30%,19个交易日超过40%,10个交易日超过50%,最高值为2020年4月28日的71.35%。账户组在161个交易日中有卖出成交,在115个交易日的卖成交占比超过10%,72个交易日超过20%,29个交易日超过30%,15个交易日超过40%,7个交易日超过50%,最高值为2020年12月18日的95.53%。
在集中竞价交易阶段,赖登练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力盛赛车”,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2020年1月3日至5月26日,累计买入18,524,602股,买入金额242,069,521.95元,累计卖出10,949,502股,卖出金额144,330,607.9元。
2020年1月3日至5月26日期间,“力盛赛车”共有93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8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55%。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9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7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6.24%。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61%,超过20%的有19个交易日,2020年4月28日占比最高,达71.35%。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0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0.43%。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78%,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20年4月16日占比最高,达30.95%。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0,593,0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34.60%,该类申买成交10,465,90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70%。“力盛赛车”股价跌幅10.91%,同期深证A指上涨1.93%,偏离-12.84%。
拉抬期为2020年5月27日至12月17日,累计买入89,403,898股,买入金额1,431,401,734.31元,累计卖出71,347,037股,卖出金额1,166,394,082.33元。
其中,第一次拉抬行为发生在2020年5月27日至9月3日,累计竞价买入38,377,333股,竞价买入金额597,633,443.75元,累计竞价卖出36,126,923股,竞价卖出金额580,587,183.74元。
2020年5月27日至9月3日期间,“力盛赛车”共有70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70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58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5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0.71%。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1.12%,超过20%的有38个交易日,2020年6月29日占比最高,达56.69%。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4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5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4.29%。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91%,超过20%的有31个交易日,2020年8月18日占比最高,达67.82%。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268,8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5.61%,该类申买成交28,355,95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5.58%。“力盛赛车”股价涨幅41.74%,同期深证A指上涨28.66%,偏离13.08%。
第二次拉抬行为发生在2020年9月9日至11月30日,累计买入35,181,402股,买入金额562,732,015.03元,累计卖出29,184,210股,卖出金额482,008,858.91元。
2020年9月9日至11月30期间,“力盛赛车”共有53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52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8.11%。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3.96%。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2.24%,超过20%的有32个交易日,2020年9月16日占比最高,达62.70%。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3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8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8.87%。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84%,超过20%的有20个交易日,2020年11月18日占比最高,达56.29%。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6,210,0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7.92%,该类申买成交25,159,60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15%。“力盛赛车”股价涨幅31.76%,同期深证A指上涨0.05%,偏离31.71%。
出货期为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23,837,861股,卖出金额272,238,577.54元。
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期间,“力盛赛车”共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3.74%,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20年12月18日占比最高,达95.53%。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买一价或市价申卖11,782,343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卖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3.77%,该类申卖成交11,475,643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76%。“力盛赛车”股价跌幅27.02%,同期深证A指下跌0.62%,偏离26.4%。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力盛赛车”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07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力盛赛车”34,024,130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5.15%,其中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力盛赛车”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有52个交易日,超过20%有15个交易日,超过30%有6个交易日。
经计算,赖登练控制的账户组亏损为50,745,848.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账户统计情况表、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赖登练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赖登练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赖登练主观恶意较小,交易方式简单,未联合他方炒作股价,未恶意“炒小、炒差、炒新”,未利用市场情绪进行交易。
第二,当事人存在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一是赖登练在操纵“力盛赛车”期间产生的相关民事纠纷后,积极主动与投资人和解、赔付,表现出弥补意愿和悔过态度。二是赖登练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态度良好,对他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供调查线索。
第三,当事人目前的经济能力、家庭情况难以承担高额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赖登练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赖登练在实施操纵行为过程中,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动用巨额资金,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操纵行为情节严重,具有明显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于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
操纵期间共有237个交易日,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11,145,800股,买入金额1,713,800,128.26元。在该237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持股数量占“力盛赛车”流通股本比例日均值为11.35%,在10%以上的有14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0.34%。2020年12月1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为20.91%。
第二,对赖登练量罚适当。一是赖登练实施操纵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赖登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赖登练借用他人账户及配资资金而产生的配资关系纠纷,并对配资人进行和解、赔付,该行为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本案涉及的操纵市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无关。同时,积极赔付配资人的行为并未有效消除或减轻操纵“力盛赛车”带来的股价波动等危害后果,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二是赖登练在我会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也承认了部分违法事实,对赖登练在一定程度上配合调查的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量罚适当。
第三,赖登练操纵“力盛赛车”股价,严重亏损,无法承担罚款,不影响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
综上,我会对赖登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赖登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16日

上海优马好盛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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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9-29

处罚对象:

上海优马好盛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九月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278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力盛赛车”、“发行人”或“申请人”)会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盛证券”、“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
浩律师”、“律师”)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就反馈意见进行逐
项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
含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
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2
                              目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9
问题 3 ....................................................... 13
问题 4 ....................................................... 24
问题 5 ....................................................... 26
问题 6 ....................................................... 29
问题 7 ....................................................... 42
问题 8 ....................................................... 45
问题 9 ....................................................... 54
问题 10 ...................................................... 62
问题 11 ...................................................... 79
问题 12 ...................................................... 82
问题 13 ...................................................... 98
问题 14 ..................................................... 137
                                3
       1.申请人披露,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青、余朝旭夫妇及其控制
的企业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2,860.00 万股申请人股票予以质押。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
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情况如
下:
                      持股数量(万     质押股份数量      质押股份数量占    质押股份数量占
   股东名称
                          股)           (万股)        其所持股份比例    公司总股本比例
        夏青              3,030.00          1,660.00              54.79%           13.14%
 上海赛赛投资有
                          1,825.16          1,200.00              65.75%            9.50%
     限公司
        合计              4,855.16         2,860.00               58.91%           22.64%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青先生质押
1,660 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票的 54.7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4%。实际控
制人余朝旭女士控制的企业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质押 1,200 万股,占其所持公
司股票的 65.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0%。
       综上,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青、余朝旭夫妇及其控制的企业上海
赛赛投资有限公司合计质押 2,860 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1%,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4%。上述主体股票质押情况明细如下:
               持股数量                 质押股份数     融资金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股权质押日   质押到期日
               (万股)                 量(万股)     (万元)
                          申万宏源证
  夏青         3,030.00                   1,660.00       11,000   2017/10/16   2020/10/15
                          券有限公司
上海赛赛                杭州银行股
投资有限       1,825.16 份有限公司        1,200.00        6,000   2020/07/07   2023/07/06
  公司                  上海分行
  合计         4,855.16                   2,860.00       17,000
                                             4
    二、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
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
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良好,大幅恶化的
可能性较小
    1、夏青、余朝旭及其控制的企业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 年 9 月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截至该等
信用报告出具日,该等信用报告未显示夏青、余朝旭夫妇存在贷款逾期的情况,
未发生不良或关注类的负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 年 9 月出具的《企
业信用报告》,截至该等信用报告出具日,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的信用状况良
好,无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的情况,不存在不良或关注类的负债。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回
复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青、余朝旭及其控制的上海赛赛投资
有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情形。
    2、夏青、余朝旭夫妇具备履约能力
    夏青、余朝旭夫妇拥有包括上海等地的多处房产。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未质押股份 1,995.1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9%,可用于补充质押。
夏青、余朝旭夫妇还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利润分配等多种方式进
行资金筹措,偿债能力相对较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及股份质押融资
发生违约的风险相对较小。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较低
    1、力盛赛车最近三年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最近三年的股价(收盘价,前复权)变动情况
如下:
                                    5
                          力盛赛车股票价格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由上表可见,最近三年,公司股价波动区间为 12.35 元至 25.53 元。按截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价 15.93 元/股计算,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质押股份涉及的力盛赛车股票市值为 45,571.24 万元,远高
于融资余额 17,000 万元,质押率为 37.30%。即便按照最近三年最低股价 12.35
元/股计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票价值为 35,321.00 万元,
也远高于相应质押及融资融券融资金额 17,000 万元,平仓风险较低。
    2、平仓风险压力测试
    实际控制人质押的股份约定了警戒线及平仓线,对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进
行股价下跌情景压力测试,主要假设为:(1)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收盘价均价 15.93 元/股为基准;(2)在市场极端环境下,力盛赛车股价
在 15.93 元/股基础上下跌至基准价格的 10%-30%;(3)质权人出售质押股票时,
均按照平仓线的价格出售。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实际控制人的各笔质押的平仓线情况如下:
出质                                                            融资金额    受限股数
                    质权人                   预警线    平仓线
人                                                              (万元)    (万股)
夏青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70%     150%   11,000.00   1,660.00
赛赛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0%     150%    6,000.00   1,200.00
投资
    压力测试情境下,公司控股股东剩余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6
股价下跌幅           股价      累计被平仓股数   控股股东剩余持股     控股股东剩余持
    度             (元/股)     (万股)         数量(万股)           股比例
     10%             14.34           -                4,855.16           38.44%
     15%             13.54           -                4,855.16           38.44%
     20%             12.74           -                4,855.16           38.44%
     25%             11.95           -                4,855.16           38.44%
     30%             11.15           -                4,855.16           38.44%
     由上表可见,在股价下跌 30%且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控股股东部分场内质押的股票均未被平仓,股票质押平仓及被动减持的风险较低。
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股票质押融资合同均正常履行,未出现违约、被
质权人要求提前偿还本息及提前行使质权的情形。
     (三)发行人股权分散,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风险较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排                                                     占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权性质
名                                                       例(%)
                                                                    限售流通 A 股,A 股
 1     夏青                              30,300,000         23.99
                                                                          流通股
 2     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              18,251,600         14.45      A 股流通股
                                                                    限售流通 A 股,A 股
 3     曹传德                             7,500,000          5.94
                                                                          流通股
 4     苏维锋                             5,599,000          4.43      A 股流通股
 5     上海普赛投资有限公司               2,965,000          2.35      A 股流通股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
 6                                        1,877,600          1.49      A 股流通股
       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7     励凌峰                             1,755,200          1.39      A 股流通股
       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
 8     司-翎巧 2 号私募证券投资          1,675,600          1.33      A 股流通股
       基金
 9     周佳芸                             1,455,400          1.15      A 股流通股
10     龚磊                               1,420,275          1.12     限售流通 A 股
              合      计                 72,799,675         57.63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夏青、余朝旭夫妇通过直接和间
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38.44%的股份。公司前十大股东中,除曹传德持股比
                                           7
例为 5.94%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 5.00%以下,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持股比
例差距较大。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维持控制权稳定出具的相应的承诺
    为降低因股份质押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带来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夏青、余朝旭及其控制的赛赛投资做出了如下承诺:
    “为降低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等对力盛赛车控制权稳定性
的不利影响,本人/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本人/企业质押股票不被强制性平仓:
    1、本人/企业具备按期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解除股权质押的能力,确保本
人/企业名下的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本人/企业对力盛赛车的控制权,确保该等控制
权不会发生变更;
    2、若本人/企业持有的质押股份触及平仓线或达到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本
人/企业将采取提前偿还融资款项、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提供担保物等方式积极履
行补仓义务,避免本人/企业持有的股票被处置;
    3、若公司股价下跌导致本人/企业对力盛赛车的控制权出现变更风险时,本
人/企业将积极采取增信措施,保证力盛赛车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4、如相关还款义务未能如期履行的,本人/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优先处置本人
/企业拥有的除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外的其他资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
    2、获取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东名册;
    3、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相关协议及个人、企业征信
报告;
    4、查阅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的相关公告;
    5、查询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
                                    8
    6、就股权质押事项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承诺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青、余朝旭的实际财务
状况、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良好,其就发行人的股票质押符合股票质押监管的相
关规定,质押协议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在出现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潜在风险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通过多
种途径维持控制权稳定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作出
承诺。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质押股票发生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
解决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较小。
    2.申请人披露,申请人组织赛车赛事,存在赛车事故风险。请申请人补充
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 号)的相关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
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赛事运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防范机制
    发行人主营业务之一为赛事运营及服务。根据国内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车辆
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表述,被保险车辆在竞技比赛期间发生损害的,保险公司不
负责理赔。因此,赛车竞技比赛中车辆碰撞不属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定义的事故,
在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事故”是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规定的安全事故。
    为了防范赛事运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发行人制定了如下的防范机制:
    (一)发行人为举办赛事、参与赛事所采取的事故风险控制措施
    发行人举办的赛事主要从“赛前风险防范与预警”、“赛中风险应对”及
“赛后风险保障”三个方面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赛前风险防范与预警
                                   9
    中汽摩联颁布的《国内场地汽车比赛车手装备安全规则》,对所有参赛车手
个人的装备(包括安全头盔、防火服装、头颈保护系统)制定硬性规定,从车手
装备方面确保了发生事故时对车手作出必要的保护。发行人举办或参与的赛事中,
发行人都要求参赛选手装戴专业的赛车装备;个人装备不符合要求者,发行人禁
止其参加比赛。
    中汽摩联颁布的《国内汽车比赛量产车型安全改装规则》,对车手参赛所驾
驶的赛车,从管路和泵、制动和转向系统安全、附加的固定装置、安全带、灭火
器、防滚架结构、拖车环、车窗/隔网、风挡玻璃的安全固定装置、线路切断器、
国际汽联批准的安全油箱、防火保护、座椅及安装点和支撑等所有涉及安全方面
的要求作出明确描述或规定,从车辆方面确保发生事故时给予车手必要的保护。
    同时,依照中汽摩联颁布的《国内汽车场地赛比赛通则》,在每场赛事开始
前都有一个必要的“车检和行政检验”环节,该环节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由赛
事官员检查上述的车手装备和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将不
允许参加比赛。
    2、赛中风险应对
    依照国内赛事活动的惯例,地方性赛事要求现场至少配备一辆有急救医生的
医疗急救车,国家级赛事要求现场至少配备二辆有急救医生的医疗急救车,以确
保在发生事故时伤者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发行人承办及推广的赛
事活动中,均按照上述惯例在比赛中配备了相应的带有急救医生的医疗急救车。
    3、赛后风险保障
    依照中汽摩联颁发的《场地类汽车比赛注册说明》,赛事相关方面都必须在
赛前为赛事相关方购买赛事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及参赛车手人身意外险。根据
目前国内赛事的惯例,公众责任险由场地方负责购买,参加国家级赛事的车手其
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由所在车队负责购买,参加地方性赛事的车手由赛事组办者负
责购买保险,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医疗险。对于赛事活动中发生
的意外伤亡,被保险人可依据相关保险合同进行索赔。
    (二)赛事相关方购买保险的情况
                                  10
    根据目前国内赛车比赛的惯例,比赛场地公众责任险由场地方负责购买,参
加国家级赛事的车手保险由所在车队负责购买,参加地方性赛事的车手保险由赛
事组办者负责购买。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赛事安全事故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举办的赛事活动及日常运营中未发生参赛车手的人
身伤亡或重伤等安全事故。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一起卡丁车驾驶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具体如下:在
2019 年 9 月,原告乔某在发行人运营的赛卡联盟卡丁车场馆驾驶卡丁车,原告
在驾驶最后一圈进入收车区域时未及时减速导致撞上隔离带,导致腰椎骨折。经
司法鉴定,该等伤势为十级伤残,属轻伤。经法院审理,原告乔某对事故负有主
要责任;发行人作为场地提供方负有次要责任,赔偿原告 75,152.24 元。
    发行人向原告支付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中国平安提出保险索赔,经核查,
平安保险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向发行人支付 75,991.74 元(包括发行人承担的
839.5 元的诉讼费)。
    经核查,发行人举办或参与赛事均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国际汽
联和中汽摩联的相关规定;参赛车手均通过发行人或所在车队购买了购买相应的
人身意外伤亡保险,赛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均可得到妥善处理。截止至本反馈意
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参赛车手的人身伤亡或重伤的安全事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二、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 条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级
别认定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
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
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
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安全
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举办或参与赛事均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参赛车手均通过发行人或
所在车队购买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23 号)第三十条规定而被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及证
券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相关处罚
     通过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并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包 括 上 海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 http://yjglj.sh.gov.cn )、 湖 北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   http://yjt.hubei.gov.cn       ) 、     北   京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 http://yjglj.beijing.gov.cn ) 、 湖                南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http://yjt.hunan.gov.cn)、广东省应急管理厅(http://yjgl.gd.gov.cn)、
江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 http://yjglt.jiangxi.gov.cn )、 浙 江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http://yjt.zj.gov.cn)。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12
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事故的
定义范围;
    2、查阅中汽摩联的赛事规则,确认赛事规则关于赛事防护的要求;
    3、对发行人赛事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关于赛事事故的防范机
制及报告期内发生的赛车事故情况;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查阅发行人就其安全生产出具的说明;
    6、登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相关公开信息。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举办或参与赛事均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国际汽联和
中汽摩联的相关规定;
    2、参赛车手均通过发行人或所在车队购买了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赛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均可得到妥善处理。
    3、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3.申请人披露,申请人目前存在租赁房屋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情况。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出租方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重点说明(包
括但不限于)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
计划;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证,向申请人出租房屋、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
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申请人租赁房屋、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房屋、土地使用
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租赁给
申请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租赁场地用于卡丁车场/馆经营的情况
    (一)发行人租赁金华金开场地用于卡丁车场经营的情况核查
    1、该处租赁物业占用土地的情况核查
                                   13
                 地类
                                                                     到期后     是否
承租             /规    实际   使用
        出租方                         租用年限       租赁费用       处置计     为划
方               划用   用途   年限
                                                                       划       拨地
                 途
     金华金开产                                    年租金为承租范
     业发展集团         卡丁车        2018.09.16   围 年 度 收 入 的 期满后协
发行
     有限公司 —        体验中 —     -2024.09.1   25%(含税),且 商续租事     —
人
     (“ 金 华 金      心            5            不低于 62 万元; 宜
     开”)                                        次年递增 5%
       根据《汽车文化公园(一期)场地租赁合同》及《汽车文化公园(一期)场
  地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以下合称“《租赁合同》”)的约定,该处租赁物业的
  产权人为金华金开。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发行人因合理生产、经营
  等需要,有权要求金华金开出具所租赁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截至本反馈意见回
  复出具之日,尚未收到产权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
       经核查,金华金开的实际控制人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发行人租赁该处物业用于卡丁车场馆的运营符合项目招标的用途
       经查阅《金华市新能源汽车小镇汽车文化公园招募运营商项目招标公告》,
  金华市海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就金华市新能源汽车小镇汽车
  文化公园招募运营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的公开信息,金华市新能
  源汽车小镇汽车文化公园规划占地 30 公顷,一期占地 10 公顷、绿地面积 75,834
  平米,绿地率 75%(招募范围),建有卡丁车赛场、城市 SUV 体验赛道、集装箱
  配套建筑、汽车雕塑公园及其配套停车场等。2018 年 8 月 2 日公开招标并经评
  标、公示后,招标人确定发行人作为该项目的运营商。2019 年,金华海棠、发
  行人及金华盛棠、金华金开共同签署《汽车文化公园(一期)场地租赁合同主体
  变更协议》,约定原租赁合同项下金华海棠权利义务转让给金华金开,由金华金
  开承继。金华盛棠、金华金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根据上述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发行人向金华金开租赁该处物业用于
  卡丁车场馆的经营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3、发行人保留向出租方主张违约的权利
       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金华金开因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致使发行
  人无法经营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又不予赔偿的,发行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金
  华金开应按照合同最低租金总额的 10%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行
  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因此,如因金华金开产权瑕疵或者土地使用的来源、规划用途不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造成的处罚或损失,发行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金华金开进一
  步主张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如上所述,即使该等租赁物业的瑕疵可能造成的损失未能得到出租方的及时
  赔偿,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资产的租赁可能存在的风险出具了
  《关于公司瑕疵资产补偿责任的承诺》,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本题回复之“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瑕疵资产补偿出具的承诺”。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金华金开租赁该处物业用于卡丁车场馆的经营符合项目
  招标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中标该项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目前系因出租方原
  因导致未能查验到租赁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经查阅租赁合同,如因金华金开产
  权瑕疵或者土地使用的来源、规划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的处罚或损
  失,发行人有权向金华金开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就瑕疵资产补偿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因为租赁物业瑕疵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该等物业目前无法查阅产权信息的瑕
  疵不会被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
       (二)天马策划租赁江西西可场地用于卡丁车场/馆经营的情况核查
       1、该处租赁物业占用土地的情况核查
                 地类
                                                                   到期后     是否
承租             /规    实际   使用
        出租方                         租用年限       租赁费用     处置计     为划
方               划用   用途   年限
                                                                     划       拨地
                 途
                                                   2021.03.08 前,
                                                   为 290,000 元/
                        从事卡                     年
      江西西可体
                        丁车场        2020.03.09   2021.03.09-202 协议未约
天 马 育有限公司 公 路
                        馆及相 ——   -2030.02.2   5.03.08:       定续租事    是
策划 (“ 江 西 西 用地
                        关运动        8            500,000 元/年   宜
      可”)
                        使用                       2025.03.09 后,
                                                   为
                                                   625,000 元/年
       根据出租方就上述租赁物业提供的赣(2018)南昌市不动产权第 0179961
  号、0179902 号、0179535 号、0179705 号《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租赁的该处
  场地规定的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但该等《不动产权证书》未载明土地使用期限;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江西西可尚未提供该处租赁的相关土地证明。
                                      15
    2、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向申请人出租房屋、土
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该处租赁物业系天马策划于 2020 年 3 月向江西西可租赁的 3,900 平方米公
路用地,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所载,该项租赁物业
权利人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投”)。
    经核查,上述租赁土地由江西高投于 2018 年 6 月授权江西畅行高速公路服
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畅行”)运营管理;随后,江西畅行租
赁给江西畅发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畅发”)运营管理;江西
畅发于 2019 年 9 月租赁给上海浩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浩强”)
使用;上海浩强于 2019 年 10 月转让给江西西可使用,使用期限为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2 月 28 日止。
    就上述转租事项,江西高投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出具编号为“赣高速战投字
[2018]15 号”《江西省高速集团关于同意畅行公司开发运营雷公坳服务区文化体
育产业园项目的批复》,同意授权江西畅行在雷公坳服务区范围内运用相关国有
资产开发运营文化体育产业园项目;江西畅发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转让同
意书》,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前述转租事项的《证明》。
    综上所述,该项租赁土地的权利人取得了合法的产权证明,出租方取得了权
利人的转租证明。
    3、申请人租赁场地实际用途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的核查
    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所载,该项租赁物业宗地批准用途为(高速公路及附
属设施)道路、办公、住宅;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地。
    根据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向南昌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赣新管办字[2019]29 号”《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
于同意雷公坳文化体育产业园项目作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的批复》,
原则同意雷公坳文化体育产业园项目(雷公坳服务区改造项目)作为新区城镇低
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
    根据南昌市资产资源局经开分局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向江西高投出具的“洪
自然资(经)规字[2019]6 号”《关于雷公坳服务区改造项目的复函》,南昌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江西高投对雷公坳服务区建设文化体育产业园项目。南
昌市资产资源局进一步确认,江西高投利用现有用地和存量房产升级改造为雷公
                                     16
坳服务区文化体育产业园项目,符合继续按原有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
过渡期政策,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
见》(国土资规[2015]5 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租赁的场地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根
据该等批复文件,发行人租赁的该处场地符合继续按原有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
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天马策划尚未实际运营该场地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天马策划营业前,江西西可需保证提供该场馆通过
一次消防验收;若江西西可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场地一次消防备案,而使天马策划
无法进行二次消防认证,以至于该场地无法用于卡丁车场馆的经营及相关运动使
用的,天马策划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江西西可承担违约责任。截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江西西可尚未完成该场地的一次消防验收,天马策划至今未
投入运营。经发行人说明,天马策划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江西西可承担违
约责任的权利。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资产的租赁出具了《关于公司瑕疵资
产补偿责任的承诺》,具体详见反馈意见回复本题回复之“四、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就瑕疵资产补偿出具的承诺”。
    综上所述,上述物业已取得了合法的产权证书,根据该处租赁物业相关主管
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发行人租赁场地实际用途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
用途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
土资规[2015]5 号)的过渡期政策。
    二、发行人合作经营赛车场(包括卡丁车场馆)、体验中心的情况
    (一)汽摩中心培训基地
    1、汽摩中心培训基地的经营模式
    2014 年 6 月 25 日,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原为“中国汽
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家汽摩中心”)以“汽摩字[2014]87 号”《汽摩中
心关于申请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请示》向国家体育总局请示与发行人合资设
立中汽联赛车,合资公司主要管理经营汽摩中心培训基地的场地和设施。
    2014 年 7 月 25 日,国家体育总局签发“体经字[2014]295 号”《体育总局关
                                    17
于同意汽摩中心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事项的批复》,同意了国家汽摩中心上述关于
设立合资公司的请示。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2015 年 1 月 15 日,国家汽摩中心与发行人设立合资
公司中汽联赛车,其中国家汽摩中心持股 40%,发行人持股 60%。根据中汽联赛
车与国家汽摩中心签署的《经营协议》,国家汽摩中心作为汽摩中心培训基地的
管理者,将汽摩中心培训基地交由中汽联赛车运营管理,收支自付;中汽联赛车
设立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向国家汽摩中心支付 160 万元费用,第三年起的五
年内每年递增 10%;同时作为中汽联赛车的股东,国家汽摩中心仍可以从中汽联
赛车分享利润分配。
    经核查,中汽联赛车系承包经营汽摩中心培训基地,并非租赁汽摩中心培训
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上述《经营协议》之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中汽联赛车有权依据《经营协议》在合同期限
内运营汽摩中心培训基地,中汽联赛车不会仅因经营管理汽摩中心培训基地而受
到处罚。
    2、汽摩中心培训基地使用土地情况及土地用途、性质、面积
    国家体育总局于 2007 年 12 月 12 日下发“体经字[2007]68”《关于下达 2007
年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批准国家汽摩中心建设“综合训练房”
及“沥青赛道”。汽摩中心培训基地总占地面积为 119,881.437 平方米。关于该
等土地的详细情况如下: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面积       土地用途            土地位置
                                                             类型
               京通国用(96 划)    85,671      汽车训练            通县大杜社
                                                            划拨
                   字第 035 号      平方米        基地              乡小松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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