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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0022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7861.63 30.143
2024-06-30 1 其他 2 7861.63 30.143
2 基金 3 7.44 0.029
2024-03-31 1 其他 2 7861.63 30.143
2023-12-31 1 其他 2 7861.63 30.143
2 上市公司 2 271.92 1.043
3 基金 10 260.67 0.999
2023-09-30 1 其他 2 7861.63 30.143
2 上市公司 2 319.62 1.226
3 基金 1 0.64 0.0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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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1111 25.07 26.29 -4.64 39.43 988.4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准噶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准噶尔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08 19.28 23.56 -18.17 90.00 1735.2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准噶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准噶尔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12 29.81 32.10 -7.13 108.00 3219.4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416 17.20 19.07 -9.81 190.00 3268.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城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326 15.72 18.43 -14.70 300.00 4716.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325 15.01 17.46 -14.03 120.00 1801.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泽宇
公告日期 2024-08-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余安琪,陈峘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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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11

处罚对象:

朱泽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6号
当事人:朱泽宇,男,1992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泽宇操纵多只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朱泽宇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泽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泽宇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朱泽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
二、朱泽宇操纵股票的情况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纵“通润装备”“达意隆”“绿康生化”“泰嘉股份”“数源科技”“国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亿利达”“广聚能源”“中百集团”“广百股份”“岭南控股”“赛象科技”“新筑股份”“深华发A”“张家界”“准油股份”“甘咨询”“赛隆药业”“棒杰股份”“徐家汇”“郑中设计”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3,397.1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一,朱泽宇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第二,朱泽宇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均属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相关认定有误。一是朱泽宇在涉案行为中没有决策权及决定权。二是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违背“过罚相当”。
第五,朱泽宇调查时积极配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094.38元,并处以5,587,094.38元的罚款。
二、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02.79元,并分别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共计21,000,000元。
综上,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397.17元,并处以26,587,094.3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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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13

处罚对象:

余安琪,陈峘潞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当事人:余安琪,男,1991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陈峘潞,男,1993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内幕交易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余安琪、陈峘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克拉玛依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城投)为带动地方产业升级,实现石油石化产业协调发展,通过北京融邦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赵某、郭某峰作为中间人,拟收购准油股份控制权。准油股份控股股东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湖州燕润)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集团),刘某作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董事长,受托临时代管中植集团。余安琪为刘某的助理。
2023年2月6日,克拉玛依城投董事长石某从赵某和郭某峰处获知中植集团愿意洽谈转让准油股份控制权事宜。
2023年2月8日,克拉玛依城投董事长石某组织克拉玛依城投周某萍等人在其办公室商谈计划从中植集团收购准油股份控制权一事,并计划赴北京与中植集团有关人员进行面谈。
2023年2月10日,克拉玛依城投董事长石某、周某萍等人在北京与中植集团代表余安琪、温某等进行商谈,双方就两方基本情况、股权收购意向、股权收购比例及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沟通。
2023年2月21日,克拉玛依城投董事长石某、周某萍再次前往北京,就克拉玛依城投收购准油股份股权事宜约见中植集团代表。
2023年2月22日,郭某峰致电余安琪告知克拉玛依城投人员约其洽谈准油股份项目事宜,并向余安琪微信发送会议地址。
2023年2月23日,克拉玛依城投董事长石某、周某萍等人与余安琪、温某再次洽谈了准油股份股权转让有关细节并敲定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2023年2月23日晚间,准油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湖州燕润正在筹划向克拉玛依市某国资转让公司控制权,可能涉及控制权变更,公司股票自2023年2月24日开市起停牌。
准油股份2月23日晚间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列重大事件,该事项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于2023年2月23日。余安琪作为中植集团代表,参与了准油股份控制权转让的商谈过程,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10日。
二、余安琪、陈峘潞共同内幕交易“准油股份”情况
余安琪与陈峘潞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联络往来频繁,二人自2021年3月起,共同使用陈峘潞母亲“梁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一)余安琪与陈峘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余安琪与陈峘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多条微信联系记录。2023年2月14日、16日、22日,余安琪与陈峘潞存在见面接触、电话及微信电话联系。
(二)余安琪、陈峘潞共同内幕交易“准油股份”
1.涉案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梁某”证券账户于2007年5月14日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交通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21XXXX09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3XXXX05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1XXXX082。
2021年3月30日起,“梁某”证券账户由余安琪、陈峘潞共同控制,共同决策、盈亏按各50%承担。2021年3月30日至2023年2月22日,“梁某”证券账户共计转入296万元,其中145万元来源于余安琪,其余为陈峘潞及其父母资金。
2.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余安琪与陈峘潞使用共同资金,共同决策并控制“梁某”证券账户分9笔买入120,000股“准油股份”,买入金额885,320元。2月28日,“准油股份”复牌当日,“梁某”证券账户将所持“准油股份”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39,226元,获利金额52,693.09元。
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23年2月22日,余安琪与陈峘潞使用微信进行通话。通话结束后,陈峘潞即使用“梁某”证券账户买入120,000股“准油股份”。“准油股份”复牌当日,又由余安琪使用“梁某”证券账户将所持“准油股份”全部卖出。上述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获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放大、交易习惯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余安琪、陈峘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余安琪、陈峘潞违法所得52,693.09元,并对余安琪、陈峘潞合并处以800,000.00元罚款,其中对余安琪处以400,000.00元罚款,对陈峘潞处以4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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