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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退(0024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11426.10 15.350
2023-12-31 1 其他 1 11426.10 15.350
2023-09-30 1 其他 1 13428.91 18.040
2023-06-30 1 其他 1 14598.91 19.612
2023-03-31 1 其他 1 15398.91 20.6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6 0.54 0.54 0 30.00 16.2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4-04-26 0.54 0.54 0 30.00 16.2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5 0.57 0.57 0 30.00 17.10

买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敦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9 0.69 0.69 0 30.00 20.7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体育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9 0.69 0.69 0 40.00 27.6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敦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8 0.73 0.73 0 40.00 29.2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柯树泉,焦宝元,谢成松,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太安:20231228-2023-11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焦宝元,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焦宝元,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太安: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焦宝元,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欧明媚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2-06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柯树泉,焦宝元,谢成松,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4 号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揭阳路 28 号;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 号
2509 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柯树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柯少彬,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余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柯少芳,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 2 —
焦宝元,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广东
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秀清,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
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
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安堂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至 2022 年上
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6,484.64 万元、20,526.57 万元、
27,655.47 万元、26,926.94 万元、16,112.99 万元,分别占当期
净资产的 1.22%、3.80%、5.10%、5.87%、3.61%。针对上述期间
发生的 32,755.24 万元资金占用,本所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作
出纪律处分决定。
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
年至 2021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 6,480 万元、14,061 万元、
11,495 万元、10,318.95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
— 3 —
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虛增收入、利
润,2018 年至 2020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61.23 万元、1,007.85
万元、500.33 万元。通过上述方式,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各年
度分别虚增利润 6,599.64 万元、14,371.26 万元、11,592.81 万
元、10,318.95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0.08%、
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
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树泉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少彬、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兼
副总经理柯少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 4 —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焦宝元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宋秀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谢成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九条、第十六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
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少彬
给予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
— 5 —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树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
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时任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焦宝元、
董事宋秀清、副总经理谢成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树
泉、柯少彬、余祥、柯少芳、焦宝元、宋秀清、谢成松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广东
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 日
— 6 —

*ST太安:20231228-2023-11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8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焦宝元,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 太安公告编号:2023-11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柯少彬先生于同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4号),因公司和
柯少彬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柯少
彬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太安
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87)。2023年12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
40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 ),住所:广东
省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28号。
    柯少彬,男,1978年5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
                                     1
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
    余祥,男,1970年10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
砂路金色家园******。
    焦宝元,男,1970年5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副总经理、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
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衢州市四季
美林小区******。
    柯少芳,女,1973年11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
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
    宋秀清,男,1962年2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
区珠池街道海湾一城******。
    谢成松,男,1976年2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金平区华山路88号汇聚时代花园******。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太安堂、柯少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安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
润 。2018年至 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 64,800,000 元、 140,610,000 元、
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
(以下,简称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
年至 2020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612,307.69 元 、 10,078,484.67 元 、
5,003,302.21元。
    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
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2
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
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64,846,419.70 元 、 205,265,742 元 、 276,554,699.08 元 、 269,269,391.59 元
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和11月修订、2020
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
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
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
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安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太安堂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柯少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
                                     3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实施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
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祥时任太安堂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焦宝元时
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知悉康爱多财务造假、审批康爱多涉资金占
用的资金划转,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度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是对太安堂2018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柯少芳时任太
安堂常务副总经理、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参与部分太安堂及宏兴
制药厂涉及财务造假方面的业务,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秀清时任太安堂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成松时任太安堂副总经
理,参与部分太安堂涉资金占用的合同洽谈、资金付款审批,签字保证太安堂
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对太安堂2018年至
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柯少彬作为太安堂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
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4
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焦宝元、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宋秀清、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及
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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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焦宝元,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1号
    当事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28号。
柯某彬,男,197X年5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余某,男,197X年10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焦某元,男,197X年5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副总经理、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衢州市。
柯某芳,女,197X年11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宋某清,男,196X年2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谢某松,男,197X年2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安堂、柯某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安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以下简称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612,307.69元、10,078,484.67元、5,003,302.21元。
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和11月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安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太安堂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柯某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实施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时任太安堂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焦某元时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知悉康爱多财务造假、审批康爱多涉资金占用的资金划转,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度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太安堂2018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柯某芳时任太安堂常务副总经理、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参与部分太安堂及宏兴制药厂涉及财务造假方面的业务,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宋某清时任太安堂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某松时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参与部分太安堂涉资金占用的合同洽谈、资金付款审批,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对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柯某彬作为太安堂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二、对柯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余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焦某元、柯某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宋某清、谢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

*ST太安: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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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04

处罚对象:

余祥,宋秀清,柯少彬,柯少芳,焦宝元,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公告编号:2023-111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柯少彬先生于同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4号),因公司和
柯少彬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柯少
彬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太安
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87)。 
2023年12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40号),现将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柯少彬、余祥、焦宝元、柯少芳、宋秀清、
谢成松: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2 
出行政处罚并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太安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
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
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
(以下简称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至
2020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612,307.69元、10,078,484.67元、5,003,302.21
元。 
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
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
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
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
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3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4月和11月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
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
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
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安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
违法行为。 
太安堂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其中,柯少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直接责任人员”负
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实施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祥时任太安堂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焦宝元时任太安堂
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知悉康爱多财务造假、审批康爱多涉资金占用的资金
划转,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度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太安
堂2018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柯少芳时任太安堂常务
副总经理、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参与部分太安堂及宏兴制药厂
涉及财务造假方面的业务,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宋秀
  4 
清时任太安堂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22年半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成松时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参与
部分太安堂涉资金占用的合同洽谈、资金付款审批,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对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此外,柯少彬作为太安堂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
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焦宝元、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宋秀清、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
  5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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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5

处罚对象:

欧明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9号
当事人:欧某媚,女,1977年4月出生,时任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5%以上大股东,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欧某媚违规减持“太安堂”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欧某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欧某媚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7月1日为太安堂持股5%以上大股东。欧某媚将其名下证券账户全权委托陈某伟管理并进行股票买卖,陈某伟不从中单独收取报酬,也不承担买卖股票亏损的责任。
2021年7月1日,陈某伟使用“欧某媚”股票账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21,738,900股“太安堂”股票,交易总额为100,150,960.59元,交易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84%。超额减持的股份数量为14,071,168股,超额减持比例为1.84%,违规减持金额为64,825,722.78元,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欧某媚作为太安堂持股5%以上大股东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欧某媚未在首次减持“太安堂”股票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占比超过1%。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欧某媚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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