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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5364.96 425.79 13.86 37.14 0
2024-04-16 15553.27 486.64 13.86 34.79 0
2024-04-15 15751.58 680.24 13.86 37.42 0
2024-04-12 15818.73 498.93 13.86 38.25 0
2024-04-11 15763.41 580.06 13.86 39.09 0
2024-04-10 15587.77 306.16 13.86 38.95 0
2024-04-09 15641.01 366.17 13.86 39.64 0
2024-04-08 15715.32 305.26 13.86 38.95 0
2024-04-03 15667.66 637.22 13.86 39.78 0
2024-04-02 15790.32 1252.78 13.86 39.9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2 22049.45 17.416
2 QFII 1 315.29 0.249
3 上市公司 1 286.06 0.226
4 基金 5 40.93 0.032
2023-09-30 1 其他 2 22693.85 17.926
2 上市公司 1 574.87 0.454
2023-06-30 1 其他 2 22046.88 17.415
2 上市公司 1 527.77 0.417
3 基金 6 39.67 0.031
2023-03-31 1 其他 2 22444.40 17.726
2 QFII 1 612.60 0.484
2022-12-31 1 其他 2 22444.40 17.7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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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15 2.85 2.89 -1.38 3152.00 8983.20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阳泰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丰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5 2.85 2.89 -1.38 3175.00 9048.75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阳泰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丰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29 27.05 27.05 0 300.00 811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06-25 33.40 33.40 0 300.00 1002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06-12 39.00 44.02 -11.40 8.00 312.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15-06-11 39.00 43.33 -9.99 128.14 4997.4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超控股: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雷,张乃明,罗文昂,肖誉,黄锦光,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超控股: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飞,潘志娟,黄润楷
公告日期 2022-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超控股: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锦光
公告日期 2022-08-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润楷,黄锦光,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黄锦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黄锦光

中超控股: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14

处罚对象:

俞雷,张乃明,罗文昂,肖誉,黄锦光,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084 号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
东路 999 号;
黄锦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 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片区
国道 206 以东砲北一路以南;
杨飞,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 2 —
俞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乃明,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罗文昂,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潘志娟,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润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2〕 1 号) 查明的事实,江苏中
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 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3 月至 5 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 )、
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 )签订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
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
山一” )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 )
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 2018 年 3 月和 7 月各融资 2000 万元
和 5000 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 1,995 万元和 4,979
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广贸易” )。
— 3 —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9 月和 2019 年 4 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
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
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 7448.86 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
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 )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
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 20%,第二次交割 9%。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
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 20%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
2018 年 8 月 9 日、 8 月 14 日、 8 月 28 日和 8 月 29 日,中超
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
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
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
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
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
的通知,已交割的 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
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
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
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发布《关于股权转
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
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
在商议中。 2018 年 9 月 28 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
〈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
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8 年 12 月 5 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
撤销中超控股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作出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超控股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未及时准确披露
控制权转让进展、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
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第一款第(二)项,《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条第二款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 5 —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
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及未及
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截止目前尚未归还占用资金, 违反其诚信义务,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2.12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
限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一) 负有重要责任,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明确知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指使中超
控股不及时对外披露,未能诚实守信,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
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俞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乃明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
(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 6 —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肖誉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 对于公司资
金被占用事项, 未能勤勉尽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
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在负责处理公司重大诉讼过程中,未
依规组织披露, 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
在知悉控制权转让纠纷后,未能依规组织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
获取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信息,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中超控股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提交了书
面申辩和听证申请, 其余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罗文昂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与资金占用相关的日化经
营业务与公司当时“电缆、日化双主业”发展情况相符,罗文昂
已经履行了解交易情况,查验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发票、付
款凭证等原始单据义务,且查验原始单据无异常。因此罗文昂已
— 7 —
经对交易事项予以必要关注,并履行了财务总监职责,罗文昂未
审批、签署过资金占用相关文件,未参与且不知情; 二是罗文昂
已配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相关调查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
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罗文昂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对涉及大额资金转
出事项保持重点关注,不能仅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由推卸其法
定职责义务,且罗文昂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 此
外,根据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 在中超控股向南通泉恩、重庆信
友达采购原材料的交易中,合同约定交易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仓
库,但该交易实际中存在上千吨原材料的发货日期、开票日期和
验收入库日期均为同一天等明显欠缺合理性的情形;部分交易的
发货单上显示送货方式为“自提”, 但根据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
中超控股实际上并未派车自提。罗文昂在听证过程中也提出,其
核验相关单据时,并未看到相应物流单据。 罗文昂作为时任财务
总监, 未充分关注上述单据、物流等存在的异常情况即在用款申
请单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 故对其已勤勉尽责且未参与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列明的相关责任人系对中超控股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黄锦
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等违规负责, 罗文昂因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辞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 故未参与中超控股 2018
— 8 —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但罗文昂在担任财务总监的任期内, 未能
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对中超控股资金占
用违规负有重要责任的事实清晰,故对其不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长黄锦光, 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俞雷、时任总经理
张乃明、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时任财务总监肖誉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四、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五、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时任
董事会秘书黄润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 9 —
长黄锦光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黄锦光、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
有限公司、俞雷、张乃明、罗文昂、肖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苏中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 电 话 :
0755-88668240)。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14 日

中超控股: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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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14

处罚对象:

杨飞,潘志娟,黄润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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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084 号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
东路 999 号;
黄锦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 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片区
国道 206 以东砲北一路以南;
杨飞,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 2 —
俞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乃明,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罗文昂,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潘志娟,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润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2〕 1 号) 查明的事实,江苏中
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 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3 月至 5 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 )、
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 )签订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
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
山一” )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 )
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 2018 年 3 月和 7 月各融资 2000 万元
和 5000 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 1,995 万元和 4,979
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广贸易” )。
— 3 —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9 月和 2019 年 4 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
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
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 7448.86 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
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 )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
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 20%,第二次交割 9%。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
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 20%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
2018 年 8 月 9 日、 8 月 14 日、 8 月 28 日和 8 月 29 日,中超
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
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
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
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
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
的通知,已交割的 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
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
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
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发布《关于股权转
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
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
在商议中。 2018 年 9 月 28 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
〈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
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8 年 12 月 5 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
撤销中超控股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作出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超控股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未及时准确披露
控制权转让进展、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
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第一款第(二)项,《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条第二款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 5 —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
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及未及
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截止目前尚未归还占用资金, 违反其诚信义务,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2.12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
限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一) 负有重要责任,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明确知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指使中超
控股不及时对外披露,未能诚实守信,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
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俞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乃明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
(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 6 —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肖誉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 对于公司资
金被占用事项, 未能勤勉尽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
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在负责处理公司重大诉讼过程中,未
依规组织披露, 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
在知悉控制权转让纠纷后,未能依规组织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
获取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信息,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中超控股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提交了书
面申辩和听证申请, 其余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罗文昂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与资金占用相关的日化经
营业务与公司当时“电缆、日化双主业”发展情况相符,罗文昂
已经履行了解交易情况,查验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发票、付
款凭证等原始单据义务,且查验原始单据无异常。因此罗文昂已
— 7 —
经对交易事项予以必要关注,并履行了财务总监职责,罗文昂未
审批、签署过资金占用相关文件,未参与且不知情; 二是罗文昂
已配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相关调查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
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罗文昂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对涉及大额资金转
出事项保持重点关注,不能仅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由推卸其法
定职责义务,且罗文昂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 此
外,根据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 在中超控股向南通泉恩、重庆信
友达采购原材料的交易中,合同约定交易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仓
库,但该交易实际中存在上千吨原材料的发货日期、开票日期和
验收入库日期均为同一天等明显欠缺合理性的情形;部分交易的
发货单上显示送货方式为“自提”, 但根据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
中超控股实际上并未派车自提。罗文昂在听证过程中也提出,其
核验相关单据时,并未看到相应物流单据。 罗文昂作为时任财务
总监, 未充分关注上述单据、物流等存在的异常情况即在用款申
请单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 故对其已勤勉尽责且未参与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列明的相关责任人系对中超控股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黄锦
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等违规负责, 罗文昂因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辞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 故未参与中超控股 2018
— 8 —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但罗文昂在担任财务总监的任期内, 未能
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对中超控股资金占
用违规负有重要责任的事实清晰,故对其不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长黄锦光, 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俞雷、时任总经理
张乃明、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时任财务总监肖誉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四、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五、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时任
董事会秘书黄润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 9 —
长黄锦光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黄锦光、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
有限公司、俞雷、张乃明、罗文昂、肖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苏中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 电 话 :
0755-88668240)。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14 日

中超控股: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14

处罚对象:

黄锦光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084 号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
东路 999 号;
黄锦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 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片区
国道 206 以东砲北一路以南;
杨飞,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 2 —
俞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乃明,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罗文昂,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潘志娟,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润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2〕 1 号) 查明的事实,江苏中
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 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3 月至 5 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 )、
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 )签订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
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
山一” )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 )
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 2018 年 3 月和 7 月各融资 2000 万元
和 5000 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 1,995 万元和 4,979
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广贸易” )。
— 3 —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9 月和 2019 年 4 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
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
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 7448.86 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
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 )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
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 20%,第二次交割 9%。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
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 20%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
2018 年 8 月 9 日、 8 月 14 日、 8 月 28 日和 8 月 29 日,中超
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
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
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
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
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
的通知,已交割的 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
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
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
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发布《关于股权转
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
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
在商议中。 2018 年 9 月 28 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
〈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
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8 年 12 月 5 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
撤销中超控股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作出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超控股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未及时准确披露
控制权转让进展、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
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第一款第(二)项,《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条第二款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 5 —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
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及未及
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截止目前尚未归还占用资金, 违反其诚信义务,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2.12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
限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一) 负有重要责任,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明确知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指使中超
控股不及时对外披露,未能诚实守信,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
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俞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乃明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
(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 6 —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肖誉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 对于公司资
金被占用事项, 未能勤勉尽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
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在负责处理公司重大诉讼过程中,未
依规组织披露, 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
在知悉控制权转让纠纷后,未能依规组织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
获取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信息,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中超控股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提交了书
面申辩和听证申请, 其余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罗文昂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与资金占用相关的日化经
营业务与公司当时“电缆、日化双主业”发展情况相符,罗文昂
已经履行了解交易情况,查验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发票、付
款凭证等原始单据义务,且查验原始单据无异常。因此罗文昂已
— 7 —
经对交易事项予以必要关注,并履行了财务总监职责,罗文昂未
审批、签署过资金占用相关文件,未参与且不知情; 二是罗文昂
已配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相关调查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
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罗文昂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对涉及大额资金转
出事项保持重点关注,不能仅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由推卸其法
定职责义务,且罗文昂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 此
外,根据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 在中超控股向南通泉恩、重庆信
友达采购原材料的交易中,合同约定交易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仓
库,但该交易实际中存在上千吨原材料的发货日期、开票日期和
验收入库日期均为同一天等明显欠缺合理性的情形;部分交易的
发货单上显示送货方式为“自提”, 但根据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
中超控股实际上并未派车自提。罗文昂在听证过程中也提出,其
核验相关单据时,并未看到相应物流单据。 罗文昂作为时任财务
总监, 未充分关注上述单据、物流等存在的异常情况即在用款申
请单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 故对其已勤勉尽责且未参与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列明的相关责任人系对中超控股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黄锦
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等违规负责, 罗文昂因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辞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 故未参与中超控股 2018
— 8 —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但罗文昂在担任财务总监的任期内, 未能
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对中超控股资金占
用违规负有重要责任的事实清晰,故对其不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长黄锦光, 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俞雷、时任总经理
张乃明、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时任财务总监肖誉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四、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五、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时任
董事会秘书黄润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 9 —
长黄锦光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黄锦光、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
有限公司、俞雷、张乃明、罗文昂、肖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苏中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 电 话 :
0755-88668240)。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14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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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8-05

处罚对象:

黄润楷,黄锦光,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8-05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黄锦光、黄润楷、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明,黄锦光在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黄润楷在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黄锦光、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5日

关于对黄锦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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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7-08

处罚对象:

黄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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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锦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黄锦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经查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
或“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担保书 
2016年9月20日,黄锦光向陈伟利借款4,000万元。2018
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了《担保书》,为前
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
《担保书》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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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担保书 
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黄锦光合计向
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镛汇贷款
公司”)借款8,500万元,后黄锦光归还本金1,500万元,尚欠镛
汇贷款公司7,0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镛
汇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
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书》
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担保书 
2016年10月19日,黄锦光向林宏勇借款8,000万元。2018
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了《担保书》,为前
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
《担保书》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盖印。 
四、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担保书 
2016年10月24日,黄锦光向林宏勇借款7,000万元,后黄
锦光偿还本金5,500万元,尚欠1,500万元。2018年8月2日,
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
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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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责任。法院判决书显示,黄锦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担保书》
上加盖的印章是黄锦光私刻的印章。 
五、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黄培潮签订担保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黄锦光及其关联方广东鹏锦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锦实业”)向黄培潮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
4,412万元。2018年7月1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黄培潮签订了
《结欠条》,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为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
院判决书显示,黄锦光主张《结欠条》上加盖中超控股的印章是
黄锦光私刻的印章。 
六、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黄锦光的关联方鹏锦实业共结欠
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和物流公司”)运费9,000
万元。2018年7月1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玉和物流公司签订了
《结欠条》,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为鹏锦实业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结欠条》上
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七、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商银行
深圳分行与黄锦光的关联方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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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接受
红塔资产的委托向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58,000万元,后凯业贸
易仅偿还部分利息及本金2,9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
股的名义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为凯业贸易前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
保函 
2016年8月1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融信托”)与黄锦光的关联方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以
下简称“锦云投资”)共同成立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华融信托认缴出资3亿元。2016
年8月26日,华融信托与锦云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转让协议》,华融信托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中对应出资额2.5亿
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锦云投资,转让价格为2.5亿元,转让后华
融信托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0.5亿元。同时,华融信托与
锦云投资签订《差额补足协议》,锦云投资对华融信托从合伙企
业分配的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
对锦云投资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财安司法鉴定
所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函》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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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为自己及关联方的债务违规提供
担保,涉及金额为119,012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63.09%。 
黄锦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
锦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黄锦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中超控股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8240)。 
对于黄锦光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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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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