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姜伟,姜勇,李红星,牛民,郑荣,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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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 212 号。
姜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长。
姜勇,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
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李红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郑荣,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州百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至 2021 年 4 月,贵州百灵实际控制人姜伟、姜勇存
在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公司贷款、市场人员备用金、预
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汇票贴现款及利用供应商买方保理融资等
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019 年度日最高占用额
为 41,060.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2020 年度日最高占用额为 68,135.24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6.44%;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日最
高占用额为 71,571.78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
资产的 18.26%。直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才全部
归还所占用公司资金及利息。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贵州百灵为供应商贵州宜博经
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潮州市潮安区梅园印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买方保
理担保。贵州百灵未就上述担保事宜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对外披露,
上述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 20,990.00 万元。直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述担保才全部解除。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9.1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3 —
第 1.3 条、第 1.4 条、第 8.3.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姜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且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4 —
一、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长姜伟,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民、财
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