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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马电器(0026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5 846.67 0.781
2023-12-31 1 其他 6 65633.92 60.542
2 基金 32 1389.12 1.281
2023-09-30 1 其他 5 68854.90 63.513
2 基金 1 440.45 0.406
2023-06-30 1 其他 5 66241.70 61.102
2 基金 51 4124.19 3.804
2023-03-31 1 其他 5 66655.00 61.484
2 上市公司 1 302.12 0.279
3 基金 1 8.17 0.0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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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21 5.71 5.79 -1.38 362.00 2067.02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22-11-15 5.78 5.87 -1.53 400.00 2312.0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22-11-10 5.97 6.06 -1.49 200.00 1194.0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22-10-14 6.05 6.14 -1.47 297.00 1796.86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22-10-13 5.81 5.81 0 100.00 581.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22-03-30 5.15 4.82 6.85 50.00 257.5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马电器:关于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士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魏士杰,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马电器:关于控股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荦荦,王成,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侯和龙
公告日期 2023-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裴文斌
公告日期 2023-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荦荦,王成,魏某杰,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奥马电器:关于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士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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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9-15

处罚对象:

魏士杰,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70 号
关于对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士杰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鹅岭南路 6 号 TCL 大
厦 6 楼;
魏士杰,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原一致行动人。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 号)查明的事
实,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TCL 家电)、魏士杰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TCL 家电为收购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 2 —
器),除自行参加司法拍卖、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奥马电器股票外,
还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泽)、
魏士杰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收购奥马电器。魏士杰实际通过其本
人证券账户及其控制的其他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奥马电器股票,
筹资由他人参与奥马电器股份司法拍卖。 TCL 家电与中新融泽、
魏士杰共同对奥马电器进行收购,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TCL 家电与中新融泽、魏士杰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TCL 家电对外披露了与中新
融泽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披露与魏士杰的一致行动关系。
TCL 家电、魏士杰及中新融泽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仅
披露了 TCL 家电及中新融泽的持股变动情况,在上述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达到 5%及每增加 5%、 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 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
要约义务。
TCL 家电、魏士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2.1 条、第 11.8.1 条和《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 —
二、对魏士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士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士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5 日

奥马电器:关于控股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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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1-20

处罚对象:

徐荦荦,王成,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68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3-00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股东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控股股东”或"TCL家电”)因在收购公司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2023 年1月 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董事的《告知函》,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2023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董事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 号),主要内容如下:
1、TCL家电在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 TCL家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对TCL家电时任董事长王成、时任董事徐荦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2、TCL家电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至广东证监局指定账户。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稳定,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事项高度重视并将以本次事项为鉴,一方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另一方面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实务学习,以高水平规范运作保障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 号);
2、相关董事《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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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20

处罚对象:

侯和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号
当事人:侯某龙,男,198X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侯某龙内幕交易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侯某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12月29日,奥马电器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34,914,584股将被司法拍卖。
2021年1月6日,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时任董事长王某、时任董事徐某荦安排下属形成了收购奥马电器的初步方案,明确以TCL家电为收购主体,以及参与司法拍卖竞拍、二级市场交易获得奥马电器股份的考虑和具体操作方式。2021年1月21日,徐某荦联系高盛达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达控股)总裁邓某,请高盛达控股协助在二级市场购买奥马电器股票。
2021年1月22日,邓某、高盛达控股财务总监陈某和徐某荦见面讨论了相关交易安排。同日,徐某荦建立微信群,群成员有徐某荤、邓某、陈某等人。
2021年1月25日,高盛达控股安排相关人员开立证券账户,其中陈某通知高盛达控股财务部副部长侯某龙,现场开立子公司惠州市升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工业)证券账户。
2021年1月28日晚间,TCL家电通过奥马电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在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奥马电器股份比例达到5%。
综上,TCL家电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增持奥马电器股票收购奥马电器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8日。邓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21日。陈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22日。
二、侯某龙内幕交易“奥马电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侯某龙与陈某、邓某多次电话联系。同时,侯某龙作为高盛达控股财务部副部长,办理了升华工业证券账户开立。
2021年1月27日至28日,侯某龙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奥马电器”股票232,100股,并于2021年2月4日至2月18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盈利215,483.61元。相关交易买入意志坚决,是首次买入“奥马电器”股票,买入时点与陈某、邓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以及联络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侯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侯某龙违法所得215,483.6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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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20

处罚对象:

裴文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号
当事人:裴某斌,男,196X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裴某斌内幕交易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裴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12月29日,奥马电器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34,914,584股将被司法拍卖。
2021年1月6日,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时任董事长王某、时任董事徐某荦安排下属形成了收购奥马电器的初步方案,明确以TCL家电为收购主体,以及参与司法拍卖竞拍、二级市场交易获得奥马电器股份的考虑和具体操作方式。
2021年1月21日,徐某荦联系高盛达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达控股)总裁邓某,请高盛达控股协助在二级市场购买奥马电器股票。
2021年1月22日,邓某、高盛达控股财务总监陈某和徐某荦见面讨论了相关交易安排。同日,徐某荦建立微信群,群成员有徐某荤、邓某、陈某等人。
2021年1月25日,高盛达控股安排相关人员开立证券账户。
2021年1月28日晚间,TCL家电通过奥马电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在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奥马电器股份比例达到5%。
综上,TCL家电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增持“奥马电器”股票收购奥马电器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8日。陈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22日。
二、裴某斌内幕交易“奥马电器”情况
裴某斌与陈某是夫妻关系,联系密切,二人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1月25日至28日,裴某斌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奥马电器”股票297,600股,并于1月27日至4月2日间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盈利141,315.77元。裴某斌首次买入奥马电器股票,相关交易买入意志坚决,买入时点与陈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裴某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裴某斌违法所得141,315.7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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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20

处罚对象:

徐荦荦,王成,魏某杰,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号
当事人: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住所: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大厦6楼。
魏某杰,男,198X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某,男,197X年11月出生,时任TCL家电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徐某荦,男,198X年5月出生,时任TCL家电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TCL家电、魏某杰收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TCL家电、魏某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事项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但未对外如实披露
TCL家电为收购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除自行参加司法拍卖、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奥马电器股票外,还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泽)、魏某杰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收购奥马电器。魏某杰实际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及其控制的西藏天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丰)中信证券账户、赖某丽光大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奥马电器股票,筹资由他人参与奥马电器股份司法拍卖。
TCL家电与中新融泽、魏某杰共同对奥马电器进行收购,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TCL家电与中新融泽、魏某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TCL家电对外披露了与中新融泽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披露与魏某杰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TCL家电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奥马电器股票
在TCL家电收购奥马电器过程中,TCL家电借用高盛达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下属4家子公司的4个证券账户,由TCL家电决策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奥马电器股票,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转回至TCL家电。
三、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涉案期间,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21年1月19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54,815,405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06%。
2021年1月26日、1月27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分别为67,804,105股、98,006,035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6.25%和9.04%。
2021年1月29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113,536,535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47%。
2021年2月1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129,764,677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1.97%。
2021年3月3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178,984,977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6.51%。
2021年3月5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286,644,441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26.44%。
2021年3月30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314,291,433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28.99%。
2021年4月22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328,179,303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27%。TCL家电、魏某杰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仅披露了TCL家电及中新融泽的持股变动情况,在上述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四、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
限制转让期内,魏某杰自行使用其本人及控制的各证券账户转让奥马电器股票,交易情况如下:
2021年1月27日至3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赖某丽光大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奥马电器股票2,372,200股,成交金额13,415,504元,盈利1,039,882.42元。
2021年3月23日至3月31日,魏某杰使用其个人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奥马电器股票6,020,330股,成交金额35,848,861元,盈利11,167,905.49元。
2021年1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西藏天丰中信证券账户,卖出奥马电器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530,983元,亏损16,700.40元。
综上,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合计转让奥马电器股票8,492,530股,成交金额49,795,348元,盈利12,191,087.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与魏某杰的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TCL家电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TCL家电上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违法行为,TCL家电时任董事长王某、时任董事徐某荦,制定并执行相关收购方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一、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与魏某杰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70万元罚款,其中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20万元罚款,对魏某杰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某、徐某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证券的行为,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行为,对魏某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91,087.51元,并处罚款24,382,175.0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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