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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世龙(00274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3418.50 55.910
2024-06-30 1 其他 4 13418.50 55.910
2024-03-31 1 其他 4 13418.50 55.910
2 QFII 1 89.21 0.372
2023-12-31 1 其他 4 13418.50 55.910
2 上市公司 3 353.20 1.472
3 基金 12 13.46 0.056
2023-09-30 1 其他 6 13878.21 57.8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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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6-24 15.83 16.24 -2.52 148.80 2355.5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证券营业部

2016-06-23 16.16 16.57 -2.47 150.00 242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世龙: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汪国清
公告日期 2024-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世龙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宜云,张海清,胡敦国,车有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华,汪大中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建华,刘宜云,张海清,汪大中,胡敦国,车有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世龙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冯建华,刘宜云,张海清,汪大中,胡敦国,车有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T世龙: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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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6-21

处罚对象:

汪国清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75 号
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国清,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汪国清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世龙或公司) 时任总经
理汪国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 年 6 月,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通过代理人代持方式出
资参与设立江西嘉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柏公司),并
由代理人任职嘉柏公司副董事长; 2012 年 10 月,嘉柏公司被江— 2 —
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公司,原名景德镇宏
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代理人继而任职宏柏公司
董事,故嘉柏公司、宏柏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2011 年至 2012
年 10 月期间,公司与嘉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465
万元、 1,317 万元; 201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公司与宏柏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367 万元、 2,618 万元、 1,820
万元、 2,408 万元、 1,739 万元、 855 万元。汪国清未依规履行向
公司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汪国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汪国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3 —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1 日— 4 —

世龙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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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5-16

处罚对象:

刘宜云,张海清,胡敦国,车有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华,汪大中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公告编号:2024-016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252023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3)。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
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住所:江西省
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区(世龙科技园)。
    张海清,男,1962年6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总经理,担任江西世龙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1
圳市。
    汪大中,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总经理。
    刘宜云,男,1972年9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董事长、董事。
    胡敦国,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财务总监。
    冯建华,男,1972年4月出生,时任世龙供应链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车有根,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世龙供应链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海清
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海清的陈述和申辩。当
事人汪大中、刘宜云、胡敦国、冯建华、车有根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
证。当事人世龙实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
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
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
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
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
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
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
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世龙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海清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
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大中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
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刘宜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敦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建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
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车有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
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张海清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不知情,没有参与虚假贸易业
务。二是现行《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应适用修订前的证券法。三是挂名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
只在世龙实业领取工资,未在世龙供应链领取工资。四是对2019年年度报告的处
罚超过时效。请求重新认定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的事实,并降低罚款金
额。
    汪大中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负有领导责任,但对虚假业务
的事实并不知情,未参与业务的洽谈。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
是罚款金额过高,不符合收入对等原则。请求从轻处罚。
    刘宜云提出,一是仅作为2019年时任董事长、董事签署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
见,且书面确认意见为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结果。二是未参与世龙实业及世龙
供应链任何经营业务。三是已积极履职尽责,有效防范风险,在正常的履职过程
中无法及时有效识别世龙供应链相关违法事项。请求免除处罚。
    胡敦国提出,一是已积极履职尽责,对世龙供应链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
                                   3
协助调查。二是未参与世龙供应链具体业务,在正常的履职过程中无法有效核查
和识别虚假贸易业务。请求免除处罚。
    冯建华提出,一是入职世龙供应链以来从事的业务为真实贸易,无主观上的
意愿也未从中获利。二是重新核实虚假金额。三是生活困难。请求减免处罚。
   车有根提出,一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无法知晓业务虚假性,没有参与虚假
贸易业务,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是处
罚金额与其收入差额巨大,处罚过重金额过高。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关于张海清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张海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
龙实业时任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
二,张海清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
付款申请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第四,世龙实业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
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
张海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汪大中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汪大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
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汪大中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付款申请
和合同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
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汪大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刘宜云的陈述申辩意见。刘宜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虽然2021年3月7日起不再担
任世龙实业董事长,但仍担任董事职务,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其任董
事长期间内。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
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
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刘宜云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胡
敦国的陈述申辩意见。胡敦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
                                     4
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胡敦国提出的陈述、申
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冯建华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我局关于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
润总额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冯建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
因果关系。综上,我局对冯建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车有根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车有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
担任世龙实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
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车有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
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
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5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
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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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4

处罚对象:

冯建华,刘宜云,张海清,汪大中,胡敦国,车有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号                       
当事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区(世龙科技园)。
张某清,男,196X年6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总经理,担任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汪某中,男,196X年11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总经理,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刘某云,男,197X年9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董事长、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胡某国,男,196X年8月出生,时任世龙实业财务总监,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冯某华,男,197X年4月出生,时任世龙供应链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车某根,男,196X年8月出生,时任世龙供应链财务总监,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某清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某清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汪某中、刘某云、胡某国、冯某华、车某根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世龙实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世龙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某清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某中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某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某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某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车某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张某清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不知情,没有参与虚假贸易业务。二是现行《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应适用修订前的证券法。三是挂名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只在世龙实业领取工资,未在世龙供应链领取工资。四是对2019年年度报告的处罚超过时效。请求重新认定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的事实,并降低罚款金额。
汪某中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负有领导责任,但对虚假业务的事实并不知情,未参与业务的洽谈。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是罚款金额过高,不符合收入对等原则。请求从轻处罚。
刘某云提出,一是仅作为2019年时任董事长、董事签署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且书面确认意见为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结果。二是未参与世龙实业及世龙供应链任何经营业务。三是已积极履职尽责,有效防范风险,在正常的履职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识别世龙供应链相关违法事项。请求免除处罚。
胡某国提出,一是已积极履职尽责,对世龙供应链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协助调查。二是未参与世龙供应链具体业务,在正常的履职过程中无法有效核查和识别虚假贸易业务。请求免除处罚。
冯某华提出,一是入职世龙供应链以来从事的业务为真实贸易,无主观上的意愿也未从中获利。二是重新核实虚假贸易金额。三是生活困难。请求减免处罚。
车某根提出,一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无法知晓业务虚假性,没有参与虚假贸易业务,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是处罚金额与其收入差额巨大,处罚过重金额过高。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关于张某清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张某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张某清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付款申请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第四,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张某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汪某中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汪某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二,汪某中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付款申请和合同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汪某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云的陈述申辩意见。刘某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虽然2021年3月7日起不再担任世龙实业董事长,但仍担任董事职务,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其任董事长期间内。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刘某云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胡某国的陈述申辩意见。胡某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胡某国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冯某华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我局关于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冯某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我局对冯某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车某根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车某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担任世龙实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车某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张某清、汪某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某国、冯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某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5月 14 日

世龙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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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3-13

处罚对象:

冯建华,刘宜云,张海清,汪大中,胡敦国,车有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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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公告编号: 2024-002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252023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3-023)。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 2024〕 1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具体内容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清、汪大中、刘宜云、胡敦国、冯建华、
车有根: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
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世龙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 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2
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
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
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
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
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
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世龙实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张海清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担任世龙供应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年度报告中
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大中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
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刘宜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敦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
9年年度报告、 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建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3
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车有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
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
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119号) 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
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
述权利。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公司针对此次事
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
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4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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