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号
当事人:陆叶,男,1977 年 7 月 2 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崇
明县港沿镇富强村富东 409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陆叶涉嫌内幕交易八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陆叶的要求于 2020 年 8 月 3 日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陆叶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陆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 年 11 月初,八菱科技财务总监黄某田主动联系中间人李
某,希望寻找合适对手方收购八菱科技 5%以上的个别股东持有的
股权,价格参照之前南京红太阳拟收购八菱科技股权的价格(20 元每股)。
2018 年 11 月 17 日,李某告知顾某迹有关八菱科技股权拟转让
事项(7%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 20 元、已公告的红太阳收购信息、
员工持股计划等),让顾某过考虑是否收购上述股权。
2018 年 12 月 3 日,顾某迹通知李某称其决定收购八菱科技股
权,李某联系了黄某田,黄某田回复可以签约。
2018 年 12 月 4 日 20 点 43 分,李某通过微信告知顾某过,让
顾某边“周四(12 月 6 日)到南宁签约”,之后顾某违与其聘请的律
师确定了 12 月 6 日上海飞南宁的航班。
2018 年 12 月 6 日上午,顾某边从上海飞到南宁到八菱科技公
司与黄某强见面,陆某委托黄某强一并谈判,条件和黄某强一样就
可以达成转让协议。顾某迹与黄某强就价格和转让金的付款方式谈
妥后,12 月 6 日下午顾某迪与黄某强、陆某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
2018 年 12 月 6 日晚间,八菱科技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
公告,公司股票未停牌。
2019 年 3 月 29 日,因股权转让款未能如期支付,顾某迹与黄
某强、陆某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终
止。
八菱科技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
的事项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列重大
事件,为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
协议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公开
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顾某过作为股权受让方,参与洽谈、沟通、
联系,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
二、陆叶内幕交易“八菱科技”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通话联络
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股权转让受让方顾某过是老乡、朋友
关系,2008 年左右就认识,一直保持联系,平时一起买彩票、赌
球,主要通过电话联系,偶尔见面,陆叶妻子与顾某过也认识。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两人均有电话通讯联络,且 2014 年以来两
人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 年 12 月 4
日 21 点 12 分,顾某过手机 13061616487 主叫陆叶手机
18217728816。
(陆叶利用其控制的“陆某”账户交易“八菱科技”
陆叶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 21 点 12 分与顾某过通话后,12 月 5
日利用其控制的哥哥“陆某”的账户连续单向买入八菱科技 488,300
股,买入金额 7,427,076 元,12 月 13 日全部卖出八菱科技 488,300
股,卖出金额 10,861,457.12 元,获利 3,419,861.96 元。交易资金小
部分来源于陆叶自有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向第三方借贷的资金。
(陆叶交易“八菱科技”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陆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知情人通
话时间高度吻合。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不晚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形成,八菱科技于 12 月 6 日晚间披露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
关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18 年 11 月 17 日至 12 月 6 日。12
月 4 日 21 点 12 分,顾某过手机 13061616487 主叫陆叶手机
18217728816 约 46 秒,12 月 5 日,陆叶操作“陆某”证券账户连续
单向买入八菱科技股票,买入占比为 100%,持股占比为 100%。
二是存在新开户、转入资金后不交易其他股票、等待时机交易
八菱科技的情况。2018 年 11 月 17 日内幕信息形成后,11 月 21 日,
陆某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之后将该账户交陆叶控制并使用,11 月
23 日至 11 月 29 日转入资金合计 16,500,000 元,资金转入后未交易
任何股票或证券;11 月 26 日开立“陆某”信用证券账户,11 月 29
日陆某普通证券账户里的 16,500,000 元转入信用账户,之后 11 月
29 日、11 月 30 日、12 月 3 日、12 月 4 日这个四个交易日未交易
任何股票或证券。陆叶使用“陆某”账户在内幕信息确定后第一个交
易日(12 月 5 日)大额买入八菱科技股票,成交金额巨大,转入
资金等待时机买入八菱科技的行为明显。
三是陆叶对其异常交易行为没有正当、合理的解释。陆叶在询
问笔录中承认操作“陆某”证券账户交易八菱科技的事实,并称买八
菱科技股票之前看到公告说公司有收购事项,当时好像是南京红太
阳要以 20 块钱收购八菱科技股票,12 月 5 日看到八菱科技股价十
多块钱就买了。该理由不足以解释异常交易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菱科技相关公告和文件、证券和银行账户
资料、银行账户流水、交易记录、通讯记录、微信记录、交易所计 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顾某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有通话联络,交易“八菱科技”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陆叶上述
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陆叶及其代理人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
申辩意见:
其一,陆叶交易“八菱科技”的行为不存在异常性,符合其以往
交易习惯。其二,陆叶交易“八菱科技”有合理理由,与内幕信息无
关。其三,当事人认为处罚幅度不合适,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 本案中,2018 年 12 月 4 日 20 点 43 分,内幕信息知情
人顾某违收到微信通知,确定将于 12 月 6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随后 21 点 12 分电话联系陆叶。12 月 5 日,陆叶操作“陆某”证券账
户连续单向大额买入“八菱科技”。陆叶交易“八菱科技”的时点、内
幕信息形成发展时点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
易行为明显异常。
其 陆叶关于依靠公司公告信息独立判断买入“八菱科技”的
理由,不能合理解释其利用他人新开立证券账户、大笔转入资金、
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及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络时间
高度吻合等明显异常情形。陆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 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八菱科技”。
其三,处罚幅度综合考量了陆叶配合程度、非法获利金额、社
会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本案也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陆
叶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辩意见于法无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陆叶
违法所得 3,419,861.96 元,并处以 10,259,585.88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
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和云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6日
抄送:会处罚委、会稽查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0 年 8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