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夏鸿斌,孙进峰,封堃,李巧思,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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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526 号
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夏鸿斌: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进峰: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控制人
之一;
封堃: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控制人
之一;
李巧思: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控制人— 2 —
之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霍尔果斯
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及本所查明,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木隆投资”)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
于 2017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万木隆投资受让金洲管道
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及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52,764,514 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木隆投资直接持有金洲管道
10.1366%股份,金洲管道实际人变更为孙进峰、封堃、李巧思。
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本次受让股份所支付
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孙进峰、封堃分别持有万
木隆投资 15%的股权,李巧思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
计拥有万木隆投资 2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孙进峰、封堃与李巧
思于 2017 年 4 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三人为万木隆投资共同
实际控制人。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万木
隆投资的出资、资金划转、经营管理等均由夏鸿斌负责。
万木隆投资未及时、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严重
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制情况的判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3 —
条、第 11.8.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夏鸿斌实际负责万木隆投资出资、资金划转、经营管理,孙
进峰、封堃、李巧思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明的万木隆投
资和金洲管道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夏鸿斌、孙进峰、封堃、李巧
思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夏鸿斌、孙进峰、封堃、李巧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万木隆投资、夏鸿斌、孙进峰、封堃、李巧思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洲管道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8 日— 4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