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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崧股份(00272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2 144.67 0.466
2 其他 1 1.45 0.005
2023-09-30 1 其他 6 6387.60 20.569
2 基金 2 398.47 1.283
2023-06-30 1 其他 4 6510.37 20.964
2 基金 5 122.53 0.395
2023-03-31 1 其他 4 7146.37 23.172
2022-12-31 1 其他 5 7784.56 25.241
2 基金 5 102.36 0.33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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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8 9.93 9.89 0.40 95.30 946.33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6 10.02 10.02 0 96.60 967.93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5 10.64 11.47 -7.24 65.00 691.6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开发区二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3-09-21 10.75 11.56 -7.01 40.00 430.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3-09-14 10.81 11.50 -6.00 35.00 378.35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3-09-04 9.56 10.82 -11.65 79.37 758.78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小崧股份:关于对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信钢

小崧股份:关于对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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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14

处罚对象:

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欣创力)作为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崧股份)
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
股份减持行为的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
持本公司股份。前述要求发布后,华欣创力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小崧股份的股份 95.3 万股,减持比例 0.3%。小崧股份最近三
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 19.25%,
华欣创力前述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
减持行为的相关要求。
华欣创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国证监会有关工作要求和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3 日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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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6

处罚对象:

周信钢

— 1 —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信钢,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周信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比例持有“特一药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6 月 6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特一药
业”10,515,486 股,占其总股本的 5.2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7 月 20 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 18,999,284 股,占其总股
本的 9.50%,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7 年 1 月 19 日,合计持有“特
一药业” 9,896,047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5%。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特一药业”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84,617.47 万元。
二、超比例持有“汇中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 2 —
2016 年 5 月 12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汇中
股份” 6,218,694 股,占其总股本的 5.18%,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8 月 1 日,合计持有“汇中股份” 8,951,650 股,占其总
股本的 7.46%,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6 日,合计持有
“汇中股份” 5,918,750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3%。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汇中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40,243.60 万元。
三、超比例持有“力星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力星
股份” 6,040,46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39%,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3 月 16 日,合计持有“力星股份” 7,777,539 股,占其总
股本的 6.9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3 月 30 日,合计持有
“力星股份” 5,129,118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58%。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力星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952.49 万元。
四、超比例持有“温州宏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温州
宏丰” 15,069,332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2 月 19 日,合计持有“温州宏丰” 17,819,424 股,占其
总股本的 6.45%,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27 日,合计
— 3 —
持有“温州宏丰” 20,270,74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89%。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温州宏丰”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4,339.69 万元。
五、超比例持有“金莱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
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11 月 7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金莱
特”10,111,79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2%,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11 月 18 日,合计持有“金莱特” 11,652,750 股,占其总股本
的 6.2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7 日,合计持有“金
莱特” 9,281,79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7%。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金莱特”已发行股份累计达
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
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812.24 万元。
周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2.10 条、
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周信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0755- 8866 8240)。
对于周信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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