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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鑫退(0024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4-30 3179.22 0 0 0 0
2020-04-29 3220.09 54.00 0 0 0
2020-04-28 3296.78 20.53 0 0 0
2020-04-27 3396.62 41.01 0 0 0
2020-04-24 3462.09 62.63 0 0 0
2020-04-23 3590.25 62.56 0 0 0
2020-04-22 3637.62 28.78 0 0 0
2020-04-21 3687.48 211.32 0 0 0
2020-04-20 3566.38 53.24 0 0 0
2020-04-17 3544.37 76.0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1 9537.12 6.683
2021-12-31 1 其他 1 9537.12 6.683
2021-09-30 1 其他 1 9537.12 6.683
2021-06-30 1 其他 1 9537.12 6.683
2021-03-31 1 其他 1 9537.12 6.6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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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11-01 3.50 3.53 -0.85 750.00 262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政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31 3.50 3.50 0 240.00 84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政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30 3.89 3.89 0 300.00 1167.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政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29 3.54 4.32 -18.06 1280.00 4531.2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政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29 3.54 4.32 -18.06 280.00 991.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政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8-02-07 5.38 5.52 -2.54 364.00 1958.32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长松)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长松
公告日期 2020-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玉岩)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玉岩
公告日期 2020-06-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德群
公告日期 2020-03-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德群

关于对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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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11

处罚对象:

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对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南
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对面车塘湖水产场办公楼
313室,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京鑫优贝”)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8月15日,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ST晨鑫”)与京鑫优贝、冯文杰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
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ST 晨鑫以部分资产与京鑫优贝、冯
文杰持有的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
鑫互联”)55%股权进行置换,交易金额99,000万元。相关协议
约定:壕鑫互联2016年-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8,600.71
万元、19,193.42万元以及29,200.64万元。如壕鑫互联2016年
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
利润数未能达到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京鑫优贝应于年报披露后
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ST晨鑫进行补偿。同时,补偿期
限届满时,*ST晨鑫应对壕鑫互联进行减值测试,于2018年年报
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减值测试结果、资产减值补偿的现金金
额进行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完成补
偿。 
2017年10月30日,*ST晨鑫与京鑫优贝签署《股权购买协
议》及《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ST 晨鑫以现金方式收购
京鑫优贝持有的壕鑫互联45%股权,交易金额101,250万元。相
关协议约定:壕鑫互联2017 年-2019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19,193.42万元、29,200.64万元以及40,125.44万元。如壕鑫互
联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
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京鑫优贝应于年
报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ST晨鑫进行补偿。同时,
补偿期限届满时,*ST晨鑫应对壕鑫互联进行减值测试,于2019
年年报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减值测试结果、资产减值补偿的
现金金额进行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完
成补偿。 
壕鑫互联2016 年度、2017 年度分别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9,235.68万元、19,813.65万元,完成业绩承诺。2018年度,壕
鑫互联实现扣非后净利润8360.2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审计,京鑫优贝应支付业绩补
偿款57,136.68万元。因京鑫优贝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在期限内支
付相应业绩补偿款,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ST晨鑫同
意延长支付期限并调整支付方式,京鑫优贝应于2018年年度报告
披露(即2019年4月29日)后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即2020年4
月29日)以现金或资产补偿方式向*ST晨鑫支付2018年度的业
绩补偿款。但截至目前,京鑫优贝仍未支付上述补偿款。 
京鑫优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晨鑫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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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30

处罚对象:

赵长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长松)
 
 
〔2020〕34号
 
当事人:赵长松,男,1985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赵长松内幕交易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科技)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情况
2018年3月5日,晨鑫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某群及其妻王某与赵长松、徐某岩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时许,刘某群于返程途中在机场经头等舱通道过安检后被常州公安机关拘捕,一同过检的王某见证了全过程。与刘某群同行的赵长松、徐某岩等人由经济舱通道过检后,从王某处得知刘某群被捕。与此同时,晨鑫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某庆在大连被公安机关拘捕,其司机刘某志在现场目击相关情况。赵长松在得知刘某群被捕后,立即尝试联系刘某庆,但刘某庆及刘某志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当日下午5时许,赵长松抵达大连,后刘某志电话联系赵长松,将刘某庆被捕的情况告知赵长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刘某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仍担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后,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刘某群、刘某庆在内的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
我会认为,晨鑫科技时任董事刘某庆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二、赵长松交易“晨鑫科技”的情况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张某辉”证券账户于2014年6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大连黄浦路营业部。“张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大连黄浦路营业部。涉案期间,“张某辉”“张某”账户由李某男保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赵长松决策将“张某辉”“张某”账户内的“晨鑫科技”卖出
2018年3月11日,赵长松通知李某男将“张某辉”“张某”账户中的“晨鑫科技”卖出。次日,李某男操作卖出。其中,“张某辉”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191,250股,成交金额1,145,587.50元,交易避损117,085.73元;“张某”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412,500股,成交金额2,495,473元,交易避损277,103.89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长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长松违法所得394,189.62元,并处以394,189.6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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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30

处罚对象:

徐玉岩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玉岩)
 
 
 
〔2020〕33号
 
当事人:徐玉岩,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玉岩内幕交易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科技)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情况
2018年3月5日,晨鑫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某群及其妻王某与赵某松、徐玉岩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时许,刘某群于返程途中在机场经头等舱通道过安检后被常州公安机关拘捕,一同过检的王某见证了全过程。与刘某群同行的赵某松、徐玉岩等人由经济舱通道过检后,从王某处得知刘某群被捕。与此同时,晨鑫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某庆在大连被公安机关拘捕,其司机刘某志在现场目击相关情况。赵某松在得知刘某群被捕后,立即尝试联系刘某庆,但刘某庆及刘某志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当日下午5时许,赵某松抵达大连,后刘某志电话联系赵某松,将刘某庆被捕的情况告知赵某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刘某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仍担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后,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刘某群、刘某庆在内的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
我会认为,晨鑫科技时任董事刘某庆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二、徐玉岩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赵某松联络、接触情况
2018年3月6日晚,赵某松将刘某庆被捕一事告知徐玉岩。当日下午17时至3月7日开盘前,徐玉岩与赵某松多次通话。
三、徐玉岩交易“晨鑫科技”的情况
(一)“徐玉岩”账户基本情况
“徐玉岩”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18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张杨路营业部,该账户所持“晨鑫科技”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和股权激励。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徐玉岩卖出“晨鑫科技”的情况
2018年3月7日上午,徐玉岩委托吴某馨操作卖出“徐玉岩”账户中全部可售“晨鑫科技”。当日上午,“徐玉岩”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1,752,501股,成交金额10,006,780.71元。经计算,涉案交易避损582,841.53元。前述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徐玉岩与赵某松联络情况等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徐玉岩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徐玉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玉岩没收违法所得582,841.53元,并处以582,841.53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3日

关于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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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11

处罚对象:

刘德群

 
 
 
 
 
 
 
关于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德群,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晨鑫”)持股5%以上股东刘德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刘德群在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通过司法拍卖、司法划
转方式累计减持*ST 晨鑫股份4,933.67 万股,减持金额合计
14,984.53万元。 
刘德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德群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1日

关于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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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3-24

处罚对象:

刘德群

 
 
 
 
 
 
 
关于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德群,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原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
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7年9月,晨鑫科技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出售
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交易作价
15.71亿元,并约定资产对价转让款以现金方式分四期支付。晨
鑫科技于2017年9月2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公告显示,刘德群作出承诺如本次交易对价不能及
时、足额给付时,将未支付对价的等值部分资产退回晨鑫科技。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刘德群已到期尚未支付的资产对
价转让款为3.7亿元,未按照承诺将等值资产退回晨鑫科技。 
刘德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德群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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