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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泰(0022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30415.39 0 36.63 46.89 0
2024-04-29 30498.24 155.13 36.63 46.89 0.54
2024-04-26 30973.44 109.17 53.11 66.92 0.60
2024-04-25 32076.47 315.56 53.19 70.21 0
2024-04-24 31958.18 121.85 53.73 69.85 0.68
2024-04-23 32021.14 76.80 53.23 68.67 7.28
2024-04-22 32055.66 157.90 46.48 62.28 0
2024-04-19 32055.55 129.49 48.05 68.23 0
2024-04-18 32274.05 524.46 62.99 95.11 12.03
2024-04-17 32013.06 115.65 51.25 73.80 2.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70568.99 22.644
2 上市公司 1 34636.10 11.114
2024-06-30 1 其他 3 71413.08 22.915
2 上市公司 1 34636.10 11.114
2024-03-31 1 其他 3 70770.70 22.710
2 上市公司 1 34636.10 11.114
3 基金 1 977.06 0.314
2023-12-31 1 其他 3 72403.04 23.234
2 上市公司 1 34636.10 11.114
3 基金 20 1572.18 0.505
2023-09-30 1 其他 3 70440.38 22.628
2 上市公司 1 34636.10 11.1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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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13 3.76 3.91 -3.84 30.11 113.21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03 3.49 3.49 0 300.00 1047.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3 3.49 3.49 0 1206.50 4210.6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6 3.57 3.57 0 40.00 142.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4.05 4.05 0 88.00 356.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06 4.33 4.33 0 150.00 649.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龙)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兴龙
公告日期 2021-1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文开福,曾力,陈贵生,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西藏涪展)
发文单位 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西藏涪展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文开福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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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9

处罚对象:

李兴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龙)
〔2024〕81号
当事人:李兴龙,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兴龙内幕交易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兴龙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兴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2月16日,合力泰原董事长文某福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主要负责人沟通了寻找资金收购合力泰股权的进展情况。双方确定了合作的意向,形成了合作动议,并商讨了合作方式,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合力泰控制权。
2023年3月9日,文某福将起草的股权转让方案发给福建电子相关负责人,方案中明确慧舍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成立深圳慧舍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慧舍)收购合力泰。
2023年3月16日,福建电子与收购方讨论合力泰股权转让交易细节。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深圳慧舍收购福建电子持有的合力泰21.13%股权。当晚,合力泰发布公告并停牌,披露控股股东福建电子拟向深圳慧舍转让合力泰21.13%的股权,若上述交易最终达成,将会导致合力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上述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公开前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23年2月16日形成,于3月16日公开。文某福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月16日。
二、李兴龙与文某福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兴龙与文某福多次联系。
三、李兴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力泰”情况
(一)“李兴龙”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李兴龙”证券账户由李兴龙本人控制使用,交易“合力泰”由李兴龙本人决策、本人手机下单。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兴龙亲属及李兴龙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李兴龙”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异常情况
“李兴龙”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27日至3月7日,合计买入“合力泰”4,932,637股,买入金额1,408.24万元,于3月8日卖出35万股,卖出金额98.35万元,并于5月底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605.73万元,实际获利2,935,138.64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兴龙”证券账户暂停交易近八个月后的首次交易为买入“合力泰”,李兴龙交易“合力泰”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兴龙申辩如下: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错误。
其二,在2023年3月16日以前,李兴龙的身份不是合力泰控制权收购项目的参与人员,无法对内幕信息的决策、筹划、推动或执行等产生影响。
其三,李兴龙对内幕信息的首次知情时间是在2023年3月16日,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其四,李兴龙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也没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合力泰股票。
其五,李兴龙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已经对合力泰股票有合理的价值判断,其买入合力泰股票并未利用内幕信息,不应认定为异常行为。
其六,李兴龙与文某福的联络系因其他项目,但均与合力泰控制权收购无关。
经复核,我会认为,李兴龙的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2023年2月16日,上市公司股权拟出让方和拟收购方确定了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动议,商讨了合作方式,拟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合力泰控制权,与后续公告的情况基本一致,内幕信息形成。
第二,我会并未认定李兴龙对内幕信息的决策、筹划、推动或执行等产生影响,相关事实与本案无关。
第三,李兴龙关于其首次知悉内幕信息时点的申辩意见并无客观证据为证,我会不予采纳。
第四,敏感期内,李兴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通话,通过亲属及实际控制公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用于购买“合力泰”,其账户暂停交易近八个月后首次交易即买入“合力泰”,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五,李兴龙基于“价值判断”的买入理由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嫌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李兴龙违法所得2,935,138.64元,并处以5,870,277.2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9日

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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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02

处罚对象:

文开福,曾力,陈贵生,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
工业园区涵中西路;
文开福,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曾力,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
行动人;
陈贵生,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 月,合力泰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 2 —
简称“江西合力泰”)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供应商江西诚宇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宇光电”)和江西合力盛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盛”)分别支付了 5,000 万元款项,同
日上述资金均被转入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行动人曾
力的银行账户。上述付款的审批流程不符合江西合力泰关于原材
料采购的付款制度,且相关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采购产品名称、
单价、数量、合计金额、交货时间,直至 2019 年 4 月至 7 月,诚
宇光电、江西合力盛才以货物形式向江西合力泰偿付相关款项。
上述交易实质上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 1 亿元。
合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对合力泰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行动人、实际资金占用方
曾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 3 —
订)》第 1.3 条的规定。
合力泰时任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贵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合力泰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文开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文开福的一致
行动人、实际资金占用方曾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贵
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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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0-13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6号
当事人: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诚),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天诚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天诚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天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于2016年6月15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4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
二、安天诚借用涉案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7年7月19日,安天诚与林某彬控制的深圳市旺财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起始资金合计2,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安天诚实际借用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实际借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27日。借用期间,林某彬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2018年6月29日,安天诚与陈某雄父亲陈某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及起始资金3,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安天诚按月向陈某甲支付固定数额利息。安天诚实际借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借用期间,陈某甲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三、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内,前述三个证券账户,除另案处理的“宜华健康”股票外,交易标的包括“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合计买入金额232,106,024.12元,合计卖出金额196,988,654.34元,亏损35,300,848.54元。具体如下: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股票,买入金额24,494,669.09元,卖出金额18,618,976.04元,亏损5,908,844.76元;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荣盛石化”等股票,买入金额48,761,903.30元,卖出金额43,857,497.60元,亏损4,978,892.08元;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合力泰”“神州高铁”股票,买入金额158,849,451.73元,卖出金额134,512,180.70元,亏损24,413,111.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书面协议、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安天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安天诚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西藏涪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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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1

处罚对象:

西藏涪展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2号(西藏涪展)
时间:2020-12-31 来源:
 
当事人:西藏涪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涪展),住所地:拉萨市曲水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西藏涪展涉嫌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涪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25日至调查日,西藏涪展借用“颜某”、“赖某永”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西藏涪展,交易盈亏由西藏涪展承担。截至调查日,西藏涪展借用“颜某”“ 赖某永”账户交易“合力泰”股票,累计买入约1104万股,金额约1.28亿元;累计卖出约1057万股,金额约6674万元;共计亏损约5912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西藏涪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西藏涪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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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03

处罚对象:

文开福

关于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文开福,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经查明,文开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短线交易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
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2018年6月29日至9
月7日期间,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
信建投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
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
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
“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
某1”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2”
 
— 2 — 
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等13个证券账
户(以下统称“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股票。2018年6月
29 日至9 月7 日期间,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股票
11,024.90万股,卖出6,487.37万股,该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在上述交易发生期间未按
规定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持股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
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
下: 
1.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
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号)、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
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 号)、2018 年7
月2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2018-053 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2018-054号)四份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
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
7月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3,733,179
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0,492,587股;2018
年7 月14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
15,218,000 股, 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
631,977,408股;2018年7月2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
有合力泰股票12,128,094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
应为628,887,50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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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616,759,408股”。
实际上,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
泰股票3,015,300 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
619,774,708股。 
3.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2016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9
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050
股、299,800 股、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
0.014%、0.02%、0.014%”;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
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
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
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3.8.1条、第4.2.19条、第4.2.2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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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文开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合力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文开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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