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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0026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3 119.54 0.265
2023-09-30 1 基金 1 251.55 0.558
2 QFII 1 249.99 0.554
2023-06-30 1 基金 16 664.36 1.473
2023-03-31 1 上市公司 1 225.96 0.503
2 其他 1 156.24 0.348
2022-12-31 1 其他 2 163.31 0.363
2 基金 2 2.93 0.00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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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9-13 8.60 8.77 -1.94 354.00 3044.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6-09-12 8.60 9.05 -4.97 917.00 7886.2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6-09-12 8.60 9.05 -4.97 929.00 7989.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6-08-05 8.52 8.99 -5.23 1489.25 12688.4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4-01-07 8.42 9.45 -10.90 100.00 84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证券营业部

2013-12-27 9.03 11.03 -18.13 243.29 2196.9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德联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30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上海德联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长春德联收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长经(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发文单位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德联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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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6

处罚对象:

上海德联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德联出具行政处罚文书(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302号),认定上海德联销售不合格批次的预混合挡风玻璃清洗液(规格型号2L/瓶,水基型普通型-10℃)2,000瓶,总计销售额(含税)30,040元,对上海德联处以罚款4.8万元。上海德联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则下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上述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长春德联收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长经(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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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6

处罚对象:

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长春德联出具行政处罚文书(长经(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认定长春德联“占用消防车通道”,对长春德联处以罚款1万元。长春德联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罚则下处罚程度较轻的情形,且上述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长春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已经出具了证明,证明长春德联“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前述被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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