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451号芯图大厦18层;
何志涛,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金玉花,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30日,联络互动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00万元至1亿元。2019年1月30日,联络互动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4,000万元。2019年2月28日,联络互动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1,804.60万元。2019年4月25日,联络互动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66,871.24元。联络互动在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2018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联络互动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联络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联络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联络互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联络互动财务总监金玉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联络互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玉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