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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0027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6493.75 47.666
2024-06-30 1 其他 3 16495.05 47.669
2 基金 30 177.51 0.513
3 上市公司 1 119.62 0.346
2024-03-31 1 其他 2 16493.75 47.666
2 基金 4 560.42 1.620
2023-12-31 1 其他 4 16498.68 47.680
2 基金 72 1432.15 4.139
3 QFII 1 180.59 0.522
2023-09-30 1 其他 2 16493.75 47.666
2 基金 1 213.62 0.617
3 上市公司 1 164.01 0.474
4 QFII 1 158.42 0.4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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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02 8.34 8.34 0 98.00 817.32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7.45 7.45 0 91.25 679.8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06 8.13 9.13 -10.95 210.00 1707.3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13 9.13 -10.95 206.25 1676.81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13 9.13 -10.95 154.00 1252.0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13 9.13 -10.95 152.21 1237.47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电光科技:关于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积雷
公告日期 2024-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华)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建华
公告日期 2024-04-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积雷
公告日期 2024-03-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斌
公告日期 2024-03-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积雷

电光科技:关于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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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7-26

处罚对象:

陈积雷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548 号
关于对陈积雷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积雷,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24 号》查明的事
实, 陈积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 陈积雷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 63
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
光科技”)股票。 2020 年 11 月 19 日, 陈积雷通过“鑫管家”持
有电光科技股份达到 17,125,180 股,占电光科技有表决权股份的
5.31%。 陈积雷在持有电光科技有表决权股份首次达到 5%时,未
按规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在持股超 5%以后继续交易,共买入 470,428,484.79 元,卖出 218,823,415.6 元。 2020 年 12 月 14
日,陈积雷持有电光科技股份占比最高达到 7.91%。
陈积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陈积雷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积雷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电光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 8240)。
对于陈积雷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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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17

处罚对象:

陈建华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华)
〔2024〕74号
当事人:陈建华,男,1984年9月出生,住址:福建省连江县。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陈建华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等股票价格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建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建华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陈建华实际控制使用林某贺等25名自然人名下的33个证券账户,在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1)交易“电光科技”等17只股票(19只次)。陈建华控制林某和等26个自然人名下的28个证券账户,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2)交易“冀凯股份”等26只股票。陈建华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决策人,负责决策交易。
二、操纵期间1,陈建华操纵17只(19只次)股票情况
操纵期间1,陈建华操纵“万方发展”“豫能控股”“柘中股份”“海源复材”“冀凯股份”“电光科技”“康旗股份”“科泰电源”“森远股份”“东宝生物”“戴维医疗”“海伦钢琴”“东华测试”“优德精密”“集智股份”“美力科技”“和胜股份”等17只股票,共19次。经测算,违法所得为28,135,788.09元。
三、操纵期间2,陈建华操纵26只股票情况
操纵期间2,陈建华操纵“万方发展”“扬子新材”“顺威股份”“冀凯股份”“新宏泽”“金龙羽”“豫金刚石”“吉药控股”“科泰电源”“杭州高新”“恒锋工具”“正丹化学”“杰恩设计”“西菱动力”“大通燃气”“合金投资”“美达股份”“如意集团”“达意隆”“山东墨龙”“温州宏丰”“长方集团”“华鹏飞”“宝色股份”“优德精密”“国立科技”等26只股票。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2,464,91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陈建华在操纵期间1操纵17只(19只次)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陈建华在操纵期间2操纵26只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陈建华操纵期间1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5,788.09元,并处以28,135,788.09元的罚款。
2.对陈建华操纵期间2的行为,没收违法所82,464,915.3元,并处以82,464,915.3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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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24

处罚对象:

陈积雷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4-24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陈积雷: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查明的事实,你在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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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01

处罚对象:

王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2024〕23号
当事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斌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2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斌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斌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电光科技”股票。
二、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情况
操纵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个交易日(占比53.5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个交易日(占比70.09%)。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个交易日(占比59.82%)。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占比23.66%),超过30%的有28个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64.07%。账户组卖出“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80个交易日(占比35.71%),超过20%的有51个交易日(占比22.77%),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1.49%。
(二)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数量超过5%的有224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100%,超过10%的有219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为17.11%。
(三)连续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电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71个交易日(占比76.34%),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35个交易日(占比60.27%)。
(四)连续拉抬股价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价涨幅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价涨幅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达37.75%。
三、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结果
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460股,期间买入149,945,307股,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股,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275,100.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是王斌并未操纵“电光科技”。据王斌供述,操纵“电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另外,根据我会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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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01

处罚对象:

陈积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
〔2024〕24号
当事人:陈积雷,男,1982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积雷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积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积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12日,陈积雷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6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陈积雷通过“鑫管家”持有“电光科技”达到17,125,1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5.31%。陈积雷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且继续交易。2020年12月14日,陈积雷持有“电光科技”持仓占比最高达到7.91%。
陈积雷在持股超5%后继续交易,共买入470,428,484.79元,卖出218,823,415.6元。在此期间,陈积雷亏损13,531,357.1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积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陈积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积雷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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