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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沃(00256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6-29 6889.46 0 0 0 0
2023-06-28 6913.61 0 0 0 0
2023-06-27 6969.64 0 0 0 0
2023-06-26 6979.58 0 0 0 0
2023-06-21 6996.73 0 0 0 0
2023-06-20 7056.16 0 0 0 0
2023-06-19 7076.01 0 0 0 0
2023-06-16 7080.98 0 0 0 0
2023-06-15 7335.27 0 0 0 0
2023-06-14 7343.11 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13860.36 16.146
2 信托 1 404.87 0.472
2023-06-30 1 其他 2 13887.36 16.177
2 信托 2 1731.87 2.017
3 基金 1 19.10 0.022
2023-03-31 1 其他 2 13887.36 16.186
2 信托 2 1731.87 2.018
2022-12-31 1 其他 3 13596.92 15.847
2 信托 2 1731.87 2.018
2022-09-30 1 上市公司 1 13245.88 15.438
2 信托 2 1731.87 2.018
3 QFII 1 384.52 0.4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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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4 4.00 3.99 0.25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3 4.00 4.06 -1.48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2 4.00 3.98 0.50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1 4.00 4.01 -0.25 49.00 1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8 3.90 4.07 -4.18 49.00 191.1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7 3.90 3.98 -2.01 49.00 191.1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公告日期 2024-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公告日期 2024-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陈玉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斌,陈玉忠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俞铮庆,司文培,彭真义,易晓荣,林钢,王佐,王煜,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韩臻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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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1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2024〕32号
当事人:刘斌,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任大成,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韩臻,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和中机电力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臻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斌、任大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4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虚减利润0.8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91%。2018年虚增收入19.7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5.59%;虚增利润3.2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52%。2019年虚增收入23.9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2.17%;虚增利润3.5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虚减利润2.6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55%。2021年虚减收入8.82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2.95%;虚减利润1.08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1%。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审批流程、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韩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至2020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新能源项目供应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2017年上半年往来金额80,577.3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2.42%,2017年全年往来金额560,070.4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206.51%。2018年上半年往来金额967,383.6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56.69%,2018年全年往来金额1,955,740.67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15.02%。2019年上半年往来金额144,320.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00%,2019年全年往来金额162,520.06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44.29%。2020年全年往来金额84,255.5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刘斌提出:(1)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认定中涉及刘斌部分的认定不成立。刘斌不是适格主体,没有能力和动机进行“组织实施”,也没有主观故意和过错,目前在案证据没有客观、直接证据证明“组织实施”,仅有言辞证据,且言辞证据相互矛盾。(2)天沃科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中,无客观、直接证据可证明系刘斌“组织实施”。(3)对刘斌的行政处罚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给予行政处罚。(4)如对刘斌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罚款予以调低。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任大成提出:(1)《事先告知书》未厘清任大成的任职时间及对应的定期报告。任大成未参与《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仅作名义上的签字,未对《2019年年度报告》及此后的任何报告签字。任大成中机电力副总经理职务仅为虚职。(2)财务造假的主体为中机电力,天沃科技本身无财务造假行为。任大成已做到勤勉尽责,无法发现中机电力的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是中机电力工程部业绩压力和奖金动力下的自发行为,与天沃科技对赌协议无关。案涉项目均真实存在,且中机电力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后果的积极行为。(3)《事先告知书》中资金占用金额认定错误。任大成仅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且系职务行为。(4)本案已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时效,依法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5)本案法律适用错误,罚款金额过高。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刘斌。(1)关于责任认定。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备忘录、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刘斌自认、他人指认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斌组织中机电力、天沃科技的相关管理层人员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设计安排了相关公司与中机电力之间的资金混用机制,中机电力相关人员按其指示划转涉案资金。前述行为亦对天沃科技2020年至2021年的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了直接影响。(2)关于行政处罚时效。刘斌的相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天沃科技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天沃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于2020年4月14日,故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刘斌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刘斌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3)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前述认定,刘斌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任大成。(1)关于责任认定。根据公司公告、内部文件、询问笔录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任大成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任天沃科技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及2019年2月至7月任中机电力财务总监,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任中机电力副总经理。任大成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安排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划转、产值测算、会计记账等,参与审批了多笔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往来金额均属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案认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系单边计算,金额准确,并无不妥。(2)关于处罚时效。任大成的相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天沃科技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天沃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于2020年4月14日,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任大成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3)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前述认定,任大成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任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韩臻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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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1

处罚对象:

任大成,刘斌,韩臻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斌、任大成、韩臻)
〔2024〕7号
当事人:刘斌,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任大成,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韩臻,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和中机电力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臻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斌、任大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4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虚减利润0.8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91%。2018年虚增收入19.71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5.59%;虚增利润3.2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52%。2019年虚增收入23.9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22.17%;虚增利润3.53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虚减利润2.60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55%。2021年虚减收入8.82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2.95%;虚减利润1.08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1%。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审批流程、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韩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至2020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新能源项目供应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2017年上半年往来金额80,577.3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2.42%,2017年全年往来金额560,070.4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206.51%。2018年上半年往来金额967,383.6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56.69%,2018年全年往来金额1,955,740.67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15.02%。2019年上半年往来金额144,320.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00%,2019年全年往来金额162,520.06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44.29%。2020年全年往来金额84,255.58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刘斌提出:(1)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认定中涉及刘斌部分的认定不成立。刘斌不是适格主体,没有能力和动机进行“组织实施”,也没有主观故意和过错,目前在案证据没有客观、直接证据证明“组织实施”,仅有言辞证据,且言辞证据相互矛盾。(2)天沃科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中,无客观、直接证据可证明系刘斌“组织实施”。(3)对刘斌的行政处罚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给予行政处罚。(4)如对刘斌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罚款予以调低。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任大成提出:(1)《事先告知书》未厘清任大成的任职时间及对应的定期报告。任大成未参与《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仅作名义上的签字,未对《2019年年度报告》及此后的任何报告签字。任大成中机电力副总经理职务仅为虚职。(2)财务造假的主体为中机电力,天沃科技本身无财务造假行为。任大成已做到勤勉尽责,无法发现中机电力的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是中机电力工程部业绩压力和奖金动力下的自发行为,与天沃科技对赌协议无关。案涉项目均真实存在,且中机电力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后果的积极行为。(3)《事先告知书》中资金占用金额认定错误。任大成仅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且系职务行为。(4)本案已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时效,依法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5)本案法律适用错误,罚款金额过高。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刘斌。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备忘录、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刘斌自认、他人指认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斌组织中机电力、天沃科技的相关管理层人员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设计安排了相关公司与中机电力之间的资金混用机制,中机电力相关人员按其指示划转涉案资金。前述行为亦对天沃科技2020年至2021年的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了直接影响。综上,对刘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任大成。根据公司公告、内部文件、询问笔录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任大成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任天沃科技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及2019年2月至7月任中机电力财务总监,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任中机电力副总经理。任大成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了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安排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划转、产值测算、会计记账等,参与审批了多笔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往来金额均属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案认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65,531.11万元”系单边计算,金额准确,并无不妥。综上,对任大成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处罚时效。刘斌、任大成的相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天沃科技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天沃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于2020年4月14日,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刘斌、任大成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4.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前述认定,刘斌、任大成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证券法》进行处罚。
刘斌组织实施天沃科技的涉案违法行为,任大成作为时任天沃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韩臻作为时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天沃科技的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斌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任大成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韩臻采取2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陈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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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1

处罚对象:

刘斌,陈玉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斌、陈玉忠)
〔2024〕33号
当事人:刘斌,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陈玉忠,男,1964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斌、陈玉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玉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4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8月,刘斌与陈玉忠签订协议,以14.46亿元受让陈玉忠持有的178,016,372股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07%。2017年3月,陈玉忠与刘斌协商,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44,833,100股“天沃科技”,所得款项用于冲抵刘斌应支付股权转让款。2018年3月,刘斌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相关股份一直未进行登记变更。截至2018年6月11日,陈玉忠名下持有175,053,374股“天沃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3.79%。其中代刘斌持有133,183,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0%。
2018年8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与陈玉忠签订协议,将陈玉忠名下43,763,300股“天沃科技”及其妻子名下7,514,196股“天沃科技”转让给上海电气,上述股份合计51,277,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经陈玉忠与刘斌确认,上述协议转让的51,277,496股系陈玉忠代刘斌持有的部分股份。截至调查日,陈玉忠仍代刘斌持有81,905,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4%。
刘斌、陈玉忠始终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天沃科技,导致天沃科技未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持股变动等情况予以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中关于前十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的披露内容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2018年6月之后的股权变动系列报告书中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披露内容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斌、陈玉忠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成立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刘斌实际持有的天沃科技股份并未达到法定披露情形,刘斌并非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其二,对刘斌的处罚已超过追诉时效。其三,如对刘斌作出处罚,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罚款予以调低。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斌与陈玉忠签订并实际履行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应当披露而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涉案股权过户与否不影响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其二,截至调查日,刘斌始终未按规定报告、公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而江苏证监局在2022年2月16日对天沃科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因此,刘斌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处罚时效。其三,根据前述认定,刘斌涉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刘斌、陈玉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0日

*ST天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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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8

处罚对象:

俞铮庆,司文培,彭真义,易晓荣,林钢,王佐,王煜,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64 证券简称: *ST 天沃公告编号: 2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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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720230034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 2023〕 56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 上述情况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及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9 号),
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 , 王佐,林钢,
司文培,俞铮庆,王煜,易晓荣,彭真义。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天沃科技、王佐、林钢、司文培、俞铮庆、王煜、易晓荣、彭真
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
人刘某、任某成、韩某,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 37 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
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代码: 002564 证券简称: *ST 天沃公告编号: 2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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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虚增收入9.0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
虚减利润 0.8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91%。 2018 年虚增收入
19.71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25.59%;虚增利润 3.27 亿元,占当
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值的 162.52%。 2019 年虚增收入 23.9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
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22.17%;虚增利润 3.53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的199.88%。2020年虚减收入13.77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
虚减利润 2.6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5.55%。 2021 年虚减收入
8.82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2.95%;虚减利润 1.08 亿元,占当
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2.61%。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审批流程、银行流水、财
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佐、司文培、俞铮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海圭) 、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
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13 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
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
新能源项目供应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 2017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80,577.3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32.42%, 2017 年全年往来金额 560,070.48 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
对值的 206.51%。 2018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967,383.6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356.69%, 2018 年全年往来金额 1,955,740.67 万元,占当期记载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 515.02%。 2019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144,320.06 万元,占最近一期证券代码: 002564 证券简称: *ST 天沃公告编号: 2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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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8.00%, 2019 年全年往来金额 162,520.06 万元,占当期
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44.29%。 2020 年全年往来金额 84,255.58 万元,占当期记
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
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关联方对天沃科技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65,531.11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 银行流水、
财务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林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 其他关联交易
2021 年, 天沃科技的关联方上海立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昕) 与
济源泰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阳德才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仁布县协信太阳能发
电有限公司、汝阳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夏邑县风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意向
收购协议》,同时与前述公司及中机电力签署《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上
海立昕支付的收购“诚意金”将直接偿还相关项目公司对中机电力的应付款。上
海立昕实际支付“诚意金” 83,125.68 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3.21%,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45.92%。天
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财
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司文培、俞铮庆、王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 年 5 月,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 1.47 亿股,募集资金 10.71 亿元。 2019
年 8 月,天沃科技将 1.6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筹资金为玉门鑫能光热第一证券代码: 002564 证券简称: *ST 天沃公告编号: 2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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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有限公司运营建设所提供的借款。天沃科技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 2012〕 44 号) 第
十条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1.6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也未在《2019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会议纪要、发行底稿材料、银行流水、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林钢、王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4 月 27 日,天沃科技披露了《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公告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直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天沃科技才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未在 2022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2 年
年度报告》 ,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易晓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真义是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佐、林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司文培、俞铮庆、王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代码: 002564 证券简称: *ST 天沃公告编号: 2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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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
款;
二、对易晓荣、彭真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佐、林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司文培、俞铮庆、王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易晓荣、彭真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
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2.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之标的资产过户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35), 2023 年 12 月 26 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恒电已变更为中机电力股东,公司不再为中机电力股东,中
机电力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不再纳入上市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 提高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将继续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证券代码: 002564 证券简称: *ST 天沃公告编号: 2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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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阅读,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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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12

处罚对象:

韩臻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2-12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韩臻:
经查明,你担任江苏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兼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对天沃科技虚假陈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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