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桃华,柴华,柴国生,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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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柴国生,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柴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张桃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根据本所查明的事实及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92号、93号),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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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ST 雪莱”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受让方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柴国生分别与深圳前海联合创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富”)、深圳市盛世共
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某玲、王某莉(以下统称“股权受让方”)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远期交割协议》等文件,约定柴国
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向上述股权受让方转让*ST
雪莱13.62%、4.44%、2.74%和4%的股份。为保证股权受让方在过
渡期内行使表决权,柴国生与股权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约定自2018年8月起将拟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股
份受让方行使,相关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间截至《股
份转让协议》或《远期交割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柴国生
在签署上述协议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相关披露义
务, 联合创富在权益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时未能及时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ST 雪莱在知悉柴国生与相关股份受让方
签署上述协议事项后未披露协议签署和实际履行等情况。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
2018年5月,*ST雪莱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卓誉
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柴国生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次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交易完
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ST雪莱控制权及与之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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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和股东大会表决权,也不会主动协助任何其他
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8年8月,柴国生与联合创富等
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公开承诺。
三、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减持
2019年3月26日至4月16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
公司股票369.92万股,合计卖出金额1588.23万元。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实际披露日期
为4月27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
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2019年8月5日至8月23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
公司股票407.19万股,合计卖出金额1053.29万元。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为2019年8月24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
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
票。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
出公司股票369.7万股,合计卖出金额969.75万元。公司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实际披
露日期为10月30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2020年2月24日至4月24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
公司股票1363.62万股,合计卖出金额3484.4万元。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实际披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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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4月29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
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ST雪莱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11.5条和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
第11.11.5条的规定。
*ST 雪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柴国生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第3.1.6条、第11.8.1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
条、第3.1.6条、第3.1.8条、第11.8.1条、第11.11.1条,本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3.8.17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4条、第
4.1.6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
条、第3.8.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雪莱董事兼总裁柴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雪莱董事会秘书张桃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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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雪莱股权受让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
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董事长柴国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柴华、
董事会秘书张桃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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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对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