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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0022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30415.39 0 36.63 46.89 0
2024-04-29 30498.24 155.13 36.63 46.89 0.54
2024-04-26 30973.44 109.17 53.11 66.92 0.60
2024-04-25 32076.47 315.56 53.19 70.21 0
2024-04-24 31958.18 121.85 53.73 69.85 0.68
2024-04-23 32021.14 76.80 53.23 68.67 7.28
2024-04-22 32055.66 157.90 46.48 62.28 0
2024-04-19 32055.55 129.49 48.05 68.23 0
2024-04-18 32274.05 524.46 62.99 95.11 12.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0 273000.95 37.504
2025-12-31 1 其他 8 231049.10 40.675
2025-09-30 1 其他 9 254755.95 44.849
2025-06-30 1 其他 8 275311.20 48.467
2 上市公司 1 34636.10 6.098
3 基金 1 9.76 0.002
2025-03-31 1 其他 5 296401.07 52.180
2 上市公司 1 34636.10 6.0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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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402 2.20 2.22 -0.90 2300.00 5060.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60401 2.29 2.34 -2.14 2000.00 458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60401 2.29 2.34 -2.14 2000.00 4580.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60331 2.32 2.36 -1.69 3000.00 696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60330 2.37 2.41 -1.66 680.00 1611.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60330 2.37 2.41 -1.66 2320.00 5498.4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力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文开福,曾小利,王永永,郑剑芳,郑澍,陈贵生,陈迎,黄爱武,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龙)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兴龙
公告日期 2021-1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文开福,曾力,陈贵生,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力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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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6-18

处罚对象:

文开福,曾小利,王永永,郑剑芳,郑澍,陈贵生,陈迎,黄爱武,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公告编号:2026-025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泰”)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5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
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
28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开福、陈贵生、郑剑芳、王永永、曾小利、黄爱
武、郑澍、陈迎: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通过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虚增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利润,虚减 2020
年、2021 年年度利润
合力泰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增 2017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虚减 2020
年营业收入,并基于虚假营业收入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中,2017 年虚
增营业收入 687,255,906.35 元,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9,638,731.70 元,导致
虚增利润总额 677,617,174.65 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97,938,805.19 元,多计
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6,689,568.33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661,249,236.86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2,648,189.39 元,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78,805,813.39 元,
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473,842,376 元;2020 年虚减营业收入 816,774,491.83 元,多
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76,140,626.12 元,导致虚减利润总额 992,915,117.95 元;
2021 年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75,358,374.03 元,导致虚减利润总额
175,358,374.03 元。
二、合力泰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正确,虚增2019年至2021
年年度利润
2019 年 9 月,合力泰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
泰)、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合力泰光电有限公司)
分别收到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投资)融资款 10 亿元、5
亿元,根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及后续执行情况,上述融资款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第十条规定,应当按照金融
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按照权益工具核算上述融资款项,导致 2019 年至 2021
年分别少确认财务费用 27,246,600 元、97,500,000 元、97,500,000 元,分别虚增
利润总额 27,246,600 元、97,500,000 元、97,500,000 元。
三、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 2021 年年度利润
2021 年,合力泰对部分物料未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个别物料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第十
五条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 2021 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05,787,579.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5,787,579.81 元。
四、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虚增 2021 年年度利润
2021 年,合力泰对子公司上海安缔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缔诺)
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财会〔2006〕3 号)第十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
〔2006〕3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未调整上海安
缔诺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导致 2021 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1,668,92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668,922 元。
综合上述四项,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2021 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7,617,174.65 元、661,249,236.86 元、501,088,976.00 元、29,598,127.78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客户提供的书面材料、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合力泰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文开福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为完
成业绩对赌等自身利益,文开福授意、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文
开福知悉农银投资出资事项但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对该事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文开福签字保证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其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多计提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以及 2019 年年度报告子公司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正确事项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贵生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陈贵生知悉、
参与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相关违法行为;知悉农银投资出资享有与企业经营成
果无关的固定回报,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对该事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签字保证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其行为
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是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
业收入、对应年度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以及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子公
司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正确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郑剑芳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20 年 5 月 16 日至 2021 年 7 月 9 日任公司财务负
责人,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郑剑芳牵头负责农银
字保证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其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2020 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收入及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21 年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020 年年度报告子公司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正确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 2019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子公司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正确事项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王永永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合力泰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销售、
研发等工作,未对无实际交易的销售收入保持审慎关注,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其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曾小利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公司监事兼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副总经
理(分管计划物控中心、仓储物流中心等);2019 年至 2021 年 6 月,在江西合
力泰任副总经理,分管供应链、采购中心(负责供应商开发);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在公司任副总经理,分管供应链(负责供应商开发)。作为江西
合力泰(2017 年至 2020 年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的主要销售主体)副总经理,其
分管仓储物流,未对无对应物流的销售收入保持审慎关注并有效监督,签字保证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其行为涉嫌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
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爱武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未能
有效组织公司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子公司融资款项及商誉减值事项进行正确的
会计核算,签字保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
勉尽责,其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2021 年年度
报告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子公司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正确及商誉减值金额核算
错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郑澍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勉尽责,其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2021 年年度
报告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子公司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正确及商誉减值金额核算
错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迎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有效组织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子公司融资款
项及商誉减值事项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签字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其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子公司融资款项会计处理不
正确及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二、对文开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三、对陈贵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郑剑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罚款;
五、对王永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黄爱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七、对郑澍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八、对陈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曾小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文开福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及第
八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文开福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陈贵生违法情节较
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贵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
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
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
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
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3、公司将结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追溯重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为对公司及
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福建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
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业务监控和
财务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7、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282 号)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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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9

处罚对象:

李兴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龙)
〔2024〕81号
当事人:李兴龙,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兴龙内幕交易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兴龙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兴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2月16日,合力泰原董事长文某福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主要负责人沟通了寻找资金收购合力泰股权的进展情况。双方确定了合作的意向,形成了合作动议,并商讨了合作方式,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合力泰控制权。
2023年3月9日,文某福将起草的股权转让方案发给福建电子相关负责人,方案中明确慧舍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成立深圳慧舍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慧舍)收购合力泰。
2023年3月16日,福建电子与收购方讨论合力泰股权转让交易细节。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深圳慧舍收购福建电子持有的合力泰21.13%股权。当晚,合力泰发布公告并停牌,披露控股股东福建电子拟向深圳慧舍转让合力泰21.13%的股权,若上述交易最终达成,将会导致合力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上述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公开前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23年2月16日形成,于3月16日公开。文某福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月16日。
二、李兴龙与文某福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兴龙与文某福多次联系。
三、李兴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力泰”情况
(一)“李兴龙”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李兴龙”证券账户由李兴龙本人控制使用,交易“合力泰”由李兴龙本人决策、本人手机下单。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兴龙亲属及李兴龙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李兴龙”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异常情况
“李兴龙”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27日至3月7日,合计买入“合力泰”4,932,637股,买入金额1,408.24万元,于3月8日卖出35万股,卖出金额98.35万元,并于5月底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605.73万元,实际获利2,935,138.64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兴龙”证券账户暂停交易近八个月后的首次交易为买入“合力泰”,李兴龙交易“合力泰”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兴龙申辩如下: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错误。
其二,在2023年3月16日以前,李兴龙的身份不是合力泰控制权收购项目的参与人员,无法对内幕信息的决策、筹划、推动或执行等产生影响。
其三,李兴龙对内幕信息的首次知情时间是在2023年3月16日,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其四,李兴龙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也没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合力泰股票。
其五,李兴龙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已经对合力泰股票有合理的价值判断,其买入合力泰股票并未利用内幕信息,不应认定为异常行为。
其六,李兴龙与文某福的联络系因其他项目,但均与合力泰控制权收购无关。
经复核,我会认为,李兴龙的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2023年2月16日,上市公司股权拟出让方和拟收购方确定了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动议,商讨了合作方式,拟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合力泰控制权,与后续公告的情况基本一致,内幕信息形成。
第二,我会并未认定李兴龙对内幕信息的决策、筹划、推动或执行等产生影响,相关事实与本案无关。
第三,李兴龙关于其首次知悉内幕信息时点的申辩意见并无客观证据为证,我会不予采纳。
第四,敏感期内,李兴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通话,通过亲属及实际控制公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用于购买“合力泰”,其账户暂停交易近八个月后首次交易即买入“合力泰”,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五,李兴龙基于“价值判断”的买入理由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嫌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李兴龙违法所得2,935,138.64元,并处以5,870,277.2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9日

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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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02

处罚对象:

文开福,曾力,陈贵生,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
工业园区涵中西路;
文开福,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曾力,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
行动人;
陈贵生,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 月,合力泰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 2 —
简称“江西合力泰”)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供应商江西诚宇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宇光电”)和江西合力盛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盛”)分别支付了 5,000 万元款项,同
日上述资金均被转入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行动人曾
力的银行账户。上述付款的审批流程不符合江西合力泰关于原材
料采购的付款制度,且相关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采购产品名称、
单价、数量、合计金额、交货时间,直至 2019 年 4 月至 7 月,诚
宇光电、江西合力盛才以货物形式向江西合力泰偿付相关款项。
上述交易实质上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 1 亿元。
合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对合力泰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行动人、实际资金占用方
曾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 3 —
订)》第 1.3 条的规定。
合力泰时任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贵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合力泰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文开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
行动人、实际资金占用方曾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贵
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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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0-13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6号
当事人: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诚),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天诚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天诚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天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于2016年6月15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4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
二、安天诚借用涉案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7年7月19日,安天诚与林某彬控制的深圳市旺财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起始资金合计2,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安天诚实际借用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实际借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27日。借用期间,林某彬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2018年6月29日,安天诚与陈某雄父亲陈某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及起始资金3,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安天诚按月向陈某甲支付固定数额利息。安天诚实际借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借用期间,陈某甲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三、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内,前述三个证券账户,除另案处理的“宜华健康”股票外,交易标的包括“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合计买入金额232,106,024.12元,合计卖出金额196,988,654.34元,亏损35,300,848.54元。具体如下: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股票,买入金额24,494,669.09元,卖出金额18,618,976.04元,亏损5,908,844.76元;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荣盛石化”等股票,买入金额48,761,903.30元,卖出金额43,857,497.60元,亏损4,978,892.08元;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合力泰”“神州高铁”股票,买入金额158,849,451.73元,卖出金额134,512,180.70元,亏损24,413,111.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书面协议、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安天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安天诚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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