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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国锭,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包晓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人。
经查明,朱国锭、包晓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3月5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恒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其时,中恒电气实际控制人朱国
锭持有中恒电气股份1,500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14.97%,朱
国锭配偶包晓茹持有中恒电气股份3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3.74%,中恒电气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恒投资)持有中恒电气股份4,11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41.09%,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
气59.81%的股份。
2013年5月29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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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朱国锭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
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2.36%。本次减持后,朱
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
的股份。
2014年12月31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
司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
3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
电气总股本的2.30%。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
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0%的股份。
2019年6月26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2019年6月11日至2019
年6 月14日期间,朱国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
5,600,000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0.99%;6月24日,
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
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1.00%;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1.00%。同日,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披露《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19年6月25日,朱国锭、包晓茹、
中恒投资持有中恒电气股份分别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6.08%、
1.66%、35.56%,合计持股43.30%。
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
每减少5%时,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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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内报告、公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中恒电气股
票。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作为实际减持人,对该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朱国锭、包晓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国锭、包晓茹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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