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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0026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9156.74 945.00 7.46 24.25 0
2024-11-19 18959.36 701.75 7.46 23.65 0
2024-11-18 18970.15 760.08 7.46 23.13 0
2024-11-15 19635.75 1692.27 7.46 23.57 0
2024-11-14 19921.17 1357.02 7.46 24.62 0
2024-11-13 21894.23 863.00 7.46 25.81 0
2024-11-12 21789.94 2898.06 7.46 25.89 0
2024-11-11 21206.83 4137.17 7.46 26.63 0
2024-11-08 18420.32 2540.65 7.46 26.86 0
2024-11-07 19212.55 2672.28 7.46 27.4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466.96 2.328
2024-06-30 1 其他 2 1931.83 1.823
2 上市公司 1 440.01 0.415
3 基金 17 230.72 0.218
2024-03-31 1 信托 1 1375.08 1.297
2 QFII 1 477.41 0.450
3 基金 1 52.40 0.049
2023-12-31 1 信托 1 1375.08 1.297
2 上市公司 2 856.10 0.808
3 QFII 1 354.84 0.335
4 基金 15 346.17 0.327
2023-09-30 1 信托 1 1375.08 1.2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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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2 3.47 3.47 0 59.00 204.7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23 2.46 2.46 0 300.00 738.00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2-07-26 2.85 2.88 -1.04 1135.00 3234.7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马家花园证券营业部

2022-07-26 2.85 2.88 -1.04 1200.00 3420.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2022-02-07 1.95 2.20 -11.36 50.14 97.7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20 2.15 2.27 -5.29 50.74 109.0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西能源: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与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海涛,毛继红,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廖承贵
公告日期 2020-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古叶
公告日期 2019-07-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向东,毛继红,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1-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黎仁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黎仁超

华西能源: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与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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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0-10

处罚对象:

孟海涛,毛继红,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
园区荣川路 66 号;
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海涛,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毛继红,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经查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西能源或公司)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
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5,000.00 万元至-3,500.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26 日,华西
能源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公司下调 2023
年度预计净利润为-19,500 万元至-18,5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27
日,华西能源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为-19,306.80 万元。华西能源《2023 年度业绩预
告》披露的 2023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其《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华西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
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华西能源董事长黎仁超、财务总监孟海涛、时任总裁毛继红,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华西能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黎仁超、财务总监
孟海涛、时任总裁毛继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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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22

处罚对象:

廖承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
时间:2020-12-22 
 
 当事人:廖承贵,男,1972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曾某秀账户2016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x023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066.00元,对应卖出金额356,978.00元。
   (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账户2016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023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115,822.00元,对应卖出金额1,109,631.62元。
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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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22

处罚对象:

古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
时间:2020-12-22 
   当事人:古叶,男,1971年10月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古叶操纵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古叶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古叶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古叶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
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古叶控制、使用贾某、季某凤、陈某、孙某明、叶某、叶某龙、施某辉、胡某福、张某康、魏某、李某深、王某燕、汪某波、徐某美、顾某芹、蒋某、方某琼、王某刚、邱某岚、蔡某元、叶某景、张某雯共计22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西能源”。古叶安排四川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等划转交易资金,指示古某等人负责下单。
二、古叶利用账户组交易“华西能源”
古叶具有拉抬股价以获利的主观意图,利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华西能源股票,影响华西能源股价及交易量。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量占市场交易总量比例的平均值约7.29%,其中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9个;账户组买入委托占同期市场买入委托比例(简称买入委托占比)平均约10.28%,买入委托占比最高为61.91%。具体来看,账户组买入委托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30个,买入委托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7个;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平均约10.38%,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56.49%。
2018年6月15日、6月19日,华西能源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账户组6月15日无卖出,6月19日卖出48.58万股(卖出金额317.71万元)。剔除连续2个跌停日,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华西能源股价累计涨幅为10.40%,偏离中小板指数走势14.71个百分点,偏离电气设备指数 22.13个百分点,偏离重型电气设备指数24.07个百分点。
三、古叶操纵“华西能源”获利情况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约7910.41万股,买入金额约102964.01万元,累计卖出成交约5354.90万股,卖出金额约52717.26万元,账户组亏损金额为271,424,668.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资金流水、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古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古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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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7-23

处罚对象:

杨向东,毛继红,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毛继红: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杨向东: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26日,华西能源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5亿元至2.31亿元。2019年1月31日,华西能源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8,000万元。
    2019年2月28日,华西能源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4,359万元。2019年3月18日,华西能源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2亿元。2019年4月3日,华西能源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2亿元。华西能源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数据差异金额分别为-1.82亿元和-1.86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华西能源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华西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华西能源董事长黎仁超,董事兼总裁毛继红,董事、副总裁兼时任财务总监杨向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华西能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黎仁超,董事兼总裁毛继红,董事、副总裁兼时任财务总监杨向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23日

关于对黎仁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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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1-29

处罚对象:

黎仁超

  
 
 
 
 
 
 
关于对黎仁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黎仁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9月 26 日与 9月 28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先后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信托计划所持公司股份被动减持的相关公告。由于黎仁超控制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持盈 2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持盈 27 号信托计划”)增持的华西能源股份触及平仓线,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国际信托”)按照信托计划约定合计减持了“持盈 27 号信托计划”所持华西能源股份 31,858,265 股,占华西能源总股本的 2.698%,
    涉及金额 15,880.12 万元。黎仁超作为华西能源董事长,通过本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华西能源股份时,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第八条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黎仁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条、第 2.3条、第 3.1.8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黎仁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黎仁超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 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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