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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0026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9-04-12 42799.06 2952.26 1.49 10.88 0
2019-04-11 41739.87 1942.01 1.49 10.68 0
2019-04-10 43301.84 2914.22 1.49 10.92 0
2019-04-09 42996.75 2853.18 1.49 10.85 0
2019-04-08 42199.69 2800.25 1.49 10.95 0
2019-04-04 43317.92 3774.05 1.49 10.85 0
2019-04-03 42200.65 3885.37 1.49 11.07 1.49
2019-04-02 41848.46 4002.34 0 0 0
2019-04-01 42054.74 2869.89 0 0 0
2019-03-29 43611.54 2608.8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3 23.99 0.040
2023-09-30 1 其他 5 6769.89 11.193
2 基金 1 2.62 0.004
2023-06-30 1 其他 3 6066.18 10.029
2 基金 2 6.85 0.011
2023-03-31 1 其他 2 5734.52 9.481
2 QFII 3 683.03 1.129
2022-12-31 1 其他 3 5738.65 9.564
2 券商 1 1075.42 1.792
3 基金 1 14.09 0.0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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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29 6.34 7.12 -10.96 50.00 317.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4 6.64 7.47 -11.11 615.82 4089.0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8 4.81 5.11 -5.87 680.00 3270.8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1 4.35 4.81 -9.56 678.57 2951.7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1 6.71 8.20 -18.17 206.46 1385.3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11 6.30 6.77 -6.94 449.47 2831.6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荣联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荣联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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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3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日期:2024-01-03     来源: 
当事人:王东辉,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彤,女,1967年3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鞠海涛,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东辉、张彤、鞠海涛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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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3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日期:2024-01-03 
     
〔2023〕13号
当事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东辉,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彤,女,1967年3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鞠海涛,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荣联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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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30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公告编号:2023-06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
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
    王东辉,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彤,女,1967年3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鞠海涛,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1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
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
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
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
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
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
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
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
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
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
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2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最终行政处罚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9.5.2 条和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
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3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4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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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29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3〕1202号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王东辉,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彤,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号)查明的事—2—实,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荣联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3—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荣联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对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9日

荣联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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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07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公告编号:2023-054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
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014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鞠海涛、张彤: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荣联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
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
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
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
                                        1
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
图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
发布了《关于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
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
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此外,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
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
增加,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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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9.5.2 条和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正式行
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
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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