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丁海胜,傅淼,刘艳秋,周方强,岳基伟,张云龙,张志成,徐茂栋,杨利军,王义艳,王薇,胡亮,赵华,郭松波,陶振武,隊丹红,韦京汉,马兴法,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0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处罚字[2019]8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进入事先告知书》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公司认为,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
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
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
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给公司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 2018118 号),因公
司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处罚字[2019]8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进入事先告
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行政处罚及市场进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9]83 号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同、徐茂栋先生、傅淼先生、陶振武先生、韦京汉
女士、杨利军先生、张志成先生、王薇女士、马兴法先生、刘艳秋女士、岳基伟
先生、胡亮先生、王义艳女士、郭松波先生、赵华先生、陈丹红女士、张云龙先
生、丁海胜先生、周方强先生: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天马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马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徐茂栋持有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99%股份,
徐悦持股 1%。食乐淘持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公司(以下筒称星河世界)100%股
份,徐茂栋为星河世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星河世界持有喀什星河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100%股份。喀什星河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第二大股东,徐茂栋控制的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宝)为星河互联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
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是天马股份全资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天马股份的关联人和关
联法人,天马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天马股份涉嫌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
2016 年 12 月 3 日,天马股份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称喀什星
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中有 15 亿元来自兄弟企业星河互联的往来款,资金主要
来源于星河互联的股东投入及经营所获资金,无约定的资金成本,无固定期限和
担保措施。但据调查,该 15 亿元实际来自星河互联向信托公司的借款,星河互
联获得 15 亿元借款后,即支付给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同(原名天马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天马创业,为天马股份原第一大股东),同时天马
创业将该笔项质押,作为对星河互联借款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星河互联未还款,
天马创业质押的 15 亿元被用于归还了星河互联的借款。
天马股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三、徐茂栋及其控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资金 10.21 亿元,天马股份
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2017 年 9 月 1 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两项议题,一是同意天马股份
以存货质押向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二是本次借款相关事
项的确认。天马股份董事傅淼、陶振武、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出席并签字确
认,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典当公司订 5000 万元借款合同,天马股份于当日出具
放款委托函,该典当公司将 5000 万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2017 年 9 月 27 日,天马股份与北京样云小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700 万元借
款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星河世界,徐茂栋和星河世界提供担保。同日,该贷款
公司委托北京雪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 700 万元转入星河世界账户。
2011 年 10 月 27 日,天马殷份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展公司(以
下筒称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 1 亿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食乐
淘,同吋喀什星河、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世界、星河互联,食乐淘、
徐茂栋提供担保,2017 年 10 月 30 日和 11 月 2 目,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 1
亿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2017 年 12 月 19 日,喀什耀灼将 1.1 亿元通过北京朔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筒称北京朔赢)和北京卓久信息技术有限公间(以下简称北京卓久)转入徐茂栋控
制的食乐淘账户。
2017 年 12 月 27 日和 28 日,陈敬波、天马股份财务部总经理刘艳秋、北京
星河智能科技有公司出纳张雨、星河互联高级财务经理张守峰、星河互联出纳付
冬雪、天马创业会计管思超、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裕)
江凯俊等人按照徐茂栋指示,通过东方博裕、北京期赢、北京卓久、中易金经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亿德室等公司多道划转,将天马股份 5.66
亿元转入星河互联、喀什耀灼等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徐茂栋及其控制企业的借款。
2018 年 1 月 2 日,喀什耀灼将 1 亿元转入东方博裕账户,其中 7000 万元用
于归还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向江凯俊的借款,3000 万元用于支付徐茂栋给罗伟新
的款项。东方博裕为资金拆借平合,没有实际贸易业务,2018 年 2、3 月份,为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答订钢材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部分
东方博裕对外采购钢材合同。
2018 年 2 月 5 日,天马股份与胡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胡菲借
款 2500 万元,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联、徐茂
栋、陈敬波提供担保,胡菲委托他人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将 2500 万转入食乐淘账
户。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以下简
称年报准则)第三十ー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徐
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 8.96 亿元和关联交易的情况,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查明的 10.21 亿元
被占用的资金中,有 2.45 亿元是通过天马股份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实际由徐茂
栋控制的企业收款的方式形成占用,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
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并且,天马股份未将上述 2.45 亿元借款中的 2,2 亿元计入
2017 年年度报告,未将 1.2 亿元计入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四、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 2.6 亿元,天马股份涉未按规定
披露
2017 年 9 月,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与食乐淘签订借款合同,天马股份、
徐茂栋为担保方,天马股份在借款协议上加公章及法人章,同月,6000 万元被
转入食乐淘账户。
2018 年 1 月 22 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同意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向北京佳
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表决同意董事签名为:傅
淼、陶振武、杨利军、韦京汉、张志成。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地产公司签订保证
合同,为星河世界的 2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救第十二项、《上市公同信怠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被义务,也未按照《证
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行为。
五、天马股份成立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合基
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涉嫌未按规定披露
2017 年 1 月 26 日,天马股份公告与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
购基金,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天马股份自有资金。3 月 18 日,天马股份
公告诚合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2018 年 4 月 28 日,天马股份公告 2017 年 5
月 22 日诚合基金与徐茂林控制的企业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同(以
下简称徽创之星)签暑了股权转让协议,微创之星以 16.61 亿元转让喀什诚合基石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喀什基石)99.99%股权给诚合基金,追认此交易为关
联交易,并认定天马股份对诚合基金形成控制,诚合基金纳入天马股份合并范围。
据调查,诚合基金的优先资金来源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通过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根公间设立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作为诚合基金优先级 LP 实缴资金 11.63
亿元,并明确资金用途为收购徐茂栋控制的持股平台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
公同(后改名为喀什基石).底层资产为 57 家互联网公司,优先级份额以年化 7.2%
收取利息。天马股份对浙商银行优先级份额承担远期收购义务和差额补足义务,
星河世界、徐茂栋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保证。天马股份认购诚合基金劣后级出
资 5.01 亿元,其中 2.23 亿元来自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
行的委托贷款,井非天马股份自有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
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天马股价作为诚合基金的唯一劣
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应将诚合基金入合并范围,诚合基金是天
马股份控股子公司,收购喀什基石构成天马股份的关联交易。
天马股份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未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存在
虚假记载。对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
为 1.63 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 14.84%、
37.46%。对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
为 11.63 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2.77%、
32.02%,同时导致 2017 年第三季度虚减财务费用 21,392,576 元,增净利润
16,044,432 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3,854,048.6 元。并且,天马股份关于诚合基金
资金来源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就所述行为。此外,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
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事项,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六、天马股份成立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筒称
星河正泽》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涉嫌未按规定坡露
2017 年 12 月 12 日,天马股份公告拟出资不超过 7.5 亿元与深圳市正泽投资
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广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星河正泽,之后三方签
署合伙协议,12 月 15 日,星河正泽注册成立。2018 年 4 月 28 日,天马股份公
告星河正泽拟以 7.4 亿元收购创之星持有的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星河空间)100%股权。评估机构对星河空间出具估值报告,在报告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星河空间股权全部权益估值为 74,138 万元,较股东全部权
益账面价值 1,679.24 万元,增值 72,458.76 万元,增值率 4314.97%。截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星河正泽收到天马股份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出
资 7.5 亿元,其中 7.4 亿元用于向微创之星收购星河空间,1000 万元用于向徐茂
林控制的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格物致诚(北京)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物致诚)16.37%股权。天马股份子公司是星河正泽的唯一实缴
合伙人,天马股份实际控制星河正泽,星河正泽的前述两项收购行为构成天马股
份的关联交易。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坡露星河
正泽的收购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七、诚合基石和星河正泽的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天马服份涉嫌未履行
相关义务和程序
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 99.99%股权,成交金额为 1,660967,043 元,星河正
泽收购星河空间 10%股权及格物致诚 16.37%股权,成交金额为 7.5 亿元,两项
收购累计成交金额为 2,410,967,043 元,天马股份 2016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期末净资产额为 4,462,068,600.46 元,两项收购成交金额占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54.0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ニ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天马股份成立企业在 12 个月内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累计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天马份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五条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财务账套、银行流水、相关公告,定期报告,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知悉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真实资金来
源,并且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资金,利用天马股份为其控制的企
业担保、利用天马股份成立合伙企业收购其控制的资产等事项,徐茂栋是天马股
份信息披露法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淼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陶
振武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两人知悉天马股价部分借款事项并
在借款文件上签字,两人知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部分担保事项并在相
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两人知悉天马股份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徐茂资产的事项,
两人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字确认,是天马股份信息露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证据表明当事人中,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根据本案相关合同、审议涉案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当事人职务、任职年限、
涉案程度和勤勉尽责情况等,对天马股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徐茂栋、
傅淼、陶振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王薇、马兴法、
刘艳秋、周方强、张云龙、陈丹红、丁海胜、赵华、胡亮、岳基伟、王义艳、郭
松波。天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同时,徐茂栋涉嫌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
三、对傅淼、陶振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王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马兴法、刘艳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周方强、张云龙、隊丹红、丁海胜、赵华、胡亮、岳基伟,王义艳、
郭松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天马股份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
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
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茂栋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
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傅淼、陶振武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
会宣布决定之目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
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天马股份、徐茂栋、傅淼、陶
振武、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王薇、马兴法、刘艳秋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