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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0028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8 18664.61 4880.15 2.47 37.57 0.08
2026-01-07 18599.74 1655.71 2.73 39.67 0.11
2026-01-06 18652.10 2260.20 2.63 38.32 0.01
2026-01-05 18981.73 3656.99 2.70 39.31 0.01
2025-12-31 17980.77 1962.71 2.81 41.67 0.46
2025-12-30 19688.60 2670.57 2.36 35.05 0.17
2025-12-29 19416.88 3581.43 2.65 39.75 0
2025-12-26 18107.33 2459.54 2.82 43.60 0.38
2025-12-25 18460.79 3155.94 2.45 37.95 0
2025-12-24 18671.08 8131.88 2.45 38.71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030.66 3.221
2 基金 2 283.50 0.886
2025-06-30 1 基金 46 792.10 2.475
2 其他 2 436.35 1.364
2025-03-31 1 其他 1 334.05 1.044
2 社保 1 286.05 0.894
3 基金 1 65.34 0.204
2024-12-31 1 社保 1 398.68 1.246
2 基金 52 386.26 1.207
3 其他 6 270.52 0.845
2024-09-30 1 其他 2 550.24 1.719
2 社保 1 438.73 1.371
3 基金 3 71.57 0.2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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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18 12.31 13.62 -9.62 27.19 334.7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胜利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30 28.30 28.30 0 30.00 84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28 29.35 29.35 0 14.00 410.9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713 33.68 33.68 0 14.75 496.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330 44.39 44.39 0 140.70 6245.6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1223 55.03 57.46 -4.23 80.00 4402.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3 55.03 57.46 -4.23 50.00 2751.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3 55.03 57.46 -4.23 15.00 825.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邱建军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东赫达:关于公司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邱建军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邱建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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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邱建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394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文号	〔2023〕5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2023〕5号
当事人:邱建军,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尹家村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邱建军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邱建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邱建军自2011年6月30日起担任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邱建军父亲。2023年7月3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7,467张,成交金额746,700元;2023年7月19日,邱永玲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08,045元,存在将持有的“赫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山东赫达:关于公司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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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3

处罚对象:

邱建军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高管因短线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1),因涉嫌短线交易“赫达转债”债券,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高管邱建军先生立案调查。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接到邱建军先生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下发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2023]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邱建军先生:
     邱建军涉嫌短线交易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
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邱建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邱建军自 2011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邱建军父亲。2023 年 7 月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3 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7,467 张,成交金额 746,700
元;2023 年 7 月 19 日,邱永玲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
交金额 1,008,045 元,存在将持有的“赫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涉
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
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 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
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邱建军,男,1974 年 8 月出生,时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邱建军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邱建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邱建军自 2011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
邱建军父亲。2023 年 7 月 3 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
7,467 张,成交金额 746,700 元;2023 年 7 月 19 日,邱永玲证券账户
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 1,008,045 元,存在将持有的“赫
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
罚主体仅为邱建军先生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
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
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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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9

处罚对象:

邱建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394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文号	〔2023〕5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2023〕5号
当事人:邱建军,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尹家村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邱建军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邱建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邱建军自2011年6月30日起担任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邱建军父亲。2023年7月3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7,467张,成交金额746,700元;2023年7月19日,邱永玲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08,045元,存在将持有的“赫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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