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宜云,张海清,胡敦国,车有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华,汪大中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公告编号:2024-016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252023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3)。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
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住所:江西省
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区(世龙科技园)。
张海清,男,1962年6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总经理,担任江西世龙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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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
汪大中,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总经理。
刘宜云,男,1972年9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董事长、董事。
胡敦国,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财务总监。
冯建华,男,1972年4月出生,时任世龙供应链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车有根,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世龙供应链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海清
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海清的陈述和申辩。当
事人汪大中、刘宜云、胡敦国、冯建华、车有根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
证。当事人世龙实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
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
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
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
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
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
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
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世龙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海清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
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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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大中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
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刘宜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敦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建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
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车有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
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张海清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不知情,没有参与虚假贸易业
务。二是现行《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应适用修订前的证券法。三是挂名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
只在世龙实业领取工资,未在世龙供应链领取工资。四是对2019年年度报告的处
罚超过时效。请求重新认定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的事实,并降低罚款金
额。
汪大中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负有领导责任,但对虚假业务
的事实并不知情,未参与业务的洽谈。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
是罚款金额过高,不符合收入对等原则。请求从轻处罚。
刘宜云提出,一是仅作为2019年时任董事长、董事签署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
见,且书面确认意见为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结果。二是未参与世龙实业及世龙
供应链任何经营业务。三是已积极履职尽责,有效防范风险,在正常的履职过程
中无法及时有效识别世龙供应链相关违法事项。请求免除处罚。
胡敦国提出,一是已积极履职尽责,对世龙供应链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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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查。二是未参与世龙供应链具体业务,在正常的履职过程中无法有效核查
和识别虚假贸易业务。请求免除处罚。
冯建华提出,一是入职世龙供应链以来从事的业务为真实贸易,无主观上的
意愿也未从中获利。二是重新核实虚假金额。三是生活困难。请求减免处罚。
车有根提出,一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无法知晓业务虚假性,没有参与虚假
贸易业务,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是处
罚金额与其收入差额巨大,处罚过重金额过高。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关于张海清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张海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
龙实业时任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
二,张海清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
付款申请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第四,世龙实业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
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
张海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汪大中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汪大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
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汪大中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付款申请
和合同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
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汪大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刘宜云的陈述申辩意见。刘宜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虽然2021年3月7日起不再担
任世龙实业董事长,但仍担任董事职务,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其任董
事长期间内。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
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
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刘宜云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胡
敦国的陈述申辩意见。胡敦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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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胡敦国提出的陈述、申
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冯建华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我局关于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
润总额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冯建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
因果关系。综上,我局对冯建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车有根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车有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
担任世龙实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
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车有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
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
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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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
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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