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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联(0023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2399.08 7.616
2 QFII 1 187.86 0.596
2024-06-30 1 其他 3 2820.75 8.955
2 QFII 1 188.37 0.598
3 基金 5 30.53 0.097
2024-03-31 1 其他 2 2596.76 8.243
2 上市公司 1 301.31 0.957
3 QFII 1 202.56 0.643
2023-12-31 1 其他 1 2399.08 7.616
2 上市公司 2 513.42 1.630
3 基金 6 10.98 0.035
2023-09-30 1 其他 1 2399.08 7.61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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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3-22 10.36 10.80 -4.07 20.00 207.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3-21 10.36 10.36 0 91.65 949.5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1-11 11.03 11.20 -1.52 45.71 504.1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凤凰城步行南街证券营业部

2018-01-08 11.33 11.07 2.35 210.00 2379.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12 14.20 14.15 0.35 140.00 198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南山后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7-07-11 14.20 14.19 0.07 210.00 2982.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南山后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亚联: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亚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亚联发展等3人)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亚联发展: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银罚[2017]9号)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ST亚联: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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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13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757 号
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吉林省辽源市经济
开发区惠锦街 111 号总部经济大厦 3 楼 301;
王永彬,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道军,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1 号)查明的事实,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业务存在
虚假记载的情况。其中, 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
元、少记营业收入 36,798,329.17 元、少记应付账款 17,389,196.
03 元、少记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付账款 13,714,2
56.57 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
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33%;
虚增净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81.39%。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永彬、时任财务总监陈道军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彬、时任
财务总监陈道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彬、陈道军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3 —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755-88668308)。
对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3 日

ST亚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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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17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公告编号:2024-039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3
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12号),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1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永彬,男,1968 年 6 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区。
    陈道军,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财务总监,住所: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联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亚联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
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 2021 年
合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 45%。
    开店宝与合作方联合推出市场活动,将收到的系统接入费、机具激活奖励以
返现的形式返给服务商。每月记账时,开店宝以当月开户情况作为预估数计提自
身成本,待开店宝与合作方进行数据核对并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开店宝将本应由
合作方承担的返现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开店宝主营业务成本。
    2021 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商返现业务时出现错误,将 2020 年底已经冲减
的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返现给代理商的资金,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再次进行了冲减,从而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3,714,256.57 元,多确
认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
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开店宝在日常经营中对服务商的层级进行业务设定,在下级服务商分润提现
时,以收取提现服务费和提现手续费的形式扣减部分下级服务商的分润金额,将
该扣减费用划转到上级服务商。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 P0S、开店云、U 米系
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
成本,导致 2021 年分别少确认 1,425,004.35 元、1,608,668.75 元和 4,077,476.90
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
款 7,111,150.00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
展 2021 年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
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服务商连续 6 个
月未能拓展新用户的,则协议自前述六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浙江即富暂停向服
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即富基于与代理商的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应付款项支付
请求权已过三年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情况,对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
了错误清理,由于上述款项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
账款 8,278,844.67 元 。 浙江即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
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
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 T0 垫资成本。开店宝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计
提的 T0 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 1,421,614.45 元,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 1,947,880.18 元,两笔差
异合计 3,369,494.63 元。2021 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
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
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178,768.52 元、主营业务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
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
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
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
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
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
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3,619,560.65 元、主营业务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
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
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
开店宝在 2021 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
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综上 , 开店宝 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 元 、 营业收入
36,798,329.17 元、应付账款 17,389,196.03 元、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
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2.33%;虚增净
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 81.3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2022 年 8 月 31 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中表明,经对 2021 年年度数据整理分析,发现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
错,亚联发展主动对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其中自认调减利润总额 3,331.14 万元,利
润总额差错金额占比 12.33%;调减净资产 3,331.14 万元,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比
81.39%。
    亚联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亚联发展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财务总监陈道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永彬
负责亚联发展的全面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
责任和领导责任,陈道军组织、直接参与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王永彬、陈道军在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陈述的情况,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4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
及本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
查自检,并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公司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等相关文件,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
整改。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申
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原持有的开店宝 45%股权已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完成司法拍卖并成
交,开店宝于 2022 年 12 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
权被司法拍卖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公司预计 2024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 万元至 520 万
元。该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4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不存
在应修正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2024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3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
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
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亚联发展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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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16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亚联发展等3人)
当事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永彬,男,1968年6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陈道军,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联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亚联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
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2021年合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45%。
开店宝与合作方联合推出市场活动,将收到的系统接入费、机具激活奖励以返现的形式返给服务商。每月记账时,开店宝以当月开户情况作为预估数计提自身成本,待开店宝与合作方进行数据核对并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开店宝将本应由合作方承担的返现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开店宝主营业务成本。
 2021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商返现业务时出现错误,将2020年底已经冲减的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返现给代理商的资金,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再次进行了冲减,从而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3,714,256.57元,多确认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
 开店宝在日常经营中对服务商的层级进行业务设定,在下级服务商分润提现时,以收取提现服务费和提现手续费的形式扣减部分下级服务商的分润金额,将该扣减费用划转到上级服务商。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POS、开店云、U米系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成本,导致2021年分别少确认1,425,004.35元、1,608,668.75元和4,077,476.90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应付账款8,278,844.67元、营业成本8,278,844.67元
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服务商连续6个月未能拓展新用户的,则协议自前述六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浙江即富暂停向服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即富基于与代理商的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应付款项支付请求权已过三年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情况,对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了错误清理,由于上述款项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8,278,844.67元。浙江即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8,278,844.67元、营业成本8,278,844.67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
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T0垫资成本。开店宝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计提的T0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1,421,614.45元,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1,947,880.18元,两笔差异合计3,369,494.63元。2021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178,768.52元、主营业务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元、营业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
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3,619,560.65元、主营业务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元、营业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999,201.36元、应付账款1,999,201.36元
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开店宝在2021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1,999,201.36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1,999,201.36元、应付账款1,999,201.36元。
综上,开店宝2021年度少记营业成本70,109,681.52元、营业收入36,798,329.17元、应付账款17,389,196.03元、应交税费2,207,899.75元,多记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3,311,352.3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2.33%;虚增净资产33,311,352.3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81.3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 2022年8月31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中表明,经对2021年年度数据整理分析,发现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亚联发展主动对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其中自认调减利润总额3,331.14万元,利润总额差错金额占比12.33%;调减净资产3,331.14万元,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比81.39%。
亚联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亚联发展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财务总监陈道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永彬负责亚联发展的全面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陈道军组织、直接参与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王永彬、陈道军在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亚联发展: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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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05

处罚对象:

王永彬,陈道军,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公告编号:2024-033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3
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12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2024年8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亚联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亚联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
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 2021 年合
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 45%。
    开店宝与合作方联合推出市场活动,将收到的系统接入费、机具激活奖励以
返现的形式返给服务商。每月记账时,开店宝以当月开户情况作为预估数计提自
身成本,待开店宝与合作方进行数据核对并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开店宝将本应由
合作方承担的返现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开店宝主营业务成本。
    2021 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商返现业务时出现错误,将 2020 年底已经冲减
的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返现给代理商的资金,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再次进行了冲减,从而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3,714,256.57 元,多确
认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
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开店宝在日常经营中对服务商的层级进行业务设定,在下级服务商分润提现
时,以收取提现服务费和提现手续费的形式扣减部分下级服务商的分润金额,将
该扣减费用划转到上级服务商。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 P0S、开店云、U 米系
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
成本,导致 2021 年分别少确认 1,425,004.35 元、1,608,668.75 元和 4,077,476.90
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
款 7,111,150.00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
展 2021 年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
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服务商连续 6 个
月未能拓展新用户的,则协议自前述六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浙江即富暂停向服
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即富基于与代理商的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应付款项支付
请求权已过三年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情况,对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
了错误清理,由于上述款项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
账款 8,278,844.67 元。浙江即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
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
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 T0 垫资成本。开店宝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计
提的 T0 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 1,421,614.45 元,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 1,947,880.18 元,两笔差
异合计 3,369,494.63 元。2021 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
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
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178,768.52 元、主营业务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
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
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
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
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
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
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3,619,560.65 元、主营业务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
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
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
开店宝在 2021 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
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综上 , 开店宝 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 元 、 营业收入
36,798,329.17 元、应付账款 17,389,196.03 元、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
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2.33%;虚增净
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 81.3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
    此外,2022 年 8 月 31 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中表明,经对 2021 年年度数据整理分析,发现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
错,亚联发展主动对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其中自认调减利润总额 3,331.14 万元,利
润总额差错金额占比 12.33%;调减净资产 3,331.14 万元,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比
81.39%。
    我局认为,亚联发展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亚联发展的上述违法行为,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财务总监陈道军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永彬负责亚联发展的全面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定
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陈道军组织、直接参与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王永彬、陈道军在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对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由于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相关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之第(八)
项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公司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4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
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公
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等相关文件,对相关事项
予以更正整改。
    公司原持有的开店宝 45%股权已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完成司法拍卖并成交,
开店宝于 2022 年 12 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被
司法拍卖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预计 2024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 万元至 520 万元。该业绩预告是公
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为
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4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情况。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24 年半年度
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30)。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5日

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银罚[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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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06

处罚对象: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2-068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或“公司”)于
2022年8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亚联发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20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的要求,对《关注函》
中所列问题进行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
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800万元至3,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2,950万元至3,950万元。
    你公司《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显示,2021年末、2022年一季度
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4,371.42万元、-6,441.26万元;2021年度
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1.05%,其中第三方支付业务因受市场竞争加剧影响,2021
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4.14%;2021年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末,你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且
存在多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请结合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资金及债务情况、
净资产情况、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事项、2021年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消除
情况等,充分提示你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风
险、退市风险、债务逾期风险等。
    回复: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为:智慧经营领域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
务及商户经营服务业务;智慧专网领域主要为电力、交通等行业提供信息通信技
术解决方案。智慧经营业务领域方面,因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
店宝科技”)专注于赋能中小微商户智慧经营,通过提供基于场景的支付服务,
为中小微商家提供专业的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解决方案,故不以订单量来做统
计。2022年1月至6月,智慧专网业务签订销售合同合计金额约2.61亿元,较去年
同期下降29.84%。由于该业务属于工程服务类业务模式,受疫情影响导致项目招
投标时间推迟,影响销售业绩、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时间,项目营业收入无法及
时确认。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经营情况请关注《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内
容。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亚联发展母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6,162万元,期末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为6,124万元。针对2022年9月份到期的并购相关贷款(以下简称“贷
款”)32,550万元,公司一方面已于2021年12月份以7,600万元处置大连亚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亚联”)100%的股权用于归还贷款,截至目前
已收到股权转让款5,320万元,并计划于大连亚联的担保解除后收回剩余款项一
并用于归还部分贷款,届时贷款总额将降至24,950万元;另一方面公司积极与银
行接洽运作授信的续展,并将通过处置持有的部分资产作为资金来源,进一步对
贷款进行还款。公司并将积极寻求实际控制人等为贷款担保的股东提供资金支
持。
    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所述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
高桥保税区支行(专用存款户)28,032.82冻结款”,实为该笔资金被冻结,并非
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关注函》回复日,该笔冻结款项已解除。目前公司有五
个一般存款账户被冻结,其中三个账户因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收付活动而变为久
悬账户,另外两个账户因未及时更新公司信息及留存的联系人证件到期而被冻
结;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键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有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因存在与供
应商诉讼被冻结;全资子公司湖南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中国
银行账户因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收付活动而变为久悬账户。上述涉及账户金额合
计人民币8.77万元,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尽快办理久悬账户的解除及
相关信息更新事宜。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情况。
               已披露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如下:
     诉讼/仲
序                                           受理                                                    涉诉金     诉讼/仲
     裁受理      原告           被告                           诉讼/仲裁请求                 案由
号                                           机构                                                    额(元)   裁进展
      日期
                                                                                                                2021 年
                                                                                                                6月1日
                                                                                                                强制执
                                                    1、裁决郝日芳向共青城正融支付股权
                                                                                                                行申请
                                                    回购价款,股权原始认购价成本人民
                                                                                                                受理。截
                                                    币 50,000,000 元和回报收益款人民币
                                                                                                                止 2022
                                                    25,611,739.73 元(以 5,000 万元为基
                                        中国国际                                                                年 2 月
                共青城                              数,自 2016 年 1 月 30 日至郝日芳实
                                        经济贸易                                                                暂计执
                正融投                              际支付股权回购 价款之日止 ,按照         股 权
     2020 年                            仲裁委员                                                                行回款
                资管理                              10%年复合回报率的标准计算。暂计          回 购
1    6 月 28               郝日芳       会                                                           7,690.22   人民币
                合伙企                              算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2、裁决郝     纠 纷
     日                                 北京市第                                                                1,138,62
                业(有限                            日芳向共青城正融支付资金利息损失         案
                                        二中级人                                                                8.24 元。
                合伙)                              990,473.68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民法院                                                                  因暂无
                                                    28 日);3、裁决郝日芳赔偿共青城正
                                                                                                                其他可
                                                    融发生的费用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4、
                                                                                                                供执行
                                                    请求裁决郝日芳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
                                                                                                                财产,终
                                                    费用。
                                                                                                                结本次
                                                                                                                执行程
                                                                                                                序。
                                                    1、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
                           深圳市立中
                深圳键                              民法院“(2020)粤 0304 执 10521 号”    案 外              已审结。
                           投资咨询有
     2020 年    桥华能                  深圳市福    案 件 之 涉案 款 项人 民 币 10,096,251   人 执              执行法
                           限公司、深                                                                10,096,2
2    5 月 19    通讯技                  田区人民    元;2、请求判决确认深圳市福田区人        行 异              院退回
                           圳广大信息                                                                     51
     日         术有限                  法院        民法院“(2020)粤 0304 执 10521 号”    议 之              执行标
                           技术有限公
                公司                                案件之涉案款项人民币 10,096,251 元       诉                 的。
                           司
                                                    归原告所有,并返还给原告。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
                                                    款 4,146,441.6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
                                                    466,665.17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10
                深圳键                              日为 466,665.17 元,从 2021 年 4 月
     2021 年    桥华能     杭州英绥思               1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4,146,441.6      买 卖
                                        长沙仲裁                                                     4,613,10
3    4 月 15    通讯技     科技有限公               元为基数按每年 6%的标准继续计算          合 同              审理中。
                                        委员会                                                          6.77
     日         术有限     司                       资金占用期间损 失),以上 暂合计         纠纷
                公司                                4,613,106.77 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
                                                    担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财产保
                                                    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2020 年               开店宝支付   上海市第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         劳 动              已审结。
                                                                                                     28,121,0
4    4 月 16    陈晓峰     服务有限公   一中级人    决上诉至二审法 院请求驳回 一审判         合 同              已履行
                                                                                                       39.42
     日                    司           民法院      决。                                     纠纷               判决内
                                                                                                                  容。
                                                                                                                  已审结。
     2020 年              开店宝支付   上海市第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            租 赁
                                                                                                       3,022,33   待履行
5    9 月 16     陈晓峰   服务有限公   一中级人    决上诉至二审法 院请求驳回 一审判            合 同
                                                                                                             6    判决内
     日                   司           民法院      决。                                        纠纷
                                                                                                                  容。
                                                                                                                  已审结。
                                                   1、判令解除原被告 2019 年签订的《房
                                                                                                                  2022 年
                                       山东省济    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济南齐                                                                                           6 月 23
                                       南市济南    付房屋占用费 102,322.62 元,后续计          房 屋
     2021 年     鲁软件   山东浚嘉移                                                                              日强制
                                       高新技术    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           租 赁   107,933.
6    3 月 10     园发展   通信息技术                                                                              执行立
                                       产业开发    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5,611.29;4、 合 同               91
     日          中心有   有限公司                                                                                案,执行
                                       区人民法    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 5 日内腾退房           纠纷
                 限公司                                                                                           标的为
                                       院          无,屋内用品归原告处置;5、本案诉
                                                                                                                  9.98 万
                                                   讼费由被告承担。
                                                                                                                  元。
                 济南市                                                                                           已审结。
                 市中区   于冰、山东                                                                              2022 年
     2020 年                           山东省济    山东浚嘉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            企 业
                 汉华小   浚嘉移通信                                                                   1,500,00   6 月 29
7    10 月 10                          南市中级    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驳回一            借 贷
                 额贷款   息技术有限                                                                         0    日终结
     日                                人民法院    审判决。                                    纠纷
                 有限公   公司                                                                                    本次执
                 司                                                                                               行程序。
                                                                                                                  双方庭
                 福建省
                                                                                               建 筑              前和解,
     2021 年     朝阳通   深圳键桥华               1 、 判 决 被 告 立即 支 付 原告 工 程 款
                                       福建省晋                                                工 程              等待出
8    3 月 17     信技术   能通讯技术               142,3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                    142,300
                                       江市法院                                                合 同              具民事
     日          有限公   有限公司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纠纷               调解书
                 司
                                                                                                                  后履行。
                          深圳前海国
                 上海宇   讯科技有限               上海宇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前
     2020 年                           深圳市中                                                买 卖              已审结。
                 昂通讯   公司、深圳               海国讯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
9    5 月 22                           级人民法                                                合 同         0    无可执
                 技术有   市中兴系统               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驳回一审判决。
     日                                院                                                      纠纷               行内容。
                 限公司   集成技术有               本案中亚联发展为第三人。
                          限公司
                          开店宝科技
                          集团有限公
                                                                                               损 害
                 北京即   司、浙江即
                                       北京市怀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           公 司              法院已
     2022 年     富天下   富金融数据                                                                   71,500,0
10                                     柔区人民    告经济损失 7,150 万元;2、诉讼费用          利 益              受理,尚
     8月4日      科技有   处理有限公                                                                        00
                                       法院        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责 任              未开庭。
                 限公司   司、开店宝
                                                                                               纠纷
                          支付服务有
                          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情况如下:
序   诉讼/仲                                受理                                                       涉诉金     诉讼/仲
                  原告         被告                            诉讼/仲裁请求                   案由
号   裁受理                                 机构                                                       额(元)   裁进展
     日期
    2022 年               开店宝支付   上海市静                                               劳 动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贡献奖金人民                    5,000,00
1   7 月 28    陈佳立     服务有限公   安区人民                                               合 同              审理中
                                                  币 500 万元。                                             0
    日                    司           法院                                                   纠纷
                                                  1、判令被告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支付原告尚欠服务收益 2,025,754.35
               武汉同     开店宝支付              元;2、判令被告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
               窗诚亿     服务有限公   上海市浦   公司赔偿原告以尚欠服务收益为基数
    2022 年                                                                                   合 同   2,025,75
2              数据科     司、上海富   东新区人   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审理中
    3月1日                                                                                    纠纷       4.35
               技有限     汇信息科技   民法院     的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上海富
               公司       有限公司                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
                                                  费用和公证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开店宝支付
               瑞纳(深
                          服务有限公              1、判令二被告支付推广服务费
               圳)信息                上海市浦
    2022 年               司、浙江即              365,469.25 元 及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合 同   380,758.
3              技术服                  东新区人                                                                  审理中
    3月9日                富金融数据              15,290.6 元(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纠纷         85
               务有限                  民法院
                          处理有限公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
                          司
                                                  本诉:1、确认原告与被告 2020 年 4
                                                  月 8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
                                                  告退还押金 130,000 元整及 2022 年 5
                                                  月份物业费 4,676 元, 合计应退费
                                                  134,676 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3、
               开店宝     新乡市卫滨   河南省新
    2022 年                                       本案诉讼费与由被告承担。                    租 赁
               支付服     区支雪名优   乡市卫滨                                                       134,676.
4   5 月 23                                       反诉:1、判令继续履行 2020 年 4 月          合 同              审理中
               务有限     建材家居广   区人民法                                                            00
    日                                            8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被反            纠纷
               公司       场           院
                                                  诉人赔偿反诉人可得利益损失
                                                  252,504 元(以案涉房产再次出租为
                                                  限,暂按六个月租金计算,至多不超
                                                  过剩余租期)并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
                                                  42,084 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申请
                                                  1 、 请 求 被 执 行人 退 还 租赁 保 证 金
               执行人)
                          (被执行                97,812 元,以及以 97,812 元为基数计
               深圳键                  深圳市南                                               强 制
    2022 年               人)深圳市              算资金暂用期间利息损失;2、被执行                   102,972.   强制执
5              桥华能                  山区人民                                               执 行
    7月6日                竹宝投资发              人支付诉讼受理费 2,245.3 元;3、被                       64    行中
               通讯技                  法院                                                   申请
                          展有限公司              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术有限
                                                  利息;4、被执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公司
              截至《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已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
         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非标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公司争取尽早消除无法表示意
见中涉及的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二)相关风险提示
    1、生产经营风险
    我国在支付行业的监管日渐趋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出现不利变化,
或随着业务发展以及监管政策变化,若公司无法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将会对
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由于无卡支付与人脸支付的兴起,银行卡支付的内涵已
从有卡形式扩展到基于无卡形式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流交易模式发生改
变。同时,我国提供第三方支付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较多,随着市场规模的扩
大、新技术的出现、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格局可
能发生变化。如开店宝科技不能继续准确分析市场发展规律并保持前瞻性、加大
服务创新和市场开发能力,不能在竞争中建立、保持和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则
可能导致业务拓展困难,影响经营业绩。第三方支付业务,在商户准入过程中,
对商户的真实性、用户征信等级、外包服务商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商户交易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由于监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银行卡欺诈等行为,同时随着公司
产品类型不断增多,存在服务商利用营销政策的漏洞,获取非合规性盈利的风险。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商誉账面价值 2.97 亿元(其中开店宝科技相关资产商
誉账面价值 2.93 亿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
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若该部分商誉发生
减值,则可能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从事的智慧专网业
务主要面向电力、交通行业,上述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国家的行业政策和
宏观调控政策紧密联系。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出现较大波
动,导致电力行业经营状况不景气或者电力信息化投资建设速度放缓、投资下降,
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国内专网通信市场的格局已经发生根
本性改变,伴随着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竞争不断激烈,对公司的业务开展、
服务差异化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继续强化自身的竞争与服
务优势,不能加大市场生态合作力度,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
地位。随着公司的发展,对于公司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机制不能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将可能影响公司实际经营和市
场竞争能力。
       2、退市风险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喜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相关规定。公司 2019、2020 及 2021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 2021 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相
关规定。公司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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