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天沃科技(00256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6-29 6889.46 0 0 0 0
2023-06-28 6913.61 0 0 0 0
2023-06-27 6969.64 0 0 0 0
2023-06-26 6979.58 0 0 0 0
2023-06-21 6996.73 0 0 0 0
2023-06-20 7056.16 0 0 0 0
2023-06-19 7076.01 0 0 0 0
2023-06-16 7080.98 0 0 0 0
2023-06-15 7335.27 0 0 0 0
2023-06-14 7343.11 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2 13819.74 16.090
2024-12-31 1 其他 1 13245.88 15.422
2024-09-30 1 其他 3 14424.60 16.804
2024-06-30 1 其他 3 14448.36 16.831
2024-03-31 1 其他 4 14937.24 17.4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13245.8853778.2815.422
2烟台宏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桥古戈尔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573.862329.870.6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4 4.00 3.99 0.25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3 4.00 4.06 -1.48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2 4.00 3.98 0.50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1 4.00 4.01 -0.25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8 3.90 4.07 -4.18 49.00 191.1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7 3.90 3.98 -2.01 49.00 191.1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付声文,凌松梅,郝世明,郭卫娜,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沃: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大成,俞铮庆,刘斌,司文培,林钢,王佐,王煜,陈玉忠,韩臻,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公告日期 2024-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公告日期 2024-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陈玉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斌,陈玉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6

处罚对象:

付声文,凌松梅,郝世明,郭卫娜,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号
当事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凌松梅,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郭卫娜,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郝世明,男,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付声文,男,地址:江西省赣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众华所为上市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众华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众华所为天沃科技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7年至2021年,天沃科技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收入和利润,导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众华所为天沃科技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7,877,358.50元。众华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至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凌松梅和郭卫娜,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郝世明和付声文。
二、众华所在对天沃科技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在营业收入、存货检查等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众华所在2017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均将收入确认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一,并特别指出2017年至2019年“管理层存在操纵业绩的压力,存在粉饰报表、调节利润风险”。但众华所在开展营业收入、存货检查等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1.对走访项目实施的审计抽样不能为项目收入确认的总体结论提供合理基础。天沃科技的多个新能源电力工程项目在2017年下半年确认大额收入,特别是存在年底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众华所对2017年实地走访项目抽样时,未考虑抽样总体的特征以及接近期末发生大额收入确认项目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选择截至2017年11月的电力工程项目作为备选样本,且仅根据这些项目截至当年7月的业绩贡献排序进行抽样,无法确保每个项目都有被抽取的机会,抽样范围无法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众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2.对存货监盘实施的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显示,由于中机电力大部分存货为电站项目的基础设施及设备,且项目分布在多个省份,无法像常规存货一样实施监盘和抽盘,故众华所在2017年至2018年的审计计划中均将现场走访作为存货监盘和抽盘的替代程序,并明确需赴实地观察工地现场和开展访谈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进度。但在部分项目实际执行中,众华所未按照审计计划通过观察工地现场来核实进度,未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账面记载明显不一致。众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3.未对审计证据中的明显异常保持职业怀疑。众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在对2018年至2021年部分项目的走访中,存在不同人员就同一项目进度陈述不一致、访谈陈述和现场照片与账面进度不一致、同一单位公章形制不一致、现场盘点表与其他单据关联数据不一致、访谈对象身份异常等情形。在2017年至2019年、2021年部分项目获取的原始单据中,多张单据存在内容矛盾、签章错误或缺失等情形。众华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审慎评价形成审计意见所依据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未认识到以上情形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未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予以应对,未发现上述项目的实际工程进度与账面记载明显不一致。众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4.函证程序存在缺陷。2021年众华所向2个不同的项目公司发出询证函,但2份回函由同一人员从同一地址发回,且回函地址与上市公司地址相近。经查,该2份回函均由上市公司员工发回。众华所对上述异常情形未予识别,对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众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在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众华所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底稿显示,未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特征包括“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在同一地点或接近”“对方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等,并要求对上述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迹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但众华所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1.对可能表明存在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交易的信息,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识别评价。根据2018年至2020年底稿显示,两家公司存在与天沃科技同楼同座办公,与天沃科技或其子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既是天沃科技的客户又是供应商,与天沃科技关联方回函地址一致、邮箱域名一致等异常情形。众华所获取了上述已列为未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特征的信息,但未按审计计划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识别出其为天沃科技关联方。众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2.未对与关联方之间的合同交易作出审慎评价。众华所在已识别出一公司为天沃科技关联方,并取得相关协议及转账记录的情况下,未作出审慎判断并将其识别为关联交易。众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天沃科技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众华所作为天沃科技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就众华所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凌松梅、郭卫娜、郝世明和付声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天沃科技违法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众华所已经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未发现,但依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众华所“在营业收入、存货检查等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未勤勉尽责”“在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中未勤勉尽责”的认定,缺乏依据,不能成立。针对案涉收入确认事项,众华所获取了外部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具有高度可信度的证据。仅凭个别自然人事后的说法,不足以推翻当时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相应的审计判断。
其二,众华所在2020年2月之前出具的2017年及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超过处罚时效,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其三,对众华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的罚款过高,不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四,针对天沃科技2021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证监会已于2022年实施过全面检查,并对众华所作出警示函处理。再就2021年度审计报告对众华所作出处罚,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基本精神。
综上,请求减轻、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我会已考虑了审计的固有限制,评判是否未勤勉尽责的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设计和执行了审计程序,而非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提供绝对保证。本案中,当事人存在执行审计程序明显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或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等未勤勉尽责情况。此外,我会已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已体现在对违法事实和量罚幅度的调整中。
其二,众华所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处于连续状态,属于连续多年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我会执法惯例。众华所最后一份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距离我会发现违法行为时点未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当事人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7,877,358.50元,并处以11,816,037.75元罚款;
二、对凌松梅、郭卫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郝世明、付声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3日

*ST天沃: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26

处罚对象:

任大成,俞铮庆,刘斌,司文培,林钢,王佐,王煜,陈玉忠,韩臻,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322 号
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
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刘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陈玉忠,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
事长;
任大成,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兼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韩臻,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中机国— 2 —
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司文培,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俞铮庆,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王煜,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王佐,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中机国
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钢,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副董事长兼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
149 号、〔 2024〕 32 号、〔 2024〕 3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4〕
7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州天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玉忠、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3〕 163 号)及相关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沃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机电力)在 37 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
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
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3 —
天沃科技 2017 年虚增收入 9.07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
入绝对值的 8.72%;虚减利润 0.8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
绝对值的 29.91%。 2018 年虚增收入 19.71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
业收入绝对值的 25.59%;虚增利润 3.27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162.52%。 2019 年虚增收入 23.90 亿元,占当期
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22.17%;虚增利润 3.53 亿元,占当期
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
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7.85%;虚减利润 2.60 亿元,
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5.55%。 2021 年虚减收入 8.82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2.95%;虚减利润 1.08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2.61%。
二、刘斌、陈玉忠未按规定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2016 年 8 月,刘斌与陈玉忠签订协议,以 14.46 亿元受让陈
玉忠持有的 178,016,372 股天沃科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7%。 2017 年 3 月,陈玉忠与刘斌协商,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
持 44,833,100 股“天沃科技”,所得款项用于冲抵刘斌应支付股
权转让款。 2018 年 3 月,刘斌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相关股份
一直未进行登记变更。截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陈玉忠名下持有
175,053,374 股“天沃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9%。其中代刘
斌持有 133,183,2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0%。
2018 年 8 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
气)与陈玉忠签订协议,将陈玉忠名下 43,763,300 股“天沃科技”— 4 —
及其妻子名下 7,514,196 股“天沃科技”转让给上海电气,上述
股份合计 51,277,4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1%。经陈玉忠与刘
斌确认,上述协议转让的 51,277,496 股系陈玉忠代刘斌持有的部
分股份。截至证监会调查日,陈玉忠仍代刘斌持有 81,905,7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4%。
刘斌、 陈玉忠始终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天沃科技,导致天沃科
技未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持股变动等情况予以披露,相关定期
报告中关于前十大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的披露内
容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以及 2018 年 6 月之后的股权变动系
列报告书中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
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
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
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
司、中机国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13 家天沃科技的关联方与中机
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新能源项目供应
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 2017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80,577.30 万元,占最近一期— 5 —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2.42%, 2017 年全年往来金额 560,070.48
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206.51%。 2018 年上半年往
来金额 967,383.6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56.69%, 2018 年全年往来金额 1,955,740.67 万元,占当期记载
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15.02%。 2019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144,320.06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8.00%, 2019 年全年往
来金额 162,520.06 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44.29%。
2020 年全年往来金额 84,255.58 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
值的 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65,531.11 万元。
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天沃科技的关联方上海立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立昕)与济源泰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阳德才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仁布县协信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汝阳协合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夏邑县风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意向收购协议》,同时
与前述公司及中机电力签署《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上海立
昕支付的收购“诚意金”将直接偿还相关项目公司对中机电力的
应付款。上海立昕实际支付“诚意金” 83,125.68 万元。上述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3.21%,— 6 —
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45.92%。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五、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 年 5 月,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 1.47 亿股,募集资金 10.71
亿元。 2019 年 8 月,天沃科技将 1.6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
筹资金为玉门鑫能光热第一电力有限公司运营建设所提供的借款。
天沃科技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 44 号)第十条规
定及时披露上述 1.6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也未在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
六、未按规定披露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天沃科技在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张家港市乐鑫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鑫投资)获配 1,510.99
万股,配售金额 11,000.00 万元。天沃科技时任董事长陈玉忠、
时任控股股东刘斌关联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能源)、乐鑫投资签署《协议书》,约定乐鑫投资本次认购的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金安全及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 9%,否
则陈玉忠、中国能源应以现金补足差额或者乐鑫投资有权以年化
收益 9%的价格向陈玉忠、中国能源或其指定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出售股份。天沃科技未在 2018 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
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天沃科技时任董事长陈玉忠、 时任控— 7 —
股股东刘斌主导并签署了上述定增保底协议,且未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
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天沃科技原控股股东刘斌未将股份变动情况、签署定增保本
保收益事项告知天沃科技,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
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2.1 条、 第 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的规定。
天沃科技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中机电力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任大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天沃科技时任副总经理兼中机电力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
副总经理韩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天沃科技时任副总经理兼中机电力副总经理王佐未能恪尽— 8 —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天沃科技时任董事长司文培,时任总经理、董事俞铮庆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四负有重要责任。
天沃科技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煜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股
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四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违
规行为五负有责任。
天沃科技时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副董事长兼中机电力总经
理林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违规行为五
负有责任。
天沃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玉忠未将股份变动情
况、签署定增保本保收益事项告知天沃科技,违反了本所《股票— 9 —
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
第 2.3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六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沃科技原控股股东刘斌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天沃科技时任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中机电力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任大成给予
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对天沃科技时任副总经理兼中机电力总经理、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韩臻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天沃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10 —
三、 对天沃科技原控股股东刘斌,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兼中机电力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任大成, 时任副总经理兼中机电
力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韩臻, 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陈玉忠,时任董事长司文培,时任总经理、董事俞铮庆,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煜,时任副总经理兼中机电
力副总经理王佐,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兼中机电力
总经理林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天沃科技、 刘斌、 任大成、 韩臻、陈玉忠、 司文培、 俞铮庆、
王煜、 王佐、 林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沃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天沃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5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1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2024〕32号
当事人:刘斌,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任大成,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韩臻,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和中机电力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臻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斌、任大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4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虚减利润0.8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91%。2018年虚增收入19.7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5.59%;虚增利润3.2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52%。2019年虚增收入23.9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2.17%;虚增利润3.5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虚减利润2.6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55%。2021年虚减收入8.82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2.95%;虚减利润1.08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1%。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审批流程、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韩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至2020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新能源项目供应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2017年上半年往来金额80,577.3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2.42%,2017年全年往来金额560,070.4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206.51%。2018年上半年往来金额967,383.6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56.69%,2018年全年往来金额1,955,740.67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15.02%。2019年上半年往来金额144,320.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00%,2019年全年往来金额162,520.06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44.29%。2020年全年往来金额84,255.5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刘斌提出:(1)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认定中涉及刘斌部分的认定不成立。刘斌不是适格主体,没有能力和动机进行“组织实施”,也没有主观故意和过错,目前在案证据没有客观、直接证据证明“组织实施”,仅有言辞证据,且言辞证据相互矛盾。(2)天沃科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中,无客观、直接证据可证明系刘斌“组织实施”。(3)对刘斌的行政处罚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给予行政处罚。(4)如对刘斌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罚款予以调低。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任大成提出:(1)《事先告知书》未厘清任大成的任职时间及对应的定期报告。任大成未参与《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仅作名义上的签字,未对《2019年年度报告》及此后的任何报告签字。任大成中机电力副总经理职务仅为虚职。(2)财务造假的主体为中机电力,天沃科技本身无财务造假行为。任大成已做到勤勉尽责,无法发现中机电力的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是中机电力工程部业绩压力和奖金动力下的自发行为,与天沃科技对赌协议无关。案涉项目均真实存在,且中机电力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后果的积极行为。(3)《事先告知书》中资金占用金额认定错误。任大成仅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且系职务行为。(4)本案已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时效,依法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5)本案法律适用错误,罚款金额过高。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刘斌。(1)关于责任认定。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备忘录、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刘斌自认、他人指认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斌组织中机电力、天沃科技的相关管理层人员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设计安排了相关公司与中机电力之间的资金混用机制,中机电力相关人员按其指示划转涉案资金。前述行为亦对天沃科技2020年至2021年的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了直接影响。(2)关于行政处罚时效。刘斌的相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天沃科技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天沃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于2020年4月14日,故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刘斌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刘斌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3)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前述认定,刘斌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任大成。(1)关于责任认定。根据公司公告、内部文件、询问笔录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任大成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任天沃科技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及2019年2月至7月任中机电力财务总监,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任中机电力副总经理。任大成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安排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划转、产值测算、会计记账等,参与审批了多笔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往来金额均属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案认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系单边计算,金额准确,并无不妥。(2)关于处罚时效。任大成的相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天沃科技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天沃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于2020年4月14日,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任大成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3)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前述认定,任大成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任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韩臻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1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2024〕7号
当事人:刘斌,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任大成,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韩臻,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和中机电力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臻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斌、任大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4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虚减利润0.8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91%。2018年虚增收入19.7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5.59%;虚增利润3.2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52%。2019年虚增收入23.9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2.17%;虚增利润3.5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虚减利润2.6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55%。2021年虚减收入8.82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2.95%;虚减利润1.08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1%。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审批流程、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韩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至2020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新能源项目供应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2017年上半年往来金额80,577.3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2.42%,2017年全年往来金额560,070.4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206.51%。2018年上半年往来金额967,383.6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56.69%,2018年全年往来金额1,955,740.67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15.02%。2019年上半年往来金额144,320.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00%,2019年全年往来金额162,520.06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44.29%。2020年全年往来金额84,255.5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刘斌提出:(1)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认定中涉及刘斌部分的认定不成立。刘斌不是适格主体,没有能力和动机进行“组织实施”,也没有主观故意和过错,目前在案证据没有客观、直接证据证明“组织实施”,仅有言辞证据,且言辞证据相互矛盾。(2)天沃科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中,无客观、直接证据可证明系刘斌“组织实施”。(3)对刘斌的行政处罚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给予行政处罚。(4)如对刘斌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罚款予以调低。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任大成提出:(1)《事先告知书》未厘清任大成的任职时间及对应的定期报告。任大成未参与《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仅作名义上的签字,未对《2019年年度报告》及此后的任何报告签字。任大成中机电力副总经理职务仅为虚职。(2)财务造假的主体为中机电力,天沃科技本身无财务造假行为。任大成已做到勤勉尽责,无法发现中机电力的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是中机电力工程部业绩压力和奖金动力下的自发行为,与天沃科技对赌协议无关。案涉项目均真实存在,且中机电力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后果的积极行为。(3)《事先告知书》中资金占用金额认定错误。任大成仅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且系职务行为。(4)本案已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时效,依法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5)本案法律适用错误,罚款金额过高。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刘斌。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备忘录、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刘斌自认、他人指认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斌组织中机电力、天沃科技的相关管理层人员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设计安排了相关公司与中机电力之间的资金混用机制,中机电力相关人员按其指示划转涉案资金。前述行为亦对天沃科技2020年至2021年的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了直接影响。综上,对刘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任大成。根据公司公告、内部文件、询问笔录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任大成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任天沃科技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及2019年2月至7月任中机电力财务总监,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任中机电力副总经理。任大成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安排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划转、产值测算、会计记账等,参与审批了多笔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往来金额均属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案认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系单边计算,金额准确,并无不妥。综上,对任大成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处罚时效。刘斌、任大成的相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天沃科技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天沃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于2020年4月14日,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刘斌、任大成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4.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前述认定,刘斌、任大成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证券法》进行处罚。
刘斌组织实施天沃科技的涉案违法行为,任大成作为时任天沃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韩臻作为时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天沃科技的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斌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任大成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韩臻采取2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陈玉忠)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1

处罚对象:

刘斌,陈玉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陈玉忠)
〔2024〕33号
当事人:刘斌,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陈玉忠,男,1964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斌、陈玉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玉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4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8月,刘斌与陈玉忠签订协议,以14.46亿元受让陈玉忠持有的178,016,372股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07%。2017年3月,陈玉忠与刘斌协商,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44,833,100股“天沃科技”,所得款项用于冲抵刘斌应支付股权转让款。2018年3月,刘斌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相关股份一直未进行登记变更。截至2018年6月11日,陈玉忠名下持有175,053,374股“天沃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3.79%。其中代刘斌持有133,183,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0%。
2018年8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与陈玉忠签订协议,将陈玉忠名下43,763,300股“天沃科技”及其妻子名下7,514,196股“天沃科技”转让给上海电气,上述股份合计51,277,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经陈玉忠与刘斌确认,上述协议转让的51,277,496股系陈玉忠代刘斌持有的部分股份。截至调查日,陈玉忠仍代刘斌持有81,905,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4%。
刘斌、陈玉忠始终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天沃科技,导致天沃科技未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持股变动等情况予以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中关于前十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的披露内容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2018年6月之后的股权变动系列报告书中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披露内容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斌、陈玉忠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成立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刘斌实际持有的天沃科技股份并未达到法定披露情形,刘斌并非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其二,对刘斌的处罚已超过追诉时效。其三,如对刘斌作出处罚,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罚款予以调低。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斌与陈玉忠签订并实际履行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应当披露而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涉案股权过户与否不影响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其二,截至调查日,刘斌始终未按规定报告、公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刘斌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处罚时效。其三,根据前述认定,刘斌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刘斌、陈玉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0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