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326
号;
尹世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斌,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
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1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
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10.21亿元。2020年4月29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28亿元,较上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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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下降-220.31%。瑞康医药2019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幅度超过50%,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瑞康医药未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瑞康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
瑞康医药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
3.7.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
俞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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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