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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退(0026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6 20247.25 41.914
2021-12-31 1 其他 8 21164.52 43.813
2021-09-30 1 其他 7 22750.30 48.305
2021-06-30 1 其他 7 23058.91 48.960
2 基金 1 644.55 1.369
2021-03-31 1 其他 6 20808.19 47.037
2 基金 1 644.55 1.4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10 0.61 0.62 -1.61 30.00 18.3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本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1-12-27 3.89 3.92 -0.77 46.08 179.2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4 3.92 4.09 -4.16 50.00 196.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3 4.06 4.13 -1.69 50.00 203.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2 3.95 4.27 -7.49 50.00 197.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20 6.20 6.33 -2.05 50.00 31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溧水珍珠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歆,晏帆,秦永军,赖其聪,郭晓月,陈乐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232号-关于对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屠方魁,张成华,陈爱素,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1-12-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乐伍、金翰、陈良业)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翰,陈乐伍,陈良业

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3

处罚对象:

张歆,晏帆,秦永军,赖其聪,郭晓月,陈乐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省三门
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
陈乐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
事会秘书;
赖其聪,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晓月,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秦永军,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2 —
“ *ST 猛狮”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2 月 18 日,本所向*ST 猛狮发出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 2022〕第 148 号),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前就社
会广泛关注的债务豁免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ST 猛狮
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 3 月 5 日、 3 月 12 日、 3 月 19 日四次
延期并对外披露延期回复公告。截至目前, *ST 猛狮仍未按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并对外披露,存在不配合本所监管的
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存在不配合监
管的情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3.1.4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
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13.1.4 条,《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
第 3.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赖其聪、郭晓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13.1.4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
— 3 —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3.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秦永军、晏帆、张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8 条、第 13.1.4 条,《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3.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申辩意
见并申请了听证。
公司及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提出:一是延期回复关注
函的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或者恶意;二是延期回函主要是受
律师核查进度影响,且曾向本所提交关注函回函;三是延期回函
按程序进行;四是延期回函事项未对公司股票造成不利影响;五
是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赖其聪、郭晓月提出:一是其在公司违规事项中无
重大过错,并提供其勤勉尽责的证明材料;二是本所以往有关公
司超期回函的违规案例中,未对公司董事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独立董事秦永军、晏帆、张歆提出,一是关注函涉及事
项未经过董事会审议,其事先对本次关注函事项不知情;二是其
知情后积极督促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函并提供相应的沟通证明材
料;三是本所以往有关公司超期回复的违规案例中,未对公司董
— 4 —
事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对公司及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提出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其一,关注函所涉及内容对公司债务豁免事项的会计
处理有重大影响,且将直接影响公司是否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社会影响广泛且存在较多负面报道,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二,
公司对关注函有回复义务,不应完全依赖于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
和结果。公司虽曾向本所提交关注函回函,但经审查,相关回复
存在与本所规则不符的内容,本所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向公司发
出公司部关注函〔 2022〕第 192 号,要求其对与规则不符的情况
进行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长提出由于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就法律
意见书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无法按期回函;其三,本所公司管理
部门针对关注函延期回复并未设置前置审核程序,不存在“延期
回函按程序进行”的问题;其四,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回复本所
关注函。
第二,对董事赖其聪、郭晓月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其
一,本所上述关注函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其作为公司董事理应勤
勉履职,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其
二,赖其聪提供的相关材料仅证明其曾到访公司,其并未提供对
回函事项履行勤勉尽责的直接证据;郭晓月未提供其勤勉尽责的
证明材料;其三,其列举的以往案例中关注函回函不涉及终止上
— 5 —
市情形,亦未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与公司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对独立董事秦永军、 晏帆、张歆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
采纳。其一,公司涉及债务豁免的公告、关注函均已公开披露,
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及报道,其作为独立董事,理应关注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及市场报道,不应以召开董事会为履职前提;其二,
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仅证明其对公司回函进度进行了解,并未针
对关注函的内容积极主动履行实质性尽职调查义务;本所发出第
148 号关注函后,独立董事未能提供其勤勉履职的证据;其三,
其列举的以往案例中关注函回函不涉及终止上市情形,亦未对市
场造成恶劣影响,与公司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二、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
会秘书陈乐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赖其聪、
郭晓月,独立董事秦永军、晏帆、张歆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司及陈乐伍、赖其聪、郭晓月、秦永军、晏帆、张歆对本
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 6 —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
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3 日

深证上[2022]232号-关于对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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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0

处罚对象:

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
帅庙后 88-2 号 497 室,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经查明,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凭德”)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1 月 27 日, 杭州凭德与一致行动人宁波致云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增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ST 猛狮”)股份,上述增持承诺不可撤销、不
可变更,且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上述股票。根据承诺履— 2 —
行进展,上述增持股票锁定期到期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24 日至 12 月 31 日, 杭州凭德以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ST 猛狮股份 18,260,794 股,占*ST 猛狮总股本的 3.22%,
减持金额合计 10,595.31 万元。杭州凭德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
其作出的承诺。
杭州凭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第 11.1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杭州凭德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猛狮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9 日— 4 —

关于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20

处罚对象:

屠方魁,张成华,陈爱素,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 深圳金穗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屠方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
务人;
陈爱素,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
务人;
张成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
务人;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 723 号强荣东工业区综合
楼综南 30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
务人。— 2 —
经查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金穗投资”,曾用名深
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猛
狮”)于 2016 年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 ) 100%股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
金穗投资承诺华力特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不低于 13,182 万元。如发
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补偿
的情形,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
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
补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
华力特 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1,054.92 万元,未完成 2018
年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
资分别应补偿 13,157 万元、 12,267 万元、 8,475 万元和 3,729
万元,对应补偿股份数分别为 1,559 万股、 1,453 万股、 1,004
万股和 442 万股。截至目前,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
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3 —
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 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4 —

关于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20

处罚对象:

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
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 198 号 2-11 室,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
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致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1 月 27 日,宁波致云与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承诺增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 猛狮”)股份,上述增持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且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上述股票。根据承诺履行进展,
上述股票锁定期限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8 月 27 日,宁波致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ST 猛狮股份 6,445,500 股,占*ST 猛狮总股本的 1.14%,减持金
额 43,043,049 元。宁波致云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
诺。
宁波致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乐伍、金翰、陈良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08

处罚对象:

金翰,陈乐伍,陈良业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乐伍、金翰、陈良业)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
乐伍、金翰、陈良业) 
当事人:陈乐伍,男,1971年6月出生,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金翰,男,1968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陈良业,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乐伍泄露内幕信息、金翰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和泄露内幕信息、陈良业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陈乐伍、金翰、陈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8年9月1日,猛狮科技董事长陈乐伍与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商定,由中国建材子公司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与猛狮科技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向猛狮科技提供资金援助。
2018年9月7日,漳州市国资委与陈乐伍商定,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参与猛狮科技上述重组的配套融资。
2018年9月12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蚌埠)于2018年9月11日签署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约定猛狮科技向中建材蚌埠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
2018年10月28日,凯盛科技时任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解某青将根据各方商洽情况草拟的《漳州市人民政府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诏安县人民政府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陈乐伍。协议约定,漳州市政府通过其管辖的漳州交通、诏安县政府通过其管辖的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给予猛狮科技资金支持;漳州交通、诏安金都参与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之后,各方对合作协议进行商讨、修改。
2018年11月1日,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凯盛科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同对猛狮科技进行持股整合。
2018年12月22日,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其他三方提供9.63亿元资金用于猛狮科技子公司复产和新项目建设,另以15亿元资产对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提供6亿元配套融资,涉及金额合计30.63 亿元。
2018年12月23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了《合作协议》相关内容。
综上,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金额为30.63亿元,占猛狮科技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7.75%、净资产的113.77%,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情形,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0月28日形成,2018年12月23日公开。猛狮科技董事长陈乐伍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乐伍泄露内幕信息
2018年12月5日,陈乐伍通过微信告知金翰上述四方协议内容已确定;2018年12月20日,陈乐伍再次在微信中向金翰确认2018年12月22日将签约,合作项目落地。2018年12月21日,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三、金翰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一)“金翰”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23,500股,成交金额146,261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金翰”证券账户卖出21,200股“猛狮科技”股票,剩余股票未卖出,盈利19,580.26元。
(二)金翰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
金翰承认,其不晚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与陈乐伍微信聊天知悉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2018年12月20日当晚,将该内幕信息当面告知陈良业。
四、陈良业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
(一)“陈良业”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陈良业使用其开立于国盛证券汕头振兴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565,600股,成交金额3,513,362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陈良业”证券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盈利453,888.06元。
(二)陈良业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陈良业承认,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前,金翰当面告知其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乐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金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陈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陈乐伍、金翰、陈良业提出,猛狮科技与相关方合作的信息已经以公司公告、地方新闻报道等方式公开披露,是公开信息,不是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应是《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3名当事人之间未传递《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不构成泄露和内幕交易。第二,陈乐伍提出,对《合作协议》涉及金额30.63亿元的认定错误。其中的9.63亿元不是福建猛狮的出资或资产,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标的金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价格为15亿元,6亿元配套融资是用来支付重组对价部分。第三,陈乐伍提出,自己基于与金翰洽谈业务的需要,向金翰告知《合作协议》的相关情况,不涉及实质敏感信息,其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泄露。第四,金翰和陈良业提出,2人谈论的是公开信息和道听途说的市场传闻,不知悉《合作协议》具体内容,未打探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行为具有一惯性,金翰也没有建议陈良业买入“猛狮科技”股票,故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第五,陈良业提出,四方签署《合作协议》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对股票价格影响有限,卖出“猛狮科技”股票的盈利并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所获得,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六,陈乐伍、金翰、陈良业提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不大,本人积极配合调查,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的内幕信息是四方签署《合作协议》事项。该内幕信息不仅指《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还包括《合作协议》的动议、筹划、决策、签署等一系列重要进展情况,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在披露前均属内幕信息。第二,《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9.63亿元用于猛狮科技子公司复产和新项目建设,重大资产重组15亿元,配套融资6亿元,协议涉及金额认定无误。第三,金翰虽然与陈乐伍有业务合作,但不属于《合作协议》的参与方或交易相关方。陈乐伍通过微信向金翰确认的四方协议内容已确定、12月22日签约是合作项目落地、公司不会停牌、是利好消息等信息已经超出双方业务沟通需要,并非必须告知的内容,且当金翰问到“可以买了吧”时,陈乐伍并未提醒、反对或阻止,构成泄露。第四,陈乐伍、金翰、陈良业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交叉印证,足以证明金翰通过陈乐伍知悉四方将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当面告知陈良业。金翰、陈良业均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后,交易了“猛狮科技”股票。第五,陈良业所获得的收益与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违法性,认定为违法所得无误。第六,本案已综合考量陈乐伍、金翰、陈良业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程度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乐伍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金翰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580.26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金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三、没收陈良业违法所得453,888.06元,并处以907,776.1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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