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龙)
〔2024〕81号
当事人:李兴龙,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兴龙内幕交易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兴龙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兴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2月16日,合力泰原董事长文某福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主要负责人沟通了寻找资金收购合力泰股权的进展情况。双方确定了合作的意向,形成了合作动议,并商讨了合作方式,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合力泰控制权。
2023年3月9日,文某福将起草的股权转让方案发给福建电子相关负责人,方案中明确慧舍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成立深圳慧舍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慧舍)收购合力泰。
2023年3月16日,福建电子与收购方讨论合力泰股权转让交易细节。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深圳慧舍收购福建电子持有的合力泰21.13%股权。当晚,合力泰发布公告并停牌,披露控股股东福建电子拟向深圳慧舍转让合力泰21.13%的股权,若上述交易最终达成,将会导致合力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上述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公开前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23年2月16日形成,于3月16日公开。文某福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月16日。
二、李兴龙与文某福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兴龙与文某福多次联系。
三、李兴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力泰”情况
(一)“李兴龙”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李兴龙”证券账户由李兴龙本人控制使用,交易“合力泰”由李兴龙本人决策、本人手机下单。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兴龙亲属及李兴龙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李兴龙”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异常情况
“李兴龙”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27日至3月7日,合计买入“合力泰”4,932,637股,买入金额1,408.24万元,于3月8日卖出35万股,卖出金额98.35万元,并于5月底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605.73万元,实际获利2,935,138.64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兴龙”证券账户暂停交易近八个月后的首次交易为买入“合力泰”,李兴龙交易“合力泰”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兴龙申辩如下: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错误。
其二,在2023年3月16日以前,李兴龙的身份不是合力泰控制权收购项目的参与人员,无法对内幕信息的决策、筹划、推动或执行等产生影响。
其三,李兴龙对内幕信息的首次知情时间是在2023年3月16日,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其四,李兴龙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也没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合力泰股票。
其五,李兴龙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已经对合力泰股票有合理的价值判断,其买入合力泰股票并未利用内幕信息,不应认定为异常行为。
其六,李兴龙与文某福的联络系因其他项目,但均与合力泰控制权收购无关。
经复核,我会认为,李兴龙的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2023年2月16日,上市公司股权拟出让方和拟收购方确定了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动议,商讨了合作方式,拟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合力泰控制权,与后续公告的情况基本一致,内幕信息形成。
第二,我会并未认定李兴龙对内幕信息的决策、筹划、推动或执行等产生影响,相关事实与本案无关。
第三,李兴龙关于其首次知悉内幕信息时点的申辩意见并无客观证据为证,我会不予采纳。
第四,敏感期内,李兴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通话,通过亲属及实际控制公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用于购买“合力泰”,其账户暂停交易近八个月后首次交易即买入“合力泰”,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五,李兴龙基于“价值判断”的买入理由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嫌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李兴龙违法所得2,935,138.64元,并处以5,870,277.2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