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锦
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
陈钦鹏,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家兵,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齐心集团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
示,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62亿
元。齐心集团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
预告,直到2022年4月25日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齐心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及第5,1.1条的规定。
齐心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钦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齐心集团财务总监黄家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2,1,2条及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钦鹏、
财务总监黄家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