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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6 56.84 0.241
2 其他 1 4.72 0.020
2023-09-30 1 其他 3 15572.68 66.054
2 上市公司 2 116.38 0.494
2023-06-30 1 其他 4 15858.50 67.267
2 上市公司 2 118.79 0.504
3 券商 1 60.08 0.255
2023-03-31 1 其他 4 15845.44 67.211
2 上市公司 2 104.30 0.442
2022-12-31 1 其他 4 15973.38 67.754
2 上市公司 2 84.59 0.359
3 基金 3 12.78 0.0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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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8-19 24.00 24.82 -3.30 50.00 12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鹏)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鹏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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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3

处罚对象:

高鹏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鹏)
  〔2021〕59号
  当事人:高鹏,男,1973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高鹏操纵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鹏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4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高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
  (一)高鹏控制使用23个证券账户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高鹏控制使用“曾某兰”万和证券账户、“江某狮”万和证券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郑某丽”万和证券账户等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账户组资金划转情况
  高鹏控制使用账户组期间,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的资金与高鹏工商银行尾号2836的银行账户等密切关联,主要使用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分别转入账户组进行交易。
  (三)账户组控制关系情况
  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账户出借人及相关优先级资金方等人指认高鹏控制使用上述账户组中的账户。此外,账户组存在频繁共用相同交易设备下单。综上,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
  二、高鹏操纵“福建金森”情况
  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获利55,094,244.94元。
  (一)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福建金森”
  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间累计买入“福建金森”68,377,748股,买入金额1,318,595,016.6元,累计卖出“福建金森”66,983,591股,卖出金额1,353,941,194.43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157股。
  操纵期间内共有16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在其中159个交易日交易了“福建金森”,占可交易总天数的98%。其中,涉案账户组单日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86个交易日,大于等于15%的有58个交易日,大于等于20%的有36个交易日,大于等于30%的有15个交易日,单日最高成交占比为47.7%,涉案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期间日均成交占比为12.9%。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有9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该股当日市场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60.5%,有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46.3%。
  涉案账户组在连续交易期间的多个时段交易占比指标较高,其在48个时段内达到连续十个交易日平均成交占比超过20%。其间,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2月4日,涉案账户组在连续27个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20%;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涉案账户组在连续24个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20.2%。
  (二)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的总体情况和三个阶段
  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存在连续多笔高于市场卖一价进行申买并大量成交、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涉案账户组总申买94,662,600股,其中51,823,800股(占比54.7%)以高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66,714,300股(占比70.5%)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涉案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的159个交易日中,有92个交易日内存在对倒行为,占涉案账户组全部交易日的57.9%。其中14个交易日的对倒占比(账户组对倒量/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最高的对倒占比达到22.74%。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在连续6个交易日内的平均对倒占比达到11.7%。涉案账户组在130个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过程中存在反向交易,占操纵期间全部交易日的81.8%,130个交易日中日均反向交易占比为65.7%,且大部分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都是买卖反复交替。
  从交易行为、持仓变动、股价走势的情况看,高鹏控制涉案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账户组迅速建仓买入,交易以净买入为主,由持股为0增加至持股988.42万股。期间,该股股价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涨幅43.86%。
  第二阶段为拉高卖出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账户组买卖交替、伴随对倒行为,通过高价买入行为拉抬股价并反向交易出货。期间,该股股价由17.11元上涨至24.62元,涨幅43.89%;期间股价最高涨至25.26元,最大涨幅为47.63%。账户组总体持仓量缓慢下降,持股数量由988.42万股减少至613.31万股。
  第三阶段为迅速出货阶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在本阶段初期4月19日单日集中净卖出268.58万股,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5.51%。此后账户组交易量减少,并在最后四个交易日迅速卖出226.69万股。本阶段,涉案账户组以卖出委托为主,同时伴有部分买入行为,持股数量从613.31万股减少至139.41万股,该股股价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三)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的情况
  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涉案账户组建仓拉抬及拉高股价反向卖出阶段,在无任何利好公告的情况下,“福建金森”股价(按照复权前每日收盘价格测算)涨幅110.35%,同期深证成指涨幅40.17%,偏离70个百分点;同期林业指数涨幅74.46%,偏离35个百分点。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迅速出货阶段,“福建金森”股价(按照复权前每日收盘价格测算)跌幅35.46%,同期深证成指跌幅14.22%,偏离21个百分点;同期林业指数跌幅17.18%,偏离18个百分点。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涨幅35.8%,同期深证成指涨幅20.2%,偏离度15.6%,“福建金森”股价与深证成指出现较大背离走势。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出借账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高鹏交易“福建金森”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高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涉案账户间MAC地址的重合率低,不能证明账户由高鹏控制;第二,郑某余名下的部分账户无法认定由高鹏控制;第三,账户组不存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第四,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在涉案期间与大盘及相关指数偏离度较小。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我会是通过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账户出借方的指认、账户组交易地址记录、借款协议等多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涉案账户组由高鹏控制,并非仅靠MAC地址作为认定依据。此外,账户组大量采用了无线网卡下单交易的方式进行规避,但交易记录仍然显示账户组的交易地址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合情况,除了告知书列示的主要使用的7个MAC地址,还存在其他多个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关联多个账户的情形,MAC地址的重合程度也证明相关账户由同一人控制使用。
  第二,郑某余相关账户有高鹏的自认、郑某余笔录指认、双方的借款协议、资金往来及回款、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交易地址交叉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实际控制郑某余相关账户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述2018年9月3日伍某添工商银行向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转入的其中一笔资金125万元为伍某添自有资金,并非来源于高鹏,经复核予以采纳,但不影响认定该账户由高鹏控制。
  第三,涉案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资金优势。操纵期间内,因福建金森第一大股东自2012年上市以来持有70.32%的股份从未变化,账户组在80个交易日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超过3%,占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份数量的10.1%,占可交易总天数的49.4%。账户组最高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19%,占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份数量的14.2%,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根据股票申报量排名情况,账户组在98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在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足以证明其具有资金优势。
  第四,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走势与大盘严重背离,根据当事人列举的对比股票和指数可以看出,建仓拉抬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为43.86%,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17.40%)、木业家具涨幅(9.95%)、深证成指(2.42%)。拉高卖出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为43.89%,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36.90%)、木业家具涨幅(36.96%)、深证成指(35.78%)。迅速出货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为-36.64%,“永艺股份”(-8.70%)、木业家具涨幅(-17.42%)、深证成指(-14.20%),跌幅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对比标的。综上,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影响了“福建金森”的交易价格。
  综上,我会对高鹏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鹏55,094,244.94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94,244.9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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