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厂区建设车间的行为,导致昌乐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于 2022 年 6 月对发行人下达《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
第 K002 号)、《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 K003 号),分别处
罚款 52.25 万元、 49.76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89
条,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属于一般
违法情形,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第 K002 号)罚款 52.25 万元占
违建车间工程造价 1,045.04 万元的比例为百分之五。《行政处罚书》(乐)综执
罚决字〔 2022〕第 K003 号)罚款 49.76 万元占违建车间工程造价 995.17 万元的
比例为百分之五。因此,上述处罚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经我局查明并确认,
山东矿机公司上述 2 起违规行为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因此,上述处罚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
罚未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