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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0027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4 16498.68 47.680
2 基金 72 1432.15 4.139
3 QFII 1 180.59 0.522
2023-09-30 1 其他 2 16493.75 47.666
2 基金 1 213.62 0.617
3 上市公司 1 164.01 0.474
4 QFII 1 158.42 0.458
2023-06-30 1 其他 3 16496.25 47.673
2 基金 22 471.71 1.363
3 上市公司 2 256.48 0.741
2023-03-31 1 其他 1 16290.00 47.077
2 基金 2 334.42 0.966
3 QFII 1 171.22 0.495
2022-12-31 1 其他 2 16290.62 47.079
2 基金 5 235.92 0.68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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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0-12 7.45 7.45 0 91.25 679.8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06 8.13 9.13 -10.95 152.21 1237.47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13 9.13 -10.95 154.00 1252.0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13 9.13 -10.95 206.25 1676.81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13 9.13 -10.95 210.00 1707.3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26 7.06 7.70 -8.31 322.60 2277.56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乐清旭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斌
公告日期 2024-03-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积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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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01

处罚对象:

王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2024〕23号
当事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斌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2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斌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斌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电光科技”股票。
二、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情况
操纵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个交易日(占比53.5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个交易日(占比70.09%)。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个交易日(占比59.82%)。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占比23.66%),超过30%的有28个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64.07%。账户组卖出“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80个交易日(占比35.71%),超过20%的有51个交易日(占比22.77%),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1.49%。
(二)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数量超过5%的有224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100%,超过10%的有219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为17.11%。
(三)连续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电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71个交易日(占比76.34%),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35个交易日(占比60.27%)。
(四)连续拉抬股价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价涨幅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价涨幅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达37.75%。
三、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结果
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460股,期间买入149,945,307股,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股,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275,100.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是王斌并未操纵“电光科技”。据王斌供述,操纵“电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另外,根据我会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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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01

处罚对象:

陈积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
〔2024〕24号
当事人:陈积雷,男,1982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积雷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积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积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12日,陈积雷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6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陈积雷通过“鑫管家”持有“电光科技”达到17,125,1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5.31%。陈积雷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且继续交易。2020年12月14日,陈积雷持有“电光科技”持仓占比最高达到7.91%。
陈积雷在持股超5%后继续交易,共买入470,428,484.79元,卖出218,823,415.6元。在此期间,陈积雷亏损13,531,357.1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积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陈积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积雷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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