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邱茂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邱茂国,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于2015年12月向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及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100%股权。
邱茂国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天广中茂签订《利润补偿协议》,承诺中茂园林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500万元、18,000万元、20,000万元和22,000万元;中茂生物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15,000万元、18,000万元和20,000.86万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7日出具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告之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中茂园林与中茂生物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25,767.57万元,与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合计数135,500.86万元的差额为9,733.29万元。
因中茂园林与中茂生物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邱茂国应当在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20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天广中茂支付9,733.29万元的业绩补偿款;就现金补偿的差额部分,邱茂国应当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第21个交易日至30个交易日内,以持有的相对应股份转至天广中茂董事会设立的专户进行锁定并用于业绩补偿。
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邱茂国的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期已届满,未能依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邱茂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邱茂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邱茂国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