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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威股份(0026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29623.84 2160.27 18.20 72.25 2.91
2024-11-19 29472.56 2299.29 15.43 60.95 0.61
2024-11-18 29415.23 2280.05 14.82 56.91 0
2024-11-15 30205.92 4721.49 14.86 60.78 0.14
2024-11-14 30803.68 5071.22 15.07 60.58 0.05
2024-11-13 30941.59 10584.20 17.58 75.07 2.94
2024-11-12 29123.50 1845.54 14.64 62.22 0
2024-11-11 30906.39 4330.49 14.64 56.51 0
2024-11-08 30502.64 9280.68 17.41 67.72 0.37
2024-11-07 29336.47 1842.27 17.95 70.54 3.3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66210.41 44.141
2024-06-30 1 其他 5 65801.71 43.868
2 基金 51 1808.85 1.206
2024-03-31 1 其他 5 66292.22 44.195
2 基金 1 8.80 0.006
2023-12-31 1 其他 8 68124.13 45.417
2 基金 46 2592.13 1.728
2023-09-30 1 其他 5 68385.42 45.591
2 基金 1 903.31 0.6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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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24 2.76 3.12 -11.54 50.00 13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穿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4 2.76 3.12 -11.54 180.00 496.8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穿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9 2.95 3.24 -8.95 300.00 88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0 2.93 3.26 -10.12 80.00 234.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0 2.93 3.26 -10.12 210.00 615.3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30 2.89 3.23 -10.53 266.00 768.7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22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龚斌,龚福根,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丽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蒋丽君
公告日期 2021-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凯)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孟凯
公告日期 2021-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琦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华琦黛
公告日期 2021-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龚斌,龚福根,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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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2

处罚对象:

龚斌,龚福根,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日期:2021-12-22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17号
 
当事人: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龚斌,男,197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龚福根,男,1951年7月出生,福尔达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违法减持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尔达投资、龚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4日减持行为发生前,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合计持有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15.48%。龚斌持有福尔达投资40%的股份,龚福根持有福尔达投资30%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累计减持“京威股份”68,600,000股,占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4.57%。龚福根持有的“京威股份”于2019年12月20日全部减持完毕。
2020年2月19日,福尔达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京威股份”15,000,000股,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由4.57%变为5.57%。
2020年2月19日当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达到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福尔达投资、龚斌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京威股份”,直至2020年5月27日通过京威股份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福尔达投资、龚斌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27,050,000股,违法减持金额为80,162,90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相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公告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龚福根为福尔达投资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是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福尔达投资、龚福根、龚斌2020年3月25日通过京威股份发布《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就相关减持情况进行说明,已实际履行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只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未按规定格式披露的情形,情节轻微。
第二,基于第一点理由,根据福尔达投资、龚斌的交易时点,当事人不存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
第三,当事人不存在违法减持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
第四,本案调查程序存在问题。未对福尔达投资调查,未对龚福根、“福尔达投资”账户操作人陈某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未对陈某出具《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才向龚福根送达《调查通知书》。
龚斌及其代理人还提出:龚斌未参与福尔达投资2020年2月19日的减持行为,其对此不知情,不应受到处罚。
综上,请求对福尔达投资、龚福根调减罚款金额,对龚斌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5%持股比例变动的公告义务及停止交易义务具有特殊意义,不能被其他公告文件所替代。《预披露公告》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5%的情况,不能代替减持比例达到5%时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在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达到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福尔达投资、龚斌均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京威股份”,我局事实认定准确。
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第四,我局调查程序合法。我局对福尔达投资送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对责任人龚福根依法履行调查程序,陈某非本案行政处罚对象;我局取得的龚福根、陈某的书面说明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符合证据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10万元罚款。对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福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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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2

处罚对象:

蒋丽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丽君)
日期:2021-12-22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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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丽君,女,1968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蒋丽君建议他人买卖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蒋丽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京威股份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参股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卡威),参股比例35%。
2018年初,京威股份董事长李某瑜考虑整体收购江苏卡威,进而使京威股份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资质。
2018年1月下旬,李某瑜就收购江苏卡威剩余65%股权事宜开始与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电话与会面。孟某华同意收购提议,并将该事项告知了其配偶、江苏卡威董事蒋丽君。随即,孟某华电话告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钢铁)实际控制人王某安,王某安亦表示同意收购提议。
2018年1月30日,李某瑜告知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鲍某娜其正在与江苏卡威另外两家股东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商讨收购江苏卡威剩余股份事宜,鲍某娜建议京威股份停牌。
2018年1月31日,鲍某娜与京威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侯某起草了申请停牌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2月1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2月2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确定筹划中的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或其关联方)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江苏卡威55%股权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卡威将成为京威股份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日开市起复牌。
京威股份发行股份收购江苏卡威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月下旬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22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李某瑜、孟某华、蒋丽君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蒋丽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018年1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蒋丽君向其子孟某发送建议他人买卖“京威股份”的微信。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询问笔录和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蒋丽君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蒋丽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蒋丽君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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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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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2

处罚对象:

孟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凯)
日期:2021-12-22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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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孟凯,男,1990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孟凯内幕交易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孟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京威股份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参股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卡威),参股比例35%。
2018年初,京威股份董事长李某瑜考虑整体收购江苏卡威,进而使京威股份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资质。
2018年1月下旬,李某瑜就收购江苏卡威剩余65%股权事宜开始与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电话与会面。孟某华同意收购提议,并将该事项告知了其配偶、江苏卡威董事蒋某君。随即,孟某华电话告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钢铁)实际控制人王某安,王某安亦表示同意收购提议。
2018年1月30日,李某瑜告知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鲍某娜其正在与江苏卡威另外两家股东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商讨收购江苏卡威剩余股份事宜,鲍某娜建议京威股份停牌。
2018年1月31日,鲍某娜与京威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侯某起草了申请停牌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2月1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2月2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确定筹划中的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或其关联方)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江苏卡威55%股权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卡威将成为京威股份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日开市起复牌。
京威股份发行股份收购江苏卡威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月下旬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22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李某瑜、孟某华、蒋某君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孟凯内幕交易“京威股份”情况
(一)孟凯非法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
孟凯系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董事蒋某君之子。2018年1月中下旬,孟凯在江苏卡威休假期间,看到京威股份重组江苏卡威的相关信息,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孟凯使用本人账户交易“京威股份”
2016年8月29日,“孟凯”账户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18年1月31日,“孟凯”账户买入“京威股份”335,700股,成交金额2,000,772元,由孟凯通过本人138XXXXX621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孟凯。
2018年5月4日,“孟凯”账户全部卖出“京威股份”,成交金额1,728,855元,亏损275,883.63元。
孟凯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由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主要来源于蒋某君,为蒋某君应孟凯要求提供的资金。
(三)账户交易特征
孟凯此次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为2018年1月31日突击转入的200万元,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成交金额2,000,772元,买入占比100%,持仓占比10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凯招商证券账户在“京威股份”停牌前1天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当日即全仓买入“京威股份”,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孟凯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三、孟凯泄露内幕信息
孟凯与华某黛为留学时的校友,朋友关系,关系很好,回国以后经常聚会。2018年1月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黛与孟凯频繁会面。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凯与华某黛见面聊天过程中,无意透露了内幕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询问笔录和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孟凯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孟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孟凯合计处以23万元罚款;其中,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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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琦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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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2

处罚对象:

华琦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琦黛)
日期:2021-12-22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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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华琦黛,女,1990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琦黛内幕交易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琦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京威股份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参股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卡威),参股比例35%。
2018年初,京威股份董事长李某瑜考虑整体收购江苏卡威,进而使京威股份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资质。
2018年1月下旬,李某瑜就收购江苏卡威剩余65%股权事宜开始与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电话与会面。孟某华同意收购提议,并将该事项告知了其配偶、江苏卡威董事蒋某君。随即,孟某华电话告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钢铁)实际控制人王某安,王某安亦表示同意收购提议。
2018年1月30日,李某瑜告知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鲍某娜其正在与江苏卡威另外两家股东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商讨收购江苏卡威剩余股份事宜,鲍某娜建议京威股份停牌。
2018年1月31日,鲍某娜与京威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侯某起草了申请停牌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2月1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2月2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确定筹划中的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或其关联方)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江苏卡威55%股权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卡威将成为京威股份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日开市起复牌。
京威股份发行股份收购江苏卡威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月下旬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22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李某瑜、孟某华、蒋某君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华琦黛内幕交易“京威股份”情况
(一)华琦黛非法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
华琦黛与孟某为留学时的校友,朋友关系,关系很好,回国以后经常聚会。孟某系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董事蒋某君之子。2018年1月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与孟某频繁会面。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某在与华琦黛见面聊天的过程中,无意透露了内幕信息。华琦黛从孟某处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华琦黛使用本人账户交易“京威股份”
2015年4月15日,“华琦黛”账户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8年1月31日,“华琦黛”账户买入“京威股份”468,900股,成交金额2,794,644元,由华琦黛通过本人186XXXXX979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华琦黛。
2018年5月24日,“华琦黛”账户全部卖出“京威股份”,成交金额2,157,149元,亏损640,642.51元。
华琦黛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由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主要来源于本人及亲属。
(三)账户交易特征
华琦黛此次交易“京威股份”的主要资金为2018年1月31日突击转入的250万元,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270余万元。此前,“华琦黛”账户单只股票交易金额大多在几万至十几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证券账户在“京威股份”停牌前1天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华琦黛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询问笔录和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琦黛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华琦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琦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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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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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2

处罚对象:

龚斌,龚福根,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日期:2021-12-22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17号
 
当事人: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龚斌,男,197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龚福根,男,1951年7月出生,福尔达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违法减持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尔达投资、龚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4日减持行为发生前,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合计持有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15.48%。龚斌持有福尔达投资40%的股份,龚福根持有福尔达投资30%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累计减持“京威股份”68,600,000股,占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4.57%。龚福根持有的“京威股份”于2019年12月20日全部减持完毕。
2020年2月19日,福尔达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京威股份”15,000,000股,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由4.57%变为5.57%。
2020年2月19日当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达到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福尔达投资、龚斌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京威股份”,直至2020年5月27日通过京威股份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福尔达投资、龚斌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27,050,000股,违法减持金额为80,162,90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相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公告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龚福根为福尔达投资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是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福尔达投资、龚福根、龚斌2020年3月25日通过京威股份发布《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就相关减持情况进行说明,已实际履行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只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未按规定格式披露的情形,情节轻微。
第二,基于第一点理由,根据福尔达投资、龚斌的交易时点,当事人不存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
第三,当事人不存在违法减持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
第四,本案调查程序存在问题。未对福尔达投资调查,未对龚福根、“福尔达投资”账户操作人陈某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未对陈某出具《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才向龚福根送达《调查通知书》。
龚斌及其代理人还提出:龚斌未参与福尔达投资2020年2月19日的减持行为,其对此不知情,不应受到处罚。
综上,请求对福尔达投资、龚福根调减罚款金额,对龚斌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5%持股比例变动的公告义务及停止交易义务具有特殊意义,不能被其他公告文件所替代。《预披露公告》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5%的情况,不能代替减持比例达到5%时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在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达到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福尔达投资、龚斌均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京威股份”,我局事实认定准确。
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第四,我局调查程序合法。我局对福尔达投资送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对责任人龚福根依法履行调查程序,陈某非本案行政处罚对象;我局取得的龚福根、陈某的书面说明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符合证据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10万元罚款。对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福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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