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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锦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黄锦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经查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
或“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担保书
2016年9月20日,黄锦光向陈伟利借款4,000万元。2018
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了《担保书》,为前
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
《担保书》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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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担保书
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黄锦光合计向
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镛汇贷款
公司”)借款8,500万元,后黄锦光归还本金1,500万元,尚欠镛
汇贷款公司7,0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镛
汇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
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书》
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担保书
2016年10月19日,黄锦光向林宏勇借款8,000万元。2018
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了《担保书》,为前
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
《担保书》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盖印。
四、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担保书
2016年10月24日,黄锦光向林宏勇借款7,000万元,后黄
锦光偿还本金5,500万元,尚欠1,500万元。2018年8月2日,
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
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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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责任。法院判决书显示,黄锦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担保书》
上加盖的印章是黄锦光私刻的印章。
五、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黄培潮签订担保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黄锦光及其关联方广东鹏锦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锦实业”)向黄培潮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
4,412万元。2018年7月1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黄培潮签订了
《结欠条》,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为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
院判决书显示,黄锦光主张《结欠条》上加盖中超控股的印章是
黄锦光私刻的印章。
六、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黄锦光的关联方鹏锦实业共结欠
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和物流公司”)运费9,000
万元。2018年7月1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玉和物流公司签订了
《结欠条》,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为鹏锦实业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结欠条》上
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七、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商银行
深圳分行与黄锦光的关联方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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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接受
红塔资产的委托向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58,000万元,后凯业贸
易仅偿还部分利息及本金2,9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
股的名义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为凯业贸易前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
保函
2016年8月1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融信托”)与黄锦光的关联方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以
下简称“锦云投资”)共同成立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华融信托认缴出资3亿元。2016
年8月26日,华融信托与锦云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转让协议》,华融信托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中对应出资额2.5亿
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锦云投资,转让价格为2.5亿元,转让后华
融信托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0.5亿元。同时,华融信托与
锦云投资签订《差额补足协议》,锦云投资对华融信托从合伙企
业分配的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
对锦云投资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财安司法鉴定
所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函》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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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为自己及关联方的债务违规提供
担保,涉及金额为119,012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63.09%。
黄锦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
锦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黄锦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中超控股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8240)。
对于黄锦光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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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