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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0024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11887.53 22.886
2 基金 6 1971.43 3.795
3 QFII 1 300.64 0.579
2023-12-31 1 其他 7 12011.98 23.125
2 基金 98 3445.31 6.633
3 社保 1 565.70 1.089
4 上市公司 1 252.56 0.486
2023-09-30 1 其他 2 11691.89 22.509
2 基金 7 3154.03 6.072
3 社保 1 559.45 1.077
2023-06-30 1 其他 4 11902.10 22.914
2 基金 50 3281.81 6.318
2023-03-31 1 其他 4 11869.97 22.864
2 基金 4 724.44 1.39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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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03 6.40 6.66 -3.90 81.73 523.04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3-03 6.40 6.66 -3.90 70.00 448.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3-02 6.41 6.67 -3.90 67.00 429.47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3-02 6.41 6.67 -3.90 233.00 1493.53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3-01 6.39 6.65 -3.91 65.00 415.35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3-01 6.39 6.65 -3.91 235.00 1501.65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1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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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3-19

处罚对象:

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3-19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披露的公告,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隆投资”)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行为。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行为。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所拟对你们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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