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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00223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2 18902.92 234.95 9.51 45.08 0
2024-04-19 19018.51 223.58 9.51 44.99 0.26
2024-04-18 19018.32 387.23 9.25 44.68 0
2024-04-17 19218.68 515.73 9.63 46.81 0
2024-04-16 19341.34 530.96 9.63 43.15 3.33
2024-04-15 19585.70 530.92 6.30 31.37 0
2024-04-12 19947.90 623.47 9.67 51.06 0
2024-04-11 20381.56 837.05 9.67 52.99 0
2024-04-10 20201.42 623.07 9.67 52.12 0
2024-04-09 20229.70 664.71 9.67 54.6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 18.17 0.033
2023-09-30 1 其他 1 194.79 0.355
2023-06-30 1 QFII 1 160.80 0.293
2 基金 1 0.29 0.001
2023-03-31 1 基金 1 278.00 0.507
2022-12-31 1 其他 1 2.87 0.005
2 基金 1 0.28 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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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16 10.27 8.98 14.37 19.65 201.81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松江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光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08 6.30 6.35 -0.79 240.00 151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证券营业部

2022-02-28 5.68 5.76 -1.39 200.00 1136.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1 9.24 10.53 -12.25 68.00 628.3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2020-01-10 8.45 10.33 -18.20 100.00 84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2020-01-09 8.19 9.39 -12.78 120.00 982.8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市鹏城画面传媒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蒙欣,韩燕东
公告日期 2021-04-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安妮股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杰,李昌儒,蒙欣,许志强,韩燕东,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安妮股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杰,李昌儒,蒙欣,许志强,韩燕东,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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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21

处罚对象:

深圳市鹏城画面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1-12-21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深圳市鹏城画面传媒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2015年收购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51%股权的业绩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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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4-08

处罚对象:

蒙欣,韩燕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时间:2021-04-08 来源:
 
当事人:韩燕东,男,1979年10月出生,时任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蒙欣,男,1980年10月出生,时任微梦想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燕东、蒙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上述违法事实有安妮股份公告、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及其控制的智能时代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资金,参与了微梦想2015年虚构业务活动,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蒙欣作为微梦想时任总经理,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名下及其配偶陈某曼名下银行账户参与了微梦想财务造假资金循环,并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部分资金,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韩燕东、蒙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韩燕东、蒙欣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3月31日

安妮股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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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4-06

处罚对象:

张杰,李昌儒,蒙欣,许志强,韩燕东,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厦调查字 202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1】3 号)。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4)。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
美区。
    韩燕东,男,1979 年 10 月出生,时任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微梦想)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蒙欣,男,1980 年 10 月出生,时任微梦想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
    张杰,男,1962 年 4 月出生,时任安妮股份董事长、代总经理,住址:北京
市朝阳区。
    许志强,男,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安妮股份财务总监、微梦想董事,住
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李昌儒,女,1971 年 6 月出生,时任安妮股份监事、微梦想监事,住址:福
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安妮股份、张杰、许志强、李昌儒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韩燕东、
蒙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 2 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
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微梦想)51%股权。2015 年 3 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 年 3 至 12 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
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 7 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065.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76.22 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
    上述违法事实有安妮股份公告、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客户资料、财务数据
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间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
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及其控制的智能
时代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资金,参与了微梦想 2015 年虚构业务活动,是安
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蒙欣作为微梦想时任总经理,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名下及其
配偶陈某曼名下银行账户参与了微梦想财务造假资金循环,并为微梦想财务造假
提供了部分资金,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张杰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未能组织安妮股份对微梦想采取
必要、有效的管控,且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许志强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能保证安妮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准
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昌儒作为安妮股份时任监事,就职于公司内审部,在 2015 年 3 月安妮股
份收购梦想后即担任微梦想监事,主要职责包括对微梦想财务事项的真实、准确、
合法合规进行监察。其在审议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
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安妮股份、张杰、许志强、李昌儒在陈述申辩意见中请求减免处罚,
理由如下:第一,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系因韩燕东、蒙欣等人虚构
业务活动造成,各申辩人对韩燕东、蒙欣 2015 年度的虚构业务行为不知情,从
未参加他们的业务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第二,安妮股份收购微梦想后,
鉴于微梦想处于业绩对赌期,微梦想实际上仍由韩燕东、蒙欣实际控制并经营管
理,公司指派了财务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进行日常业务复核及监管。基于现实技术
条件、法律权限等客观原因,各申辩人无法穿透核査业务款项的资金来源。各申
辩人已尽最大的职责去核实业务情况,并保证其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第三、
在我局检查发现问题后,各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微梦想原业务进行再次核实,
积极与微梦想原股东联系沟通,并委托律师开展报案索赔等工作。李昌儒还提出,
作为监事,其在财务检查中,注意到安妮股份已经外派了财务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对微梦想日常业务进行复核和监管,公司年报审计期间也已对微梦想进行了重点
审核并走访了微梦想前几大客户并形成访谈笔录,且微梦想业务模式是先收款再
发布广告,在业务款已收、广告已发布的情况下,其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在此基础上,其才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因此已勤勉尽责。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尽管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由微梦想及相关人员
直接实施,但安妮股份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披露由安妮股份直接作出。安妮
股份未对微梦想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措施,全面了解微梦想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导致信息披露失实,本身即说明其存在过错。此外,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上述规定,该项保证义务并不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观明知或者亲自参与为要件,且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
虑申辩人主观过错类型、过错大小、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因此,对
于各申辩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配合调查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二,针对
各申辩人提出的未发现微梦想财务造假系因资金核查手段有限所致,因此应予以
免责的主张。我局认为,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承担信息披露
行政责任的关键,不在于判断其通过履职是否必然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在于
分析其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已经勤勉地履行了自身职责。张杰、许志强、
李昌儒三人职责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存在直接关联,但三人除简单陈述外,
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且即便所陈述内容属实,也仅能反映出三人在
涉案事项上履行了一般性职责,并未做到勤勉尽责。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
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安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韩燕东、蒙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4.对许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罚款;
    5.对李昌儒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韩燕东及蒙欣已于 2017 年度离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对其二人的处罚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3、公司已于前期对收购微梦想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2020 年 4
月,公司已将微梦想 100%股权转让,微梦想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收购微梦
想的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将尽快对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此次的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
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 日

安妮股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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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3-16

处罚对象:

张杰,李昌儒,蒙欣,许志强,韩燕东,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0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基本情况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厦
调查字 202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0-049)。
2021 年 3 月 15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督局(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
证监处罚字【2021】 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韩燕东先生、蒙欣先生、张杰先生、许志强先生、
李昌儒女士: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妮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安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2015 年 3 月 2 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
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微梦想)51%股权。 2015 年 3 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 年 3 至 12 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
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 7 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065.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76.22 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
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间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
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及其控制的智能
时代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资金,参与了微梦想 2015 年虚构业务活动,是安
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蒙欣作为微梦想时任总经理,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名下及其
配偶陈某曼名下银行账户参与了微梦想财务造假资金循环,并为微梦想财务造假
提供了部分资金,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张杰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未能组织安妮股份对微梦想采取
必要、有效的管控,且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许志强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能保证安妮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准
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昌儒作为安妮股份时任监事,就职于公司内审部,在 2015 年 3 月安妮股
份收购梦想后即担任微梦想监事,主要职责包括对微梦想财务事项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进行监察。其在审议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
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安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韩燕东、蒙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4.对许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罚款;
5.对李昌儒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韩燕东、蒙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
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韩燕东、蒙欣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起,在
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就我局对你们实施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
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2、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张杰、时任财务总监许志强、时任监事李
昌儒未参与微梦想 2015 年虚构业务活动。 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
原实际控制人, 蒙欣作为总经理, 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为直接责
任人,二人为完成业绩承诺,组织参与了微梦想 2015 年虚构业务活动, 是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
3、 韩燕东及蒙欣已于 2017 年度离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对其二人的处罚及市场禁入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4、公司已于前期对收购微梦想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收购微梦
想的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 公司及相关人员如有进行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目前,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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