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时间:2021-03-26 来源:
当事人:周新土,男,1958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新土内幕交易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为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传动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5月,蓝黛传动向深圳市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冠科技)增资,并收购部分股东持有的台冠科技股份后,持有台冠科技10%的股份,成为参股股东。2018年9月25日,蓝黛传动董事长朱某福与台冠科技主要股东协商启动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台冠科技股权项目,相关各方就本次收购方案进行了初步协商、讨论。2018年11月1日,蓝黛传动发布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等公告,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33名交易对方购买台冠科技89.6765%的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的股份对价为433,657,474.00元;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现金对价为281,064,263.00元,合计作价714,721,737.0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蓝黛传动取得台冠科技控股权。
综上,蓝黛传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2018年9月25日,终点为2018年11月1日信息公开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蓝黛传动董事长朱某福、台冠科技股东徐某玉、徐某玉联系人周某诚等相关人员。其中,周新土作为徐某玉的配偶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蓝黛传动”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新土控制其本人和“徐某玉”证券账户、“周某诚”证券账户共三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蓝黛传动”股票12.04万股,买入金额683,902.00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113,716.31元。该三个账户最早交易“蓝黛传动”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13:31,该时点与周新土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一致。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MAC地址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新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周新土违法所得113,716.31元,并处以113,716.31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