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43号
当事人:黄某波,男,198X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某波内幕交易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某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从2019年年底起,高乐股份实控人杨氏家族成员代表杨某恩、杨某城开始谋划引入优质资产并转让企业实际控制权。
2022年7月至8月初,杨某恩的女儿杨某琳与马某军联系,沟通高乐股份寻求业务转型和转让公司控制权,以及马某军控制的龙威微电子装备(龙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微电子)从事光伏异质结电池基础线管研发的情况。
2022年9月20日,马某军与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正恒泰所)周某平共同前往广东普宁,对高乐股份进行现场考察,并与杨某恩、杨某城等公司高管以及杨某琳进行会面磋商。
2022年9月26日,马某军与杨某恩、杨某城和杨某琳一同前往江苏常州参观龙威微电子研发的生产显示面板、光伏异质结电池的PECVD设备。杨某恩、杨某城和杨某琳同意由马某军、周某平拟订具体的交易方案。
2022年9月28日,周某平律师团队前往广东普宁,对高乐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22年9月30日,马某军控制的上海骁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正恒泰所正式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由周某平律师团队对高乐股份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22年10月18日,马某军委托周某平草拟《合作协议书》初稿,对马某军一方意向收购实控人杨氏家族持有的高乐股份控制权及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安排。同日,周某平将《合作协议书》签字稿发给杨某城,请其协调杨某恩等杨氏家族成员正式签署,杨某城向杨某恩汇报后,杨某恩表示,双方可以就协议书中提及的相关合作事项内容展开进一步磋商。
2022年10月31日,杨某恩安排杨某琳再次前往常州参观龙威微电子PECVD设备。同日,杨某城联系律师,就高乐股份拟筹划转让控制权并收购异质结电池相关资产的事项对拟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内容进行法律把关。
2022年11月8日,马某军与杨某琳在深圳会面,双方继续讨论了马某军与杨氏家族及高乐股份开展合作有关事宜。
2022年11月中旬,因洽谈进展不佳,经周某平介绍并引荐,杨某恩与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朱某勇取得联系,双方开始洽谈有关高乐股份控制权转让的事宜。朱某勇积极推进合作。
2022年11月17日,高乐股份与华统集团签订具有框架协议性质的《股份收购意向书》,并于当日晚间发布《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筹划股份转让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兴昌塑胶五金厂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及)投票权,并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了《股份收购意向书》,如交易完成,预计交易对手方将获得15%到17.76%的股份,上述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综上,高乐股份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杨某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黄某波内幕交易“高乐股份”股票情况
杨某琳为黄某波的弟媳,日常往来紧密,2022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两人存在电话联络接触。
2022年11月17日,黄某波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邓某提供资金50万元,邓某按照黄某波的决策,使用上述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全部买入“高乐股份”股票。该证券账户资金变化时点、买入“高乐股份”股票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量明显放大,且黄某波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11月24日至12月1日,“邓某”证券账户逐步卖出全部涉案“高乐股份”股票,黄某波为此盈利158,568.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某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某波没收违法所得158,568.82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