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 天润 公告编号:2022-032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天
润”)已披露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 号)。
2、公司、赖淦锋、江峰、麦少军在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
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也要求了听证。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 22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 7 号)。
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天润”)
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40),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人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22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 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
赖淦锋,男,1975 年 9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
广州市海珠区
麦少军,男,1970 年 1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峰,男,1981 年 2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赖钦祥,男,1967 年 2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惠城区。
戴浪涛,女,1962 年 8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湖
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
何海颖,女,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润数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赖钦祥、戴浪涛、何海颖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天润数
娱、赖淦锋、麦少军、江峰的要求,我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
取了天润数娱、赖淦锋、麦少军、江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润数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润数娱 2016 年至 2018 年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
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6 年至 2018 年,天润数娱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重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
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一)2016 年度
2016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109,86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109,860 万元,
违规担保的发生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80%。
2016 年 8 月 9 日,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与广
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创)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
购协议》,约定恒润华创承担向中江信托回购股票收益权的义务。天润数娱与中
江信托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回购行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义务的范围包括转让价款 30,000 万元及溢价款等。
2016 年 10 月 25 日,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润国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
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鼎信息)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润
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科鼎信息发放借款 20,000 万元。同日,天润
数娱与海润国际基金签订《保证合同》,天润数娱为科鼎信息的上述债务承担担
保义务,担保金额为 20,00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中江信托与恒润华创签订合同,约定中江信托向恒润
华创发放贷款,恒润华创的借款总金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当月,天润数娱与
中江信托签订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16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7 年 3 月 23 日,中江信托向恒润华创转款 59,860 万元,双方签订的《信
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确认中江信托合计向恒润华创借款 59,860 万元。
(二)2017 年度
2017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82,77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172,630 万元,违
规担保 发生 额占 净资产 的比 例为 30.99%, 累计担 保余 额占 净资 产的比 例为
64.63%。
2017 年 9 月 25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
润华创发放贷款。同日,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
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 年 9 月 26 日,平安银行向
恒润华创转款 3,72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3 日,何某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
向何某借款 5,000 万元。同日,何某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
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2017 年 10 月 20 日,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与恒润
华创签订《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投保理向恒润华创发放 10,000 万元的
保理融资。同日,国投保理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
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 年 10 月 24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
额为 2,30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
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7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
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
为 1,82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
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24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
额为 43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
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28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海润国际基
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2017 年 11 月 28 日,平安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恒润华创转款
4,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13 日,梁某与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润互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梁某借款 53,000 万元。同日,梁
某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互兴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
担保责任。
2017 年 12 月 20 日,何某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
向何某借款 2,500 万元。同日,何某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
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三)2018 年度
2018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51,40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212,695 万元。违
规担保 发生 额占 净资产 的比 例为 22.39%, 累计担 保余 额占 净资 产的比 例为
92.66%。相关担保如下:
2018 年 1 月 31 日,许某杰与恒润互兴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许某
杰借款 5,000 万元。同日,天润数娱向许某杰出具担保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
互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3 月 19 日,黄某雄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黄某
雄借款 16,000 万元。同日,天润数娱与黄某雄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
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4 月 28 日,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与广
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投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润投资向中财
招商借款 14,900 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为金
润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4 月 28 日,陈某一与恒润华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陈
某一借款 10,000 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
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10 月 29 日,,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保
理)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深科)签订了《商业保理
合同》,恒旺保理致南华深科的《额度核准通知书》中核定额度 5,5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5 日,恒旺保理为履行上述合同,向南华深科转款 5,500 万元。天润数
娱向恒旺保理出具担保函,对授信额度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麦少军、江峰、赖钦祥、何海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悉并隐瞒相关事项,并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润数娱
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
九条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在涉案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而
天润数娱未按规定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其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仅披露涉许某杰、恒旺
保理、黄某雄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其他担保事项。
二、天润数娱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天润数娱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非经菅性占用天润数娱资
金共计 40,525.49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 17.66%。
2018 年 2 月,天润数娱与恒润互兴控股的横琴恒科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恒科)签订《泛文娱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约定天润数娱委托横琴恒科认购南都光原泛文娱投资基金和菁英科创(天津)创
业投资基金,金额共计 22,800 万元。天润数娱于 2018 年 2 月至 7 月向横琴恒科
及广州博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资贸易)累计转款 22,800 万元,横琴恒
科及博资贸易收到款项后于当天将资金转入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账户。2018 年 4
月 26 日,天润数娱与广州市头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牌商贸)签订《权
益转让合同》,约定头牌商贸将与恒润华创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天润数娱,转
让价款为 23,800 万元。天润数娱的受益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36 年 7
月 31 日 , 并每 月 向 租户 收 取租 金 , 头牌 商 贸 保证 对 天 润数 娱 未能 按 每 月
1,368,558.31 元的标准足额收取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头牌商贸补足。2018 年 10
月 11 日,横琴恒科与天润数娱签订《终止协议书》,解除购基金的权利和义务。
2018 年 10 月 30 日,天润数娱与头牌商贸、横琴恒科签订《协议书》,约定天
润数娱应当向头牌商贸支付的转让标的权益款 22,800 万元由横琴恒科代为支
付,不足部分由天润数娱直接支付给头牌商贸。横琴恒科向头牌商贸支付该笔款
项时,视为横琴恒科已向天润数娱退还代为认购南都光原泛文娱投资基金及菁英
科创(天津)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款。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天润数娱对
头牌商贸 22,800 万元权利转让款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无论头牌商贸是否实际
收到该款项,均与天润数娱无关,由横琴恒科和头牌商贸自行协商。天润数娱
2019 年 5 月 22 日发布公告称,上述交易属于大股东在 2018 年 10 月前对该等基
金认购款 22,800 万元形成资金占用。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2,800 万元。
2018 年 4 月 20 日,天润数娱在广州银行华师大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在未
告知天润数娱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控制使用该账户,用于收取控股股东以天润数
娱名义对外借入的款项。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4 月 28 日、7 月 19 日,控
股股东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杭州汇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川实业公司、林某凤借
款,借款金额累计 5,000 万元。2018 年 9 月 12 日,控股股东向章某红借款 6,000
万元,其中 5,000 万元用于归还前述借款。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5,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至 5 月,天润数娱分别与熊某、万某亮、赵某强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天润数娱向上述三人分别借款 3,000 万元、2,000 万元、1,500 万元,借款
资金转入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方。因借款期限届满,天润数娱未偿还本息,
熊某、万某亮、赵某强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司法机关划扣天
润数娱银行账户资金合计 7,158.55 万元。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7,158.55 万元。
2018 年 9 月,因天润数娱对何某与恒润华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担保
责任,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润数娱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合计 4,066.94 万元。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4,066.94 万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天润数娱子公司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点点乐)与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典)签订基金
认购合同,购买上海长典发行的长典教育私募基金,该笔基金定向用于受让恒润
华创持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的学费收益权。2018 年 10 月 30 日,天
润数娱子公司上海点点乐向长典教育私募基金账户转入 1,500 万元,上海长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将该款项转入恒润华创账户。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赖淦锋指
示上海点点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汪某俊推动并完成上述交易。2019 年 2 月 27
日,天润数娱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失去对上海点点乐的控制,对公司将造成重大影
响。2019 年 8 月 26 日,天润数娱公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称董事汪某俊对该
报告投反对票,理由包括其认为上述交易属于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该报告应披
露上述交易。2019 年 11 月 30 日,天润数娱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半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补充说明了公司购买的 1,500 万元长典私募教育基金
相关情况。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500
万元。
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总经理江峰、时任董事兼财务
总监戴浪涛在涉案期间任职,并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0.2.4 条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天润数娱未按规定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三、天润数娱 2018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数项重大信息
2018 年 6 月起,天润数娱上述对外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涉及 23
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262,530 万元,天润数娱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7 月 2
日才陆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
2018 年 3 月起,天润数娱因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方占用问题等原因
涉及多起诉讼,天润数娱的 5 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具体账户包括厦门国际银
行 珠 海 凤 凰 北 支 行 806xxxxxxxxxx433 账 户 、 中 信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营 业 部
811xxxxxxxxxxxx143 账户、建设银行岳阳大阳桥支行 430xxxxxxxxxxxxxx742 账
户、工商银行岳阳解放路支行 190xxxxxxxxxxxxx693、农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410xxxxxxxxxxx841。
2018 年 7 月至 9 月,熊某、万某亮、赵某强、何某四位自然人因担保或借
款事项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天润数娱银行账户厦门国际银
行珠海凤凰北支行 806xxxxxxxxxx433 账户因受到司法强制执行,被强制划转的
金额合计 11,225.49 万元。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
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天润数
娱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询问笔录、借款合同、保证合
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润数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麦少军作为时任董事长,其在
部分涉案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未督促公司及时
披露担保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和重大诉讼等事项,并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责;江峰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其在部分涉案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未督促公司
及时披露担保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和重大诉讼等事项,并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责;赖钦祥、何海颖作为时任董事,知
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并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
责;戴浪涛系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其知悉上述涉横琴恒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并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责。
对天润数娱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
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赖钦
祥、何海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润数娱 2017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天润
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天润数娱 2018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天润
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时任董事兼财务
总监戴浪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天润数娱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资金划转信息等重大信
息的违法行为,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
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时任董
事赖钦祥、何海颖、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戴浪涛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赖淦锋收取涉案担保事项的相关款项,在部分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事项中作为保证人并接收涉案资金,知悉并隐瞒担保事项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
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天润数娱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关于担保事项。截至听证日,
天润数娱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余额本金最高为 7.6323 亿,公司的相关整改措施
极大降低公司因违规担保可能承担的风险,故不宜认定天润数娱对全部违规担保
事项承担责任;其二,关于 2.28 亿元事项。天润数娱委托横琴恒科认购相关基
金并支付 2.28 亿元认购款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且在与横琴恒科解除合同后,天
润数娱与横琴恒科、头牌商贸签订协议,通过债务抵扣的方式完全收回 2.28 亿
元基金认购款,故该事项不构成资金占用;其三,关于 2018 年 4 月涉章某红的
0.5 亿元事项。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赖淦锋向章某红借款 6,000 万元,其中 5,000
万元用于归还向杭州汇耀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借款,上述相关往来并未对公司
产生任何影响,章某红也从未向上市公司追讨债务,不构成资金占用;其四,关
于 2018 年 4 月至 9 月涉熊某、万某亮、赵某、赵某合计金额 1.12 亿元事项。天
润数娱实际控制人已于 2021 年 4 月将 1.12 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截至目前,违
规资金占用余额为 0,故不应被认定为资金占用;其五,关于 0.15 亿元事项。
天润数娱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认购长典教育私募基金,依法享有基金份额权益、
基金收益分配权和清算后的财产返还权益,属于正常对外投资行为,不构成资金
占用;其六,证监会认定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重
大诉讼事项相互关联,应择一认定并处罚;其七,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并不必然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天润数娱未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信息并无不
当;其八,天润数娱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天润数娱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赖淦锋、麦少军、江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关
于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等违法事实,与上述天润数娱的申
辩意见一致;其二,赖淦锋、麦少军、江峰并无主观过错,且积极协助天润数娱
化解风险,归还占用资金的本金、利息并解除担保;其三,赖淦锋不存在组织、
策划、领导或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等情
节,麦少军、江峰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
综上,赖淦锋、麦少军、江峰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担保事项。我会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天润数娱涉案期间存在未按
规定披露违规担保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天润数娱虽在事后对部分
违规担保事项进行了整改,但并不影响其涉案期间构成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
项的认定。
第二,关于 2.28 亿元事项。2.28 亿元事项未经天润数娱公司合法程序审议,
其公告承认 2018 年 10 月前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且截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出具
日,天润数娱未收到任何租金,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审计机构在天
润数娱 2018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因此,截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该 2.28 亿元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当事人申辩意见所称 2020 年起陆续收到部分租金不影响截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披
露日构成资金占用的认定。
第三,关于 2018 年 4 月涉章某红的 0.5 亿元事项。天润数娱控股股东以上
市公司名义借款并使用公司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在该期间内构成资金占用。
尽管控股股东向章某红借款 0.6 亿元,并以其中的 0.5 亿元归还前述借款,但并
不影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涉案期间内构成 0.5 亿元资金占用的认定。
第四,关于 2018 年 4 月至 9 月的 1.12 亿元事项。因司法机关强制划转资金,
该期间内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12 亿元。尽管该事项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已完成整改,但不影响截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构成
资金占用的认定。
第五,关于 0.15 亿元事项。根据在案证据,天润数娱子公司上海点点乐向
长典教育私募基金账户转入 0.15 亿元资金后,上海长典于次日将该笔资金转入
恒润华创账户。根据天润数娱披露的公告,该笔交易仅有支付凭据,没有购买协
议或合同,且该私募基金产品的期限为 365 天,至今仍未赎回。上述事实足以认
定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天润数娱 0.15 亿元的客观事实,且天润数
娱相关公告中亦承认该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占用,故我会依法
认定 0.15 亿元资金占用事项,并无不当。
第六,关于天润数娱 2018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数项重大信息。依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冻结等重大信息。天润数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等 5 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且冻结账户中的 1.12 亿元被强制划转,属于应当
及时披露的重大信息。同时,天润数娱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及未按规定披露银
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等重大信息属于不同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述事项存在一定
关联并不免除其及时披露义务。
第七,关于责任认定。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所
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及履职情况等分别认定责任大小。鉴于部分违
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已进行整改,我会在对部分责任人员处以市场禁入的年限
中予以考虑,但不影响天润数娱及上述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赖淦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麦少军、江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戴浪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赖钦祥、何海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
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赖淦锋,男,1975 年 9 月出生,时任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麦少军,男,1970 年 1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峰,男,1981 年 2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润数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
当事人赖淦锋、麦少军、江峰的要求,我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赖淦锋、麦少军、江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查明,天润数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润数娱 2016 年至 2018 年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
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年
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6 年至 2018 年,天润数娱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重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
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一)2016 年度
2016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109,86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109,860 万元,
违规担保的发生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80%。
2016 年 8 月 9 日,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与广
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创)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
购协议》,约定恒润华创承担向中江信托回购股票收益权的义务。天润数娱与中
江信托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回购行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义务的范围包括转让价款 30,000 万元及溢价款等。
2016 年 10 月 25 日,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入、
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鼎信息)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
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科鼎信息发放借款 20,000 万元。同日,天
润数娱与海润国际基金签订《保证合同》,天润数娱为科鼎信息的上述债务承担
担保义务,担保金额为 20,00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中江信托与恒润华创签订合同,约定中江信托向恒润
华创发放贷款,恒润华创的借款总金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当月,天润数娱与
中江信托签订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16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7 年 3 月 23 日,中江信托向恒润华创转款 59,860 万元,双方签订的《信
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确认中江信托合计向恒润华创借款 59,860 万元。
(二)2017 年度
2017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82,77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172,630 万元,违
规担保 发生 额占 净资产 的比 例为 30.99%, 累计担 保余 额占 净资 产的比 例为
64.63%。
2017 年 9 月 25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
华创发放贷款。同日,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
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 年 9 月 26 日,平安银行向恒
润华创转款 3,72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3 日,何某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
向何某借款 5,000 万元。同日,何某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
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2017 年 10 月 20 日,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与
恒润华创签订《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投保理向恒润华创发放 10,000 万
元的保理融资。同日,国投保理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
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 年 10 月 24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
额为 2,30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
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7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
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
为 1,82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
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24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
额为 43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
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28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海润国际基
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2017 年 11 月 28 日,平安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恒润华创转款
4,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13 目,梁某与广东恒潤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润互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梁某偕款 53,000 万元。同目,梁
某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互兴的上迷债务提供连带担
保责任。
2017 年 12 月 20 目,何某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
向何某借款 2,500 万元。同目,何某与天涧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
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三)2018 年度
2018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51,40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212,695 万元。违
规担保 发生 额占 净资产 的比 例为 22.39%, 累计担 保余 额占 净资 产的比 例为
92.66%。相关担保如下:
2018 年 1 月 31 日,许某杰与恒润互兴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许某
杰借款 5,000 万元。同目,天润数娱向许某杰出具担保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
互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3 月 19 日,黄某雄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黄某
雄借款 16,000 万元。同目,天润数娱与黄某雄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
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4 月 28 日,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与广
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投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润投资向中财
招商借款 14,900 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为金
润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4 月 28 日,陈某一与恒润华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陈
某一借款 10,000 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
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10 月 29 日,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保理)
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深科)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
恒旺保理致南华深科的《额度核准通知书》中核定额度 5,5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5 日,恒旺保理为履行上述合同,向南华深科转款 5,500 万元。天润数娱向恒
旺保理出具担保函,对授信额度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麦少军、江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知悉并隐瞒相关事项,并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学。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ニ款第三项、
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润数娱
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
三十九条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在涉案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
而天润数娱未按规定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其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仅披露涉许某杰、恒旺
保理、黄某雄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其他担保事项。
二、天润数娱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天润数娱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天润数娱资
金共计 40,525.49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 17.66%。
2018 年 2 月,天润数娱与恒润互兴控股的横琴恒科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恒科)签订《泛文娱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约定天润数娱委托横琴恒科认购南都光原泛文娱投资基金和菁英科创(天津)创
业投资基金,金额共计 22,800 万元。天润数娱于 2018 年 2 月至 7 月向横琴恒科
及广州博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资贸易)累计转款 22,800 万元,横琴恒
科及博资贸易收到款项后于当天将资金转入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账户。2018 年 4
月 26 日,天润数娱与广州市头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牌商贸)签订《权
益转让合同》,约定头牌商贸将与恒润华创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天润数娱,转
让价款为 23,800 万元。天润数娱的受益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36 年 7
月 31 日 , 并每 月 向 租户 收 取租 金 , 头牌 商 贸 保证 对 天 润数 娱 未能 按 每 月
1,368,558.31 元的标准足额收取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头牌商贸补足。2018 年 10
月 11 日,横琴恒科与天润数娱签订《终止协议书》,解除认购基金的权利和义
务。2018 年 10 月 30 日,天润数娱与头牌商贸、横琴恒科签订《协议书》,约
定天润数娱应当向头牌商贸支付的转让标的权益款 22,800 万元由横琴恒科代为
支付,不足部分由天润数娱直接支付给头牌商贸。横琴恒科向头牌商贸支付该笔
款项时,视为横琴恒科已向天润数娱退还代为认购南都光原泛文娱投资基金及菁
英科创(天津)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款。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天润数娱
对头牌商贸 22,800 万元权利转让款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无论头牌商贸是否实
际收到该款项,均与天润数娱无关,由横琴恒科和头牌商贸自行协商。天润数娱
2019 年 5 月 22 日发布公告称,上述交易属于大股东在 2018 年 10 月前对该等基
金认购款 22,800 万元形成资金占用。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2,800 万元。
2018 年 4 月 20 日,天润数娱在广州银行华师大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在未
告知天润数娱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控制使用该账户,用于收取控股股东以天润数
娱名义对外借入的款项。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4 月 28 日、7 月 19 日,控
股股东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杭州汇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川实业公司、林某凤借
款,借款金额累计 5,000 万元。2018 年 9 月 12 日,控股股东向章某红偕款 6,000
万元,其中 5,000 万元用于归还前述借款。上述转账均由控股股东控制天润数娱
银行账户完成,但并未归还对章某红的借款。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5,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至 5 月,天润数娱分别与熊某、万某亮、赵某强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天润数娱向上述三人分别借款 3,000 万元、2,000 万元、1,500 万元,借款
资金转入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方。因借款期限届满,天润数娱未偿还本息,
熊某、万某亮、赵某强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司法机关划扣天
润数娱银行账户资金合计 7,158.55 万元。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7,158.55 万元。
2018 年 9 月,因天润数娱对何某与恒润华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担保
责任,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润数娱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合计 4,066.94 万元。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4,066.94 万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天润数娱子公司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点点乐)与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典)签订基金
认购合同,购买上海长典发行的长典教育私募基金,该笔基金定向用于受让恒润
华创持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的学费收益权。2018 年 10 月 30 日,天
润数娱子公司上海点点乐向长典教育私募基金账户转入 1,500 万元,上海长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将该款项转入恒润华创账户。天润数媒实际控制人赖淦锋指
示上海点点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汪某俊推动并完成上述交易。2019 年 2 月 27
日,天润数娱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失去对上海点点乐的控制,对公司将造成重大影
响。2019 年 8 月 26 日,天润数娱公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称董事汪某俊对该
报告投反对票,理由包括其认为上述交易属于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该报告应披
露上述交易。2019 年 11 月 30 日,天润数娱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半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补充说明了公司购买的 1,500 万元长典私募教育基金
相关情况。上述事项形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500
万元。
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总经理江峰在涉案期间任职,
并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ニ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ニ款第ニ十一项、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0.2.4 条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