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南
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对面车塘湖水产场办公楼
313室,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京鑫优贝”)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8月15日,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ST晨鑫”)与京鑫优贝、冯文杰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
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ST 晨鑫以部分资产与京鑫优贝、冯
文杰持有的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
鑫互联”)55%股权进行置换,交易金额99,000万元。相关协议
约定:壕鑫互联2016年-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8,600.71
万元、19,193.42万元以及29,200.64万元。如壕鑫互联2016年
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
利润数未能达到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京鑫优贝应于年报披露后
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ST晨鑫进行补偿。同时,补偿期
限届满时,*ST晨鑫应对壕鑫互联进行减值测试,于2018年年报
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减值测试结果、资产减值补偿的现金金
额进行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完成补
偿。
2017年10月30日,*ST晨鑫与京鑫优贝签署《股权购买协
议》及《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ST 晨鑫以现金方式收购
京鑫优贝持有的壕鑫互联45%股权,交易金额101,250万元。相
关协议约定:壕鑫互联2017 年-2019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19,193.42万元、29,200.64万元以及40,125.44万元。如壕鑫互
联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
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京鑫优贝应于年
报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ST晨鑫进行补偿。同时,
补偿期限届满时,*ST晨鑫应对壕鑫互联进行减值测试,于2019
年年报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减值测试结果、资产减值补偿的
现金金额进行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完
成补偿。
壕鑫互联2016 年度、2017 年度分别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9,235.68万元、19,813.65万元,完成业绩承诺。2018年度,壕
鑫互联实现扣非后净利润8360.2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审计,京鑫优贝应支付业绩补
偿款57,136.68万元。因京鑫优贝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在期限内支
付相应业绩补偿款,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ST晨鑫同
意延长支付期限并调整支付方式,京鑫优贝应于2018年年度报告
披露(即2019年4月29日)后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即2020年4
月29日)以现金或资产补偿方式向*ST晨鑫支付2018年度的业
绩补偿款。但截至目前,京鑫优贝仍未支付上述补偿款。
京鑫优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晨鑫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