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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互动(0022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9008.25 135.35 236.07 443.82 1.99
2024-04-23 9037.42 39.96 261.11 477.82 4.62
2024-04-22 9153.67 129.53 259.99 465.37 8.88
2024-04-19 9186.18 101.38 265.31 496.12 5.45
2024-04-18 9260.98 129.56 260.10 486.38 0
2024-04-17 9203.91 139.83 273.67 525.44 16.23
2024-04-16 9230.94 264.64 261.06 475.14 2.57
2024-04-15 9437.77 390.60 284.98 575.65 29.12
2024-04-12 9546.99 194.14 256.69 544.19 2.64
2024-04-11 9463.90 117.94 256.11 555.7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3 10493.78 5.352
2023-06-30 1 其他 3 11786.00 6.011
2 基金 5 930.37 0.475
2023-03-31 1 其他 3 10714.79 5.673
2022-12-31 1 其他 2 9657.83 5.113
2 基金 7 140.50 0.074
2022-09-30 1 其他 2 9657.83 5.1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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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7 2.88 3.00 -4.00 32.42 93.37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22 3.60 3.54 1.69 140.38 505.37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3-02-01 3.13 3.12 0.32 586.60 1836.06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09 2.80 2.75 1.82 231.70 648.76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1-05 2.80 2.83 -1.06 543.00 1520.40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1-04 2.80 2.81 -0.36 105.00 294.00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志涛,俞竣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联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何志涛,俞竣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联络: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志涛,金玉花,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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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20

处罚对象:

何志涛,俞竣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2号
时间:2020-10-20 来源:
当事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何志涛,男,1982年2月出生,联络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俞竣华,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联络互动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络互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联络互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9月9日,第一笔4,900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笔80.96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笔46,254.64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联络互动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联络互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联络互动的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时任董事会秘书俞竣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志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并授意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联络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何志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俞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0月16日

*ST联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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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9-29

处罚对象:

何志涛,俞竣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ST 联络        公告编号:2020-075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 公司 部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
志涛先生于 2020 年 8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编号:浙证
调查字 2020489 号、浙证调查字 20204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何志涛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3)。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2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志涛先生、俞竣华先生: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先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联络互动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 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
法冻结:2019 年 9 月 9 日,第一笔 4,900 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2019 年 10 月 17 日,第二笔 80.96 万股被冻结,冻结
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第三笔
46,254.64 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
   2019 年 9 月 10 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
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 年 10 月 21 日,何志涛、俞竣华
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 5%的临时公告标
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 年 10 月 25 日,联络互
动披露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
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
证据证明。
   联络互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
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有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 2019 年三季报中
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联络互动的上述违法行为,董
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时任董事会秘书俞竣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志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并授意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联络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志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1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三、对俞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
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后续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ST联络: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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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7-03

处罚对象: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80 证券简称: *ST 联络 公告编号: 2020-040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关于 公司 部分
一、 公司收到《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和具体内容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络互动”)
今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来的 《 限制消费令》 【( 2020)京 0102 执 2275
号】 , 内容如下: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证债券文书纠纷一
案, 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
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一条规定,
责令你收到此令后, 不得有《 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
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违反本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进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限制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0年 6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关于公司部分债务
逾期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33) ,对相关诉讼及判决情况进行
了详细披露。主要原因是公司为北京百维博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承担的连带
担保责任, 公司已于2019年全额计提相关资产损失。
三、 该《限制消费令》 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限制消费令》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尚无
法做出判断。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此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 2020) 京 0102 执 2275 号】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 日

关于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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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7-19

处罚对象:

何志涛,金玉花,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451号芯图大厦18层;
    何志涛,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金玉花,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30日,联络互动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00万元至1亿元。2019年1月30日,联络互动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4,000万元。2019年2月28日,联络互动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1,804.60万元。2019年4月25日,联络互动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66,871.24元。联络互动在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2018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联络互动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联络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联络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联络互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联络互动财务总监金玉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联络互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玉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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