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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石祥路 202
号;
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傅淼,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振武,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
马”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天马是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
称“诚合基金” )的唯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
根据公告, 2017 年 5 月 22 日,诚合基金与*ST 天马实际控制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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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栋控制的企业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微创之星”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诚合基金以 16.61 亿元
向微创之星购买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喀
什基石” ) 99.99%股权。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股权行为构成关
联交易,交易金额 16.61 亿元,占*ST 天马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为 37.23%。 *ST 天马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并分别在 2019
年 3 月 11 日、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ST 天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和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
*ST 天马时任董事长傅淼、时任董事长徐茂栋和时任总经理
陶振武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规定,对*ST 天马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徐茂栋、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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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傅淼和时任总经理陶振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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