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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0026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7269.68 28.277
2 基金 1 217.84 0.847
3 上市公司 1 114.30 0.445
2023-06-30 1 其他 2 7269.88 28.278
2 基金 17 288.35 1.122
3 上市公司 1 98.45 0.383
4 QFII 1 93.29 0.363
2023-03-31 1 其他 2 7356.81 28.616
2 QFII 1 294.30 1.145
3 上市公司 2 191.38 0.744
2022-12-31 1 其他 1 7269.68 28.277
2 基金 2 226.78 0.882
2022-09-30 1 其他 1 7269.68 26.500
2 券商 1 125.88 0.459
3 基金 1 0.60 0.0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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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11-06 5.83 6.07 -3.95 243.01 1416.7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03 12.78 13.11 -2.52 500.00 6390.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06 15.07 15.46 -2.52 15.00 226.0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25 16.43 16.43 0 24.00 394.3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4-06-25 8.19 9.22 -11.17 25.00 204.7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溧水珍珠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3-05-28 22.81 23.35 -2.31 34.60 789.23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长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中一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8-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笑求
公告日期 2013-08-24 处罚类型 违法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其他机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涂洪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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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6

处罚对象:

方笑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时间:2021-08-26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方笑求,男,1979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方笑求内幕交易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方笑求的要求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及新提交的证据,我局依法重新告知,并应要求于2021年7月23日再次召开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笑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茂硕电源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茂硕电源在2018年三季报中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650万元。
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上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对茂硕电源2018年1月至10月财务情况进行预审。
2018年12月24日,大华所审计项目组与茂硕电源总经理刘某民等见面,主要就应收账款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等事项进行沟通。根据大华所深圳分所提供的《茂硕电源2018年预审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损益影响不少于-3,426.24万元。
2019年1月8日,茂硕电源形成2018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4,542.51万元。
2019年1月16日,茂硕电源联营企业湖南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达)的财务人员向茂硕电源财务人员发送方正达2018年财务报表,显示方正达第四季度净利润仅为55.9万元,较2017年同期收入下降10.86%,净利润下降53.61%。
2019年1月18日,茂硕电源组织对主要资产减值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1月18日至22日,茂硕电源与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评估)沟通初步评估事项,公司董事长顾某德、总经理刘某民等参与。
2019年1月25日,万隆评估向茂硕电源反馈初步评估结果,经茂硕电源与审计机构共同确认,预计公司2018年度亏损3亿元至3.6亿元。反馈内容包括,经初步评估,茂硕电源对方正达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4,829.46万元。公司顾某德、刘某民等和万隆评估相关人员参与了本次反馈。
2019年1月30日晚,茂硕电源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预计盈利1,000万元至1,650万元修正为预计亏损3亿元至3.6亿元。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为:(1)光伏资产减值;(2)光伏逆变器业务资产减值;(3)投资减值;(4)应收账款、库存等经营性资产减值。
茂硕电源2018年度业绩由盈利修正为重大亏损,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2月24日形成,至2019年1月30日晚公开。
二、方笑求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茂硕电源董事长顾某德、总经理刘某民、证券事务代表朱某瑶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因与大华所审计项目组沟通等,刘某民不晚于2018年12月24日知悉内幕信息;因参与与万隆评估沟通等,顾某德不晚于2019年1月18日知悉内幕信息;因收到公司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情况书面说明等,朱某瑶不晚于2019年1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形成后,方笑求曾于2019年1月17日至24日期间到茂硕电源与顾某德、刘某民面谈。2019年1月22日,方笑求与刘某民通电话3次,1月29日与朱某瑶通电话。
三、方笑求内幕交易“茂硕电源”股票
“方笑求”证券账户于2013年9月30日开立于国海证券深圳宝安裕安路证券营业部。“蓝某明”证券账户于2010年8月5日开立于国海证券深圳宝安裕安路证券营业部。方笑求与蓝某明为夫妻关系。
2018年9月3日,方笑求、蓝某明曾通过茂硕电源发布减持计划,但一直未卖出。方笑求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于2019年1月28日至30日控制“方笑求”、“蓝某明”证券账户集中卖出“茂硕电源”股票1,970,100股,卖出金额11,365,112元。经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核算,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卖出规避损失合计1,316,020.8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方笑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于内幕信息公开前连续3个交易日卖出,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方笑求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日认定有误,应为2019年1月25日。
第二,方笑求不知悉、未获取内幕信息。作为方正达实际控制人,方笑求了解方正达业绩不等于知悉本案内幕信息,方笑求事先不知道茂硕电源将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卖出股票前曾与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沟通,但未被提醒“窗口期”,可以反证方笑求不知悉、未利用内幕信息。
第三,方笑求的交易行为并不异常,仅有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接近一个吻合点。
第四,方笑求卖出股票有合理理由。方笑求减持股票系依法在减持计划期间实施,且法规并未要求减持计划精确到具体时间和价格;方笑求2019年1月28日至30日卖出“茂硕电源”股票是因为资金极度困难无力实施股票质押回购,因此筹措资金完成延期,在回购股票当日就开始卖出股票偿还民间借贷,正常、合理;在何价位卖出股票属于商业判断,当事人已经举证证明了卖出股票的合理理由,不应要求其承担“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茂硕电源2018年预审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仅部分事项就对茂硕电源损益预计造成不少于-3,426.24万元的影响。结合茂硕电源2018年三季报披露的、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等情况,茂硕电源2018年度业绩由盈利修正为亏损的内幕信息,在2018年12月24日已经形成。
第二,方笑求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和机会。2019年1月28日卖出股票前,方笑求、蓝某明合计持有茂硕电源股份超过5%,方笑求还曾任茂硕电源董事。作为方正达的实际控制人,方笑求自认知悉评估机构将就茂硕电源对方正达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且知悉因方正达业绩不理想,可能要减值。知悉方正达业绩不理想、可能要减值的信息与本案内幕信息存在关联,会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笑求还到茂硕电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面谈,并多次通电话。
第三,方笑求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方笑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于内幕信息公开前连续3个交易日卖出。方笑求违背2018年9月减持计划中严格遵守重大事项发布“窗口期”内买卖股票相关规定的承诺,在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修正公告前的“窗口期”卖出股票,进一步说明交易异常性。所辩称公司有关人员未提醒“窗口期”不是免责理由。
第四,方笑求不能合理解释交易未受内幕信息影响且明显异常的情况。方笑求知悉茂硕电源对方正达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要减值,会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按照当时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应限时披露修正公告,茂硕电源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此外,“方笑求”账户2019年1月28日补充质押部分股票;“蓝某明”账户2019年1月28日至29日以现金购回部分股票、补充质押部分股票后,相关账户均已解除被强制平仓风险,但方笑求仍于2019年1月28日至30日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卖出“茂硕电源”股票。方笑求不能合理解释其紧迫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情况。所谓当事人交易行为从利益最大化角度的“商业判断”,不能忽略、罔顾合规、诚信等基本要求,否则即不能合理说明违背承诺、交易明显异常等情况。
减持计划安排是为上市公司特定股东、高管或特定股份依法、有序地实现流动性,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即体现了防范通过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避损)的基本要求。就本案而言,方笑求事先订立并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方式、减持时间区间等安排,并表明遵守“窗口期”交易股票的规定,但未说明本次减持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关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能以所谓执行事先制定的减持计划,否定涉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有关联且受到影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方笑求违法所得1,316,020.88元,并处以1,316,020.8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20日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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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3-08-24

处罚对象:

涂洪滨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获悉:公司副总经理涂洪滨先生于2013年8月22日出现短线交易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涂洪滨先生于2013年8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131,000股,交易均价为11.316元,卖出的最高价格为11.44元;同日,其本人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交易价格为11.366元,构成短线交易。截止至公告日涂洪滨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涂洪滨先生此次买卖公司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9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涂洪滨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涂洪滨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向涂洪滨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将对涂洪滨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370元予以没收。此外,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对涂洪滨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
  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3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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