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乐伍、金翰、陈良业)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
乐伍、金翰、陈良业)
当事人:陈乐伍,男,1971年6月出生,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金翰,男,1968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陈良业,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乐伍泄露内幕信息、金翰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和泄露内幕信息、陈良业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陈乐伍、金翰、陈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8年9月1日,猛狮科技董事长陈乐伍与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商定,由中国建材子公司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与猛狮科技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向猛狮科技提供资金援助。
2018年9月7日,漳州市国资委与陈乐伍商定,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参与猛狮科技上述重组的配套融资。
2018年9月12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蚌埠)于2018年9月11日签署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约定猛狮科技向中建材蚌埠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
2018年10月28日,凯盛科技时任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解某青将根据各方商洽情况草拟的《漳州市人民政府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诏安县人民政府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陈乐伍。协议约定,漳州市政府通过其管辖的漳州交通、诏安县政府通过其管辖的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给予猛狮科技资金支持;漳州交通、诏安金都参与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之后,各方对合作协议进行商讨、修改。
2018年11月1日,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凯盛科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同对猛狮科技进行持股整合。
2018年12月22日,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其他三方提供9.63亿元资金用于猛狮科技子公司复产和新项目建设,另以15亿元资产对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提供6亿元配套融资,涉及金额合计30.63 亿元。
2018年12月23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了《合作协议》相关内容。
综上,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金额为30.63亿元,占猛狮科技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7.75%、净资产的113.77%,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情形,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0月28日形成,2018年12月23日公开。猛狮科技董事长陈乐伍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乐伍泄露内幕信息
2018年12月5日,陈乐伍通过微信告知金翰上述四方协议内容已确定;2018年12月20日,陈乐伍再次在微信中向金翰确认2018年12月22日将签约,合作项目落地。2018年12月21日,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三、金翰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一)“金翰”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23,500股,成交金额146,261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金翰”证券账户卖出21,200股“猛狮科技”股票,剩余股票未卖出,盈利19,580.26元。
(二)金翰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
金翰承认,其不晚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与陈乐伍微信聊天知悉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2018年12月20日当晚,将该内幕信息当面告知陈良业。
四、陈良业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
(一)“陈良业”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陈良业使用其开立于国盛证券汕头振兴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565,600股,成交金额3,513,362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陈良业”证券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盈利453,888.06元。
(二)陈良业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陈良业承认,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前,金翰当面告知其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乐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金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陈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陈乐伍、金翰、陈良业提出,猛狮科技与相关方合作的信息已经以公司公告、地方新闻报道等方式公开披露,是公开信息,不是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应是《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3名当事人之间未传递《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不构成泄露和内幕交易。第二,陈乐伍提出,对《合作协议》涉及金额30.63亿元的认定错误。其中的9.63亿元不是福建猛狮的出资或资产,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标的金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价格为15亿元,6亿元配套融资是用来支付重组对价部分。第三,陈乐伍提出,自己基于与金翰洽谈业务的需要,向金翰告知《合作协议》的相关情况,不涉及实质敏感信息,其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泄露。第四,金翰和陈良业提出,2人谈论的是公开信息和道听途说的市场传闻,不知悉《合作协议》具体内容,未打探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行为具有一惯性,金翰也没有建议陈良业买入“猛狮科技”股票,故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第五,陈良业提出,四方签署《合作协议》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对股票价格影响有限,卖出“猛狮科技”股票的盈利并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所获得,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六,陈乐伍、金翰、陈良业提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不大,本人积极配合调查,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的内幕信息是四方签署《合作协议》事项。该内幕信息不仅指《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还包括《合作协议》的动议、筹划、决策、签署等一系列重要进展情况,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在披露前均属内幕信息。第二,《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9.63亿元用于猛狮科技子公司复产和新项目建设,重大资产重组15亿元,配套融资6亿元,协议涉及金额认定无误。第三,金翰虽然与陈乐伍有业务合作,但不属于《合作协议》的参与方或交易相关方。陈乐伍通过微信向金翰确认的四方协议内容已确定、12月22日签约是合作项目落地、公司不会停牌、是利好消息等信息已经超出双方业务沟通需要,并非必须告知的内容,且当金翰问到“可以买了吧”时,陈乐伍并未提醒、反对或阻止,构成泄露。第四,陈乐伍、金翰、陈良业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交叉印证,足以证明金翰通过陈乐伍知悉四方将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当面告知陈良业。金翰、陈良业均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后,交易了“猛狮科技”股票。第五,陈良业所获得的收益与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违法性,认定为违法所得无误。第六,本案已综合考量陈乐伍、金翰、陈良业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程度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乐伍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金翰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580.26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金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三、没收陈良业违法所得453,888.06元,并处以907,776.1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