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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00240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43512.24 1745.38 38.66 216.12 4.01
2024-11-19 43130.77 562.60 34.65 188.16 5.38
2024-11-18 43307.42 852.12 32.10 170.78 2.66
2024-11-15 43313.70 630.36 42.71 225.94 0.04
2024-11-14 43205.49 1363.62 48.00 258.25 1.24
2024-11-13 43221.20 1081.84 46.79 256.89 0.01
2024-11-12 42805.75 1581.61 48.52 264.93 3.52
2024-11-11 42861.36 1026.36 45.22 248.27 0.03
2024-11-08 43271.85 1666.43 48.19 262.15 0.23
2024-11-07 42767.84 1140.13 47.96 263.78 0.0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63239.04 59.336
2 基金 1 2587.45 0.941
2024-06-30 1 其他 6 160092.18 58.191
2 基金 91 4094.73 1.488
2024-03-31 1 其他 4 153507.50 55.798
2 信托 1 7538.62 2.740
3 基金 1 1639.43 0.596
4 上市公司 1 821.47 0.299
2023-12-31 1 其他 5 154251.19 56.033
2 信托 1 7538.62 2.738
3 基金 110 3231.63 1.174
4 上市公司 1 983.23 0.357
2023-09-30 1 其他 4 154558.05 56.021
2 信托 1 7538.62 2.732
3 上市公司 2 1888.18 0.684
4 基金 1 1244.08 0.4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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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23 5.15 5.45 -5.50 182.00 937.30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洗面桥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洗面桥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22 4.90 5.16 -5.04 182.00 891.80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洗面桥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洗面桥街证券营业部

2023-09-05 6.58 6.58 0 131.10 862.6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府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6.15 6.15 0 69.11 425.0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府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6.15 6.15 0 178.19 1095.8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2 6.22 6.22 0 170.00 1057.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顺河东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车明光
公告日期 2022-08-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齐翔腾达: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军,李婵娟,祝振茂,范佳昱,车成聚,陈晖,韩刚,黄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齐翔腾达: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洪秀,车成聚,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世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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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28

处罚对象:

车明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车明光,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荣成市惠风小区76号306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车明光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4年4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车明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车明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过程
张某时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实业)、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实际控制人,齐翔集团时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控股股东。2021年11月,张某安排黄某1、陈某寻找合适交易方准备出售齐翔集团控制权。
2021年12月7日,黄某1和太盟投资集团合伙人黄某炜、董事总经理李某会面。黄某1提出拟转让齐翔集团股权的意向,黄某炜表示对购买少数股权兴趣不大,倾向于获得齐翔腾达控制权。
2021年12月30日,李某和黄某1赴齐翔腾达,与齐翔腾达时任副总经理祝某茂、财务总监黄某2、董事会秘书张某等人见面。李某详细了解齐翔腾达业务情况,并介绍太盟投资集团的情况。
2022年1月7日,黄某1、陈某与李某等太盟投资集团投资团队会面。黄某1、陈某表明了出售齐翔腾达控制权的想法,介绍了拟出售标的股权的价格,双方讨论了太盟投资集团收购齐翔集团股权来获得齐翔腾达控制权的方案。
2022年1月11日,李某将《保密协议》发给黄某1。同日,黄某1下属将《保密协议》发给齐翔腾达时任证券事务代表车某侠。1月14日,车某侠对该协议安排用印流程。
2022年1月17日,李某将拟转让齐翔集团股权数量、交易价格及付款安排等主要交易条款发给黄某1。1月18日,黄某1将上述条款发给祝某茂。
2022年1月26日,为继续推进项目,黄某炜与齐翔腾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某聚确定1月30日会面。1月30日,双方介绍了各自基本情况,商谈了太盟投资集团收购齐翔集团股权相关事宜。
2022年2月7日,黄某1、陈某在太盟投资集团会议室和李某等人沟通交易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后续尽职调查工作。2月8日,黄某炜、李某等人在黄某1的陪同下前往齐翔腾达现场进行尽职调查。祝某茂、黄某2、张某、车某侠接待,并向太盟投资集团提供齐翔腾达的具体业务资料。此后双方多次就股权转让进度与转让方案进行磋商。
2022年3月4日,张某与黄某炜等人在太盟投资集团会议室就转让齐翔腾达控制权方案达成一致意见。3月7日,齐翔腾达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暨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齐翔集团与雪松实业正在筹划齐翔腾达控制权变更相关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为专业投资管理机构。3月17日,齐翔腾达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交易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齐翔集团、雪松实业、张某与PAGAC Pearlet Holding Pte. Ltd签署《关于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购买和融资交易框架协议》。
齐翔腾达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1月7日,公开于2022年3月7日。车某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1月11日。
二、车明光内幕交易“齐翔腾达”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车明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车某侠存在联络
车明光时为齐翔腾达行政管理部部长。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车明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车某侠通话6次,其中2022年1月17日、2月11日分别通话3次。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车明光操作“梁某荃”账户交易“齐翔腾达”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梁某荃系车明光配偶。“梁某荃”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27日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石化证券营业部,该账户自开立后一直由车明光控制使用。车明光于2021年11月22日将130万元转入“梁某荃”账户。
车明光操作“梁某荃”账户于2022年1月28日、2月7日、2月10日、2月11日分别发出全仓买入“齐翔腾达”的委托,并于2月10日和11日分别买入27,618股、105,600股,成交金额分别为272,589.66元、1,027,488元,合计买入133,218股,买入金额1,300,077.66元。其中2022年2月11日,车明光10时17分与车某侠结束通话后,10时19分即买入“齐翔腾达”,10时22分二人再次通话。车明光买入“齐翔腾达”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间关联性强,买入意愿强烈,交易金额放大。综上,车明光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至调查日,车明光买入的上述股票尚未卖出。经计算,账面亏损金额为92,748.0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齐翔腾达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车明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车明光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车明光没有从车某侠处获得内幕信息,两人通话是车某侠因工作需要沟通梁某荃账户的使用情况,通话记录不能直接证明车某侠向车明光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不应认定车明光案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一是认定车明光案涉交易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证据不充分。案涉账户转入130万元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车明光曾在2021年11月5日使用本人账户买入“齐翔腾达”23200股,金额223,880元。二是车明光案涉交易与车某侠的联络时间不存在关联。三是车明光2022年1月28日、2月7日全仓委托买入案涉股票未能成交,2022年2月10日全仓委托买入仅成交少量,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车明光挂单金额不高,不急于交易,买入意愿不强烈,且其有全仓买入的交易习惯。四是认定车明光“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不符合事实。车明光曾在2017年2月23日、27日合计转入案涉证券账户107万元,2017年2月14日、24日、27日累计买入“齐翔腾达”129余万元,案涉账户交易金额基本上呈增长态势。
第三,车明光是基于个人经验和认知独立完成的合理交易。其于2010年5月开始买入“齐翔腾达”。因之前多笔大额交易买入价格较高,为摊低成本发生案涉交易。
综上,不应认定车明光案涉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车明光与车某侠的通话内容不涉及内幕信息的主张并无充分证据支持。第二,车明光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车明光案涉交易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车明光与车某侠2022年1月17日、2月11日共通话6次,并于2022年1月28日、2月7日、2月10日、2月11日分别发出全仓买入“齐翔腾达”的委托,特别是2月11日10时17分与车某侠结束通话后,10时19分即买入“齐翔腾达”105,600股,成交金额1,027,488元。其买入“齐翔腾达”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间关联性强,交易金额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第三,基于个人经验和认知、摊低成本、过往交易情况等申辩理由不足以对其案涉交易异常性做出合理解释。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车明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齐翔腾达: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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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22

处罚对象:

张军,李婵娟,祝振茂,范佳昱,车成聚,陈晖,韩刚,黄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16 号
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
区杨坡路 206 号;
车成聚,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祝振茂,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晖,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范佳昱,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婵娟,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韩刚,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 —
黄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军,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 21 号、
〔 2022〕 22 号) 查明的事实,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齐翔腾达”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1 月初,公司以募集资金 5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
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
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2021 年 4 月 27 日,上述质押解
除后,相关资金连同利息转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募集资
金违规用于质押,但在公告中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为进行现
金管理,未如实披露其实际被用于质押的情况。
齐翔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0
年修订)》第 6.5.7 条的规定。
齐翔腾达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董事祝振茂、陈晖、范佳
昱、李婵娟,时任董事韩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齐翔腾达财务总监黄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修订)》第 1.4 条、第 2.2— 3 —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翔腾达董事会秘书张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
聚,董事祝振茂、陈晖、范佳昱、李婵娟,时任董事韩刚,财务
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9 日

齐翔腾达: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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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20

处罚对象:

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71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
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042021002 号)。因齐翔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齐翔集团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
公告。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齐翔集团通知,获悉齐翔集团、公司
董事长车成聚及相关当事人周洪秀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2】4 号和【2022】5 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齐翔集团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2】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对齐翔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终结。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
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九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
403,533,111.73 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
9,908,950,210.48 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 35,471,618.41 元;买
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 11,423,061.33 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
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五条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齐翔集团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齐翔集团、车成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周洪秀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洪秀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终结。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齐鲁科力
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齐
翔集团控制的“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交易“齐翔腾达”390,000 股。
上述交易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时任董事周
洪秀负责执行,共计获利 2,571,368.47 元。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车成聚、周
洪秀是对齐翔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
    一、没收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2,571,368.47 元,并处
以 7,714,105.41 元罚款;
    二、对车成聚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周洪秀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
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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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09

处罚对象:

周洪秀,车成聚,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284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9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文        号	〔2022〕5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2022〕5号
?????当事人: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车成聚,男,1950年9月出生,时任齐翔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周洪秀,男,1963年7月出生,时任齐翔集团董事,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齐翔集团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齐翔集团、车成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周洪秀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洪秀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上市后发展迅速,导致资金紧张。2014年4月,齐翔腾达成功发行了可转债。可转债发行后,齐翔腾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洪秀开始寻找并购重组的标的公司,希望通过并购重组抬高公司股价,促使可转债持有人尽快转股。其后周洪秀向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科力)时任董事长高某良提到要收购齐鲁科力的想法。
2014年5月,周洪秀向齐翔腾达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汇报了齐鲁科力的情况。车成聚考虑后表示同意,并安排周洪秀与高某良进行沟通谈判,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初步同意推进收购工作。
2014年10月,高某良提出了11亿元的底价,周洪秀将收购方案提交至齐翔腾达和齐翔腾达控股股东齐翔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一次会议上讨论。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基本达成收购意向,但就收购价格存在分歧,为此周洪秀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刘某丹进行了咨询。
2014年12月17日,车成聚、周洪秀、齐翔腾达时任总经理于某和、时任财务总监黄某与高某良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姚某蓉参会。
2014年12月22日,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姚某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任某优等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交易结构设计、估值作价等提出建议,并于会后整理交易条款,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同意致同所开展初步审计工作。
2015年1月11日,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姚某蓉举行电话会议,根据华泰联合证券整理的交易条款和致同所初步审计的情况,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就交易进一步展开谈判。
2015年1月13日,齐翔腾达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2015年1月15日,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就业绩承诺、交易作价、支付方式进行进一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车成聚和高某良代表交易双方签署《并购重组备忘录》,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100%股权。
2015年3月23日,齐翔腾达与高某良等49名齐鲁科力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99%股权,交易金额为87,615万元,占齐翔腾达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88%。
2015年3月25日,齐翔腾达公告收购协议并复牌。
齐翔腾达收购齐鲁科力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车成聚、周洪秀、齐翔集团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31日。
二、齐翔集团内幕交易“齐翔腾达”
“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九圣化工”账户)2013年7月23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九圣化工”账户由齐翔集团实际控制使用。2014年12月4日15:57、12月5日9:12和10:31,该账户分别转入交易资金10,000元、4,990,000元、5,000,000元。“九圣化工”账户12月5日买入“齐翔腾达”140,000股,成交金额2,372,529.12元;12月9日买入250,000股,成交金额4,110,98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于2015年4月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时任董事周洪秀负责执行,共计获利2,571,368.4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购买资产协议、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车成聚、周洪秀是对齐翔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周洪秀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证据支撑,处罚依据不足。卷宗材料中没有体现周洪秀与案涉交易有关的书面签字记载或授权行为,没有关于周洪秀负责具体执行案涉时间段交易的完整证据链条。其二,本案是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周洪秀时任齐翔集团董事就认定周洪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车成聚在齐翔集团重大决策事项上都是一人决定,案涉交易资金是车成聚授意转入、“齐翔腾达”是车成聚授意决定买入和卖出。其三,行政处罚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证据不扎实、不确凿。宋某荣与车成聚存在亲属关系,无疑会增加宋某荣笔录陈述内容的虚假性,两人具有推脱责任、相互串供的可能性。其四,本案超过法定追责时效,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其五,周洪秀时任齐翔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齐翔腾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熟知证券法律法规,2010年至2015年多次获得优秀董事会秘书等荣誉,由此证明周洪秀守法合规,严格履行执业操守,勤勉尽责。综上,周洪秀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作为齐翔集团董事,周洪秀参与齐翔集团买卖“齐翔腾达”事项的商议,根据车成聚的授意组织安排开立“九圣化工”账户,明知齐翔集团控制使用“九圣化工”账户,仍然指令宋某荣具体操作该账户买卖“齐翔腾达”。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二,本案违法行为被其他行政机关发现的时间为2016年6月,并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其三,周洪秀任职及获得荣誉等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综上,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571,368.47元,并处以7,714,105.41元罚款;
二、对车成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三、对周洪秀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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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6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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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09

处罚对象:

宋世荣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285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9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文        号	〔2022〕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2022〕6号
?????当事人:宋世荣,女,1971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宋世荣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世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上市后发展迅速,导致资金紧张。2014年4月,齐翔腾达成功发行了可转债。可转债发行后,齐翔腾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某秀开始寻找并购重组的标的公司,希望通过并购重组抬高公司股价,促使可转债持有人尽快转股。其后周某秀向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科力)时任董事长高某良提到要收购齐鲁科力的想法。
2014年5月,周某秀向齐翔腾达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车某聚汇报了齐鲁科力的情况。车某聚考虑后表示同意,并安排周某秀与高某良进行沟通谈判,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初步同意推进收购工作。
2014年10月,高某良提出了11亿元的底价,周某秀将收购方案提交至齐翔腾达和齐翔腾达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一次会议上讨论。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基本达成收购意向,但就收购价格存在分歧,为此周某秀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刘某丹进行了咨询。
2014年12月17日,车某聚、周某秀、齐翔腾达时任总经理于某和、时任财务总监黄某与高某良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姚某蓉参会。
2014年12月22日,车某聚、周某秀、高某良、姚某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任某优等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交易结构设计、估值作价等提出建议,并于会后整理交易条款,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同意致同所开展初步审计工作。
2015年1月11日,车某聚、周某秀、高某良、姚某蓉举行电话会议,根据华泰联合证券整理的交易条款和致同所初步审计的情况,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就交易进一步展开谈判。
2015年1月13日,齐翔腾达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2015年1月15日,车某聚、周某秀、高某良就业绩承诺、交易作价、支付方式进行进一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车某聚和高某良代表交易双方签署《并购重组备忘录》,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100%股权。
2015年3月23日,齐翔腾达与高某良等49名齐鲁科力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99%股权,交易金额为87,615万元,占齐翔腾达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88%。
2015年3月25日,齐翔腾达公告收购协议并复牌。
齐翔腾达收购齐鲁科力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车某聚、周某秀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31日。
二、宋世荣内幕交易“齐翔腾达”
(一)宋世荣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宋世荣时任齐翔集团的监事,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宋世荣同时在齐翔腾达证券部任职,受周某秀的领导,周某秀经常到宋世荣所在办公室处理工作,并多次指令宋世荣使用齐翔集团借用的证券账户交易“齐翔腾达”。内幕信息形成后“梁某荃”账户买入“齐翔腾达”前,宋世荣与周某秀存在联络、接触。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宋世荣实际操作“梁某荃”账户交易“齐翔腾达”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梁某荃”账户2012年3月22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车某聚安排宋世荣带领梁某荃开立并借用“梁某荃”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部来源于车某聚,收益全部归属于车某聚。
“梁某荃”账户自开立以来一直由宋世荣管理操作。2014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宋世荣实际操作该账户买入“齐翔腾达”799,200股,买入金额13,268,644.48元;期间卖出150,000股,卖出金额2,582,4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集中、大量卖出“齐翔腾达”。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齐翔腾达”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综上,宋世荣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4,459,954.8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购买资产协议、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宋世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宋世荣违法所得4,459,954.86元,并处以13,379,864.5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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