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董卫平,陈健,陈大魁,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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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
街道泰山路 1 号;
陈大魁,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陈健,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卫平,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众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至 10 月,浙江众成及其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 —
下,通过资金拆借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转出
资金合计 8,0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陈大魁已向公司
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98 万元。
浙江众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的
规定。
浙江众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1 条、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浙江众成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浙江众成财务负责人董卫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3 —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陈大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
健、财务负责人董卫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30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