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3-19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披露的公告,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隆投资”)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行为。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行为。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所拟对你们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夏鸿斌、孙进峰、李巧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