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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退(0025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6-08 0.60 0.50 20.00 80.00 48.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碧桂园证券营业部

2020-06-05 0.56 0.56 0 109.00 61.0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江县凯丰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五福桥证券营业部

2019-11-20 1.43 1.51 -5.30 31.20 44.6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宝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9-11-08 1.43 1.51 -5.30 30.00 42.9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7 1.62 1.72 -5.81 176.37 285.7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6 1.59 1.80 -11.67 250.00 397.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4-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邱茂国,邱茂期
公告日期 2020-04-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如良,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邱茂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邱茂国
公告日期 2019-09-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广中茂:关于董事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高恒远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24

处罚对象:

邱茂国,邱茂期

— 1 —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
区新华南路 505 号;
邱茂国,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邱茂期,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如良,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 )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
通过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茂园林”)、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茂生物”)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
— 2 —
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公章为其相关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
计 39,329.90 万元,占天广中茂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65%。
天广中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邱茂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总经理黄如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 3 —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
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如良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对本
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
广中茂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
— 4 —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24

处罚对象:

黄如良,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如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关于对邱茂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04

处罚对象:

邱茂国

    关于对邱茂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邱茂国,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于2015年12月向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及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100%股权。
    邱茂国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天广中茂签订《利润补偿协议》,承诺中茂园林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500万元、18,000万元、20,000万元和22,000万元;中茂生物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15,000万元、18,000万元和20,000.86万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7日出具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告之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中茂园林与中茂生物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25,767.57万元,与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合计数135,500.86万元的差额为9,733.29万元。
    因中茂园林与中茂生物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邱茂国应当在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20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天广中茂支付9,733.29万元的业绩补偿款;就现金补偿的差额部分,邱茂国应当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第21个交易日至30个交易日内,以持有的相对应股份转至天广中茂董事会设立的专户进行锁定并用于业绩补偿。
    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邱茂国的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期已届满,未能依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邱茂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邱茂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邱茂国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3日

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04

处罚对象:

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股东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30日,天广中茂披露《关于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东方盛来为确保天广中茂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现有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向天广中茂作出以下不可撤销承诺:(1)2019年4月30日前向共管账户支付金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向共管账户支付的金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后期资金根据中茂园林项目的实际进度按需支付;(2)在上述承诺完成之前,东方盛来如果通过质押持有的天广中茂的股份进行融资,质押所融资资金优先满足上述承诺。
    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东方盛来未向天广中茂提供任何资金,违反了对天广中茂作出的承诺。
    东方盛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3日

天广中茂:关于董事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9-08-31

处罚对象:

高恒远

股票代码:002509         股票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19-095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广中茂”)董事长高恒远
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
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2019〕
3号,现将事先告知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对高恒远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拟
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高恒远所享有的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天广中茂的重要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茂园林”)因资金紧张,在2018年度部分工程项目陆续停工,截至2018年
12月31日,与停工项目有关的存货账面价值达245,251.56万元,占2018年末天广
中茂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27.45%。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盛来”)作为天广中茂的股东,同意向天广中茂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
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东方盛
来拟与天广中茂设立以东方盛来为主体的共管账户,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存入共管
账户,共管账户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中茂园林日常运营及工程复工等问题,不得挪
作他用。
   2019年4月27日,东方盛来作出不可撤销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共管账
户支付金额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向共管账户支付的金额累计
                                    1
不低于1亿元,后期资金根据中茂园林项目的实际进度按需支付。在上述承诺完成
之前,东方盛来如果通过质押其持有的天广中茂股份进行融资的,质押融资资金
优先满足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内容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开披露,但东方盛来未按期履行上述
资金支付承诺,福建证监局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2019 年 7 月 26 日对东方
盛来采取了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但截至目前东方盛来仍未
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东方盛来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承诺函》、
天广中茂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东方盛
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市
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5 号)、《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 号)。
   高恒远作为东方盛来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属于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
依照《监管指引 4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决定对高恒远采
取如下监管措施:认定高恒远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对福建证监局拟作出的上述决定,高恒远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高恒远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福建证监局复核成立的,福建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
果高恒远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福建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
正式的监管措施决定。
   二、其他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2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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