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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灵(00242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55587.45 0 91.53 591.27 0
2024-04-29 57250.71 3171.39 91.53 591.27 3.68
2024-04-26 57281.55 2408.32 110.59 705.58 16.37
2024-04-25 56769.83 2628.47 110.12 700.38 23.59
2024-04-24 56951.91 1738.76 92.27 597.01 2.27
2024-04-23 56870.23 1821.78 123.40 793.48 8.79
2024-04-22 56464.88 1381.73 136.32 887.46 24.43
2024-04-19 56403.06 1044.22 116.70 763.23 15.84
2024-04-18 56691.50 2348.30 122.51 812.26 18.9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7541.98 14.459
2025-06-30 1 其他 2 16134.65 13.299
2025-03-31 1 其他 2 16134.65 13.299
2024-12-31 1 其他 2 16134.65 13.299
2024-09-30 1 其他 3 16685.43 13.7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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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25 5.33 4.83 10.35 40.00 213.2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25 8.23 8.07 1.98 150.00 1234.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8.17 8.17 0 1981.75 16190.93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09 8.17 8.17 0 840.00 6862.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09 8.17 8.17 0 360.00 2941.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207 8.12 8.12 0 591.00 4798.9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7 8.12 8.12 0 1379.00 11197.4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贵州百灵: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贵州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姜伟,姜勇,封基贤,张洪武,李红星,杨明,牛民,胡坚,袁远镇,陈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百灵: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伟,李红星,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贵州百灵: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伟,姜勇,李红星,牛民,郑荣,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百灵: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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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20

处罚对象:

姜伟,姜勇,封基贤,张洪武,李红星,杨明,牛民,胡坚,袁远镇,陈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公告编号:2025-05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12024002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5]1 号、黔处罚字[2025]2 号、黔处罚
字[2025]3 号、黔处罚字[2025]4 号、黔处罚字[2025]5 号、黔处罚
字[2025]6 号、黔处罚字[2025]7 号、黔处罚字[2025]8 号、黔处罚
第1页
字[2025]9 号、黔处罚字[2025]10 号、黔处罚字[2025]11 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
陈培、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
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
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
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 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 35,012.49 万元,多计
利润 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5.73%;2020 年少计销售费用 24,080.95 万元,多计利润 24,080.9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15.35%;2021 年少计销
售费用 6,379.16 万元,多计利润 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45.04%;2023 年多计销售费用 45,941.10 万元,少
计利润 45,941.1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3.17%。
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
第2页
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根据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姜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
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
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
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
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3页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
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牛民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
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4、对姜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
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第4页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
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封基贤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
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1 年、2023 年
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6、对陈培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在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后知悉公
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
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
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5页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7、对李红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财
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8、对袁远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
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第6页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9、对张洪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10、对杨明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11、对胡坚的处罚
第7页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贵州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第8页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
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
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
第9页

ST百灵: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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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16

处罚对象:

姜伟,李红星,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670 号
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贵州省安顺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 212 号;
姜伟,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李红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2 —
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 亿元,较
2022 年度由盈转亏。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
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1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负责人李
红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 5.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伟、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负责人李红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李红星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3 —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 潘先生,电话: 0755-88668308)。
对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4 日— 4 —

贵州百灵: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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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2-02

处罚对象: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21-099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仁
堂药业”)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
市监药罚[2021]119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和仁堂药业生产药品“康妇灵胶囊”时,未严格按照注册工艺流
程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修正版)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和仁堂药业系初次违法,并主动召回涉案批次产品,且目前
未收到涉案批次产品新增不良反应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和仁堂药业积极配
合调查,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
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贵州省药
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
(九)项的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修正版)第七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贵
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
款第(九)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和仁堂药业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后召回的药品“康妇灵胶囊”238,922
盒;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 32,068,379.63 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
启动召回程序,并主动收集不良反应报告,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相
关批次产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反馈。同时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现有生产标准工作流程进行了严格自查,梳理相关缺陷,严格控
制生产经营风险。后续公司将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控和监督,切实
履行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
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5.1 条、14.5.2 条和 14.5.3 条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
五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对于本次处罚,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持续完善合规体系
建设,守法合规经营,积极维护股东权益,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更好
地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罚款将计入公司 2021 年度当期损益,将影响公司 2021 年度
净利润,具体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此事件不会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降低质量
风险。公司管理层对本次事件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深表歉意,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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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29

处罚对象:

姜伟,姜勇,李红星,牛民,郑荣,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 212 号。
姜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长。
姜勇,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
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李红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郑荣,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州百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至 2021 年 4 月,贵州百灵实际控制人姜伟、姜勇存
在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公司贷款、市场人员备用金、预
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汇票贴现款及利用供应商买方保理融资等
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019 年度日最高占用额
为 41,060.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2020 年度日最高占用额为 68,135.24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6.44%;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日最
高占用额为 71,571.78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
资产的 18.26%。直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才全部
归还所占用公司资金及利息。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贵州百灵为供应商贵州宜博经
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潮州市潮安区梅园印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买方保
理担保。贵州百灵未就上述担保事宜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对外披露,
上述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 20,990.00 万元。直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述担保才全部解除。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9.1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3 —
第 1.3 条、第 1.4 条、第 8.3.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姜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且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4 —
一、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长姜伟,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民、财
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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