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平、孙忠泽)
〔2019〕38号
当事人:张平,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双洛乡场镇。
孙忠泽,男,1953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平、孙忠泽操纵“柘中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忠泽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1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孙忠泽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平、孙忠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平、孙忠泽控制账户情况
张平、孙忠泽等人为从事配资买卖股票业务成立了上海万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毓投资)作为运营平台,张平负责股票交易决策,孙忠泽参与寻找交易账户及资金划转。根据万毓投资交易员指认、与张平、孙忠泽合作的配资中介指认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相关证券账户中资金来源或去向、委托下单的IP、MAC地址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张平、孙忠泽控制“巢某风”(开立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巢某风”(开立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武”“丁某炜”“封某元”“胡某铭”“黄某松”“黄某默”“姜某林”“金某城”“金某源”“李某容”“李某禄”“李某媚”“李某云”“林某文”“林某彬”“刘某宁”“陆某”“马某”“马某丽”“梅某勇”“彭某来”“孙某席”“王某平”“王某星”“王某英”“王某荣”“吴某”“徐某朋”“徐某”“许某生”“杨某丛”“游某华”“余某阳”“张某1”“周某儿”“周某超”“朱某园”“庄某萍”“邹某”“张某2”“黄某君”“沈某浩”“上海仙翎投资管理-仙翎成长精选一号”等4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张平、孙忠泽通过多种手段操纵“柘中股份”
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张平、孙忠泽控制账户组采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的手段操纵“柘中股份”,累计买入34,275,649股,成交金额827,045,523.7元,累计卖出34,275,649股,成交金额894,681,741.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66,189,872.09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柘中股份”的行为。在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6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1月1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53%;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1月24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0.24%;账户组实际控制的流通股份数占“柘中股份”当日实际流通股份总数比(以下简称持仓占流通股比)超过10%的有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1月17日持仓占流通股比达到最高,为25.88%。
在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有买有卖,在多个交易日中多次委托买入价格高于委托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甚至高于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或委托买入量高于委托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委托总量。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在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的行为,在多个交易日存在以高于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甚至高于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对倒成交的情形。
(三)虚假申报
在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具体方式为:一是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反复、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柘中股份”,继而撤单后再申报;二是在申报买入委托部分成交后迅速将仍在1档的买入委托撤销。
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柘中股份”累计上涨26.35%,期间最大涨幅达到68.18%。同期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上涨1.21%,“柘中股份”累计涨幅偏离中小板综合指数25.14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万毓投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配资中介提供的配资合同和情况说明、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平、孙忠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孙忠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万毓投资实质上是作为招聘团队人员的平台,公司成立不久即解散,后来张平等人交易股票的行为与万毓投资没有关系;其二,万毓投资解散后,张平、孙忠泽、陈某、刘某海四人合作炒股,证券账户和资金由张平操作,配资协议由张平签字,孙忠泽不知悉张平具体交易股票的情况;其三,在合作过程中,孙忠泽因和张平、陈某二人发生矛盾,想撤回出资并退出合作关系,直至2016年11月,张平支付孙忠泽2,400万本金和1,000多万盈利分红,共计4,000万,孙忠泽才退出合作关系;其四,2017年1月,孙忠泽借给张平5,8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率,至今张平未归还该笔借款本息。综上,孙忠泽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操纵“柘中股份”,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孙忠泽在与张平合作炒股过程中,参与出资和盈利分成,知悉张平的交易情况,参与寻找账户和资金划转,应当认定张平、孙忠泽构成共同操纵“柘中股份”,我会对孙忠泽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平、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66,189,872.09元,并处以198,569,616.27元罚款,其中,对张平没收违法所得52,951,897.67元,并处以158,855,693.01元罚款,对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13,237,974.42元,并处以39,713,923.2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