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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0025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10355.46 69.89 16.89 211.09 0.37
2024-04-23 10335.81 108.31 17.68 219.55 0.88
2024-04-22 10367.22 34.61 17.23 214.31 2.88
2024-04-19 10430.44 220.39 15.73 196.12 2.31
2024-04-18 10287.06 107.19 13.82 170.50 0.62
2024-04-17 10304.65 157.00 13.60 169.69 1.92
2024-04-16 10257.26 303.36 13.08 159.67 0.63
2024-04-15 10402.79 394.61 14.05 183.18 2.06
2024-04-12 10820.61 279.66 13.84 186.39 0.12
2024-04-11 10956.07 566.04 17.07 236.55 1.9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4.23 0.011
2023-12-31 1 基金 40 532.15 1.328
2 其他 1 6.35 0.016
2023-09-30 1 券商 1 624.31 1.558
2 其他 1 266.05 0.664
2023-06-30 1 基金 30 428.31 1.069
2 其他 2 287.37 0.717
2022-12-31 1 基金 21 344.07 0.8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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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09 13.42 13.42 0 50.00 671.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1 12.02 12.02 0 91.47 1099.4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7 15.02 17.16 -12.47 50.00 751.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17 18.30 18.30 0 579.00 10595.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7-05 21.00 19.39 8.30 504.76 10599.96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慈溪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10 13.77 15.30 -10.00 36.50 502.61

买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未名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学国,张一诺,徐若然,方言,杨晓敏,潘爱华,罗德顺,赖闻博,赵芙蓉,赵辉,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未名医药:关于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起诉意见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鹏飞,潘爱华,罗德顺,赵思媛
公告日期 2020-06-0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未名医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学国,方言,潘爱华,王立君,赖闻博,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名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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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25

处罚对象:

丁学国,张一诺,徐若然,方言,杨晓敏,潘爱华,罗德顺,赖闻博,赵芙蓉,赵辉,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公告编号: 2024-009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3010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
086)。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2024〕 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潘爱华先生、罗德顺先生、杨晓敏女士、
赵辉先生、赵芙蓉女士、丁学国先生、徐若然女士、张一诺女士、赖闻博女士、
方言女士: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潘爱华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未名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7 月,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未名集团)为未名医药控股股东,王和平为未名医药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
名集团持有北京未名博思生物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博思)
68.75%的股份,持有长春未名生物经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未名)
8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名集
团、未名博思、长春未名系未名医药关联法人,王和平系未名医药关联自然人。
2018 年 2 月,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
未名)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通过厦门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等公司银行账户向
王和平银行账户转入 1,800 万元。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厦门未名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未名)以退还采购预付款、支付合同预付款、借支市场
推广备用金等名义直接或者通过深圳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百迈博制药
有限公司等公司、厦门未名部分员工的银行账户间接向未名博思银行账户转入
47,220 万元。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厦门未名及天津未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厦门市栢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过账的方式,代未名集团偿还债务 42,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3 月,厦门未名以支付工程预付款、研究开发经费和
报酬的名义通过福建百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
公司银行账户向长春未名银行账户转入 4,388.32 万元。
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 95,408.32 万元。根据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11 月修订) 10.1.1 条、 10.2.3 条和 10.2.4 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8 年上半年、 2018 年全年、 2019 年上半年未名医药未披露与上述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 37,800 万元、 60,848.32 万元和 34,060 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3%、 22.03%和 12.33%,占当期净资产的 13.2%、 22.03%
和 12.22%。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
监会公告〔 2014〕 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 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
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未名博思、长春未名以及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但未予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未名医药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的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时任董事长潘爱华在未经过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决策、授意未名医药向关联方划转资金事项,
联系、安排资金划转的第三方,并对相关交易进行隐瞒,未勤勉尽责,在相关
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杨晓敏、时任董事罗德顺、时任监事会主席赵芙蓉、
时任总经理丁学国、时任财务总监赖闻博、时任财务总监方言未勤勉尽责,在
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潘爱华作为未名医药实际控制人,指使未名医药向关联方划转资金,
并对相关交易进行隐瞒,导致未名医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不晚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未名医药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情况下,与厦门未名、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 签署
《关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约定杭州强新以 288,485 万元溢价
认购厦门未名 6,767.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获得厦门未名 34%股权。该协议
的成交金额占未名医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8%。协议签订后,厦门未
名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完成股东信息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增资协议属于未名医药订立的重要合同,厦门未名变更工
商登记属于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未名医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未按规定披
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未名医药相关公告、增资协议、工商变更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潘爱华筹划并全程参与
厦门未名增资事项,使用加盖未名医药公章的空白页签署增资协议及出具厦门
未名股东决定,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德顺作
为厦门未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程参与增资协议的签署,签署变更工商登
记申请书,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敏签署厦
门未名审议增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知悉增资协议的签定,未勤勉尽责,是上
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辉、时任董事张一诺、时
任董事徐若然在知悉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后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的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杨晓敏、罗德顺、赵芙蓉、丁学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
款。
四、对赖闻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 对方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
履行重大进展的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
元罚款。
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罗德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杨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徐若然、张一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10 万
元罚款。
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德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四、对杨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五、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赵芙蓉、丁学国、徐若然、张一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
款。
七、对赖闻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八、对方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潘爱华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罗德顺、杨晓敏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潘爱华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罗德顺、杨晓敏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
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原件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高守阁,电话 0531-
86106992,传真 0531-86106979)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4〕 2 号)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 9.3.1 条、第 9.4.1 条规定的退市风
险警示情形。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仅为中国
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就上
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
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未名医药:关于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起诉意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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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5-30

处罚对象:

李鹏飞,潘爱华,罗德顺,赵思媛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公告编号:2023-04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起诉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提起公诉、最终判决与后续执行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针对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入股山东未名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向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进行
立案侦查。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6)。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
(张公(法)诉字[2023]618 号)》(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案件
已侦查终结。主要内容如下:
    一、《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潘爱华;李鹏飞;罗德顺;赵思媛。
    (二)被害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
司。
    (三)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潘爱华、罗德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嫌疑人李
鹏飞、赵思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
八十条之规定,李鹏飞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
公文罪;赵思媛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后续尚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提起公诉情况及
最终判决与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依法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积极关注案件进展,维护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视案件后续进展的情况,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意见书(张公(法)诉字[2023]618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9 日

未名医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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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6-05

处罚对象:

丁学国,方言,潘爱华,王立君,赖闻博,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公告编号: 2020-047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9年12月31日,未名医药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集团”)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直接或
与第三方往来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名集团累计占用资金9.22亿
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
的33.38%,日最高占用额5.07亿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6%。截止目
前,资金占用余额为5.07亿元,利息为5,435.67万元。
(二)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2月31日,未名医药披露未名集团以其所持有的4项药品技术和吉林未
名天人中药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未名”) 100%股权抵偿未名集
团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及利息合计5.61亿元,相关资产已完成过户。上述以资抵
债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未名医药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18日,未名医药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公告》,
称未名集团用于抵债的吉林未名100%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为18.13亿元,而未名医药
在2020年2月20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中对吉林未名净资产进行修正,修正后的
净资产为1,149.34万元。未名医药披露的吉林未名净资产前后不一致且差异巨
大,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未名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10.2.5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
订) 》第 1.2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未名医药控股股东未名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爱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和本所《 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总经理丁学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
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财务总监赖闻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时任财务总监方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董事会秘书王立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潘爱华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学国、财务总监赖闻博、时
任财务总监方言、董事会秘书王立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潘
爱华、丁学国、赖闻博、方言、王立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统一由未名医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 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 确保
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及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
准。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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