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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0020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7301.89 28.472
2 QFII 2 407.09 1.587
2024-06-30 1 其他 3 6975.58 27.200
2 基金 1 4.01 0.016
2024-03-31 1 其他 2 6710.73 26.091
2023-12-31 1 其他 4 6618.70 25.733
2 上市公司 2 385.02 1.497
3 QFII 1 183.17 0.712
4 基金 6 6.13 0.024
2023-09-30 1 其他 1 6592.35 25.591
2 QFII 1 152.39 0.59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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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1-17 7.01 7.57 -7.40 42.00 294.4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向阳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05 5.39 5.52 -2.36 35.95 193.7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向阳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向阳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山东
公告日期 2021-01-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万沅
公告日期 2020-12-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吴联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联模
公告日期 2020-12-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万沅
公告日期 2020-11-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联模,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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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罗山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2023〕68号
当事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山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山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山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罗山东通过自行借入,或向朋友、合作伙伴、同学、配资中介何某平等人借入的方式,共控制并使用“罗山东”等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罗山东操纵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自有资金、与合作伙伴共有资金及账户组配资资金等。罗山东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罗山东决策,由其员工、朋友等人具体下单。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
二、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利民股份”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10个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84个交易日内,反复买卖“利民股份”。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5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反向卖出(以下简称盘中拉抬)、尾市期间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拉抬股价影响收盘价格并于次日卖出(以下简称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对倒交易“利民股份”共53个交易日,对倒交易该股累计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达3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44.9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获利-21,903,972.99元。
(二)操纵“兰太实业”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反复买卖“兰太实业”,其中,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操纵“兰太实业”。相关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对倒交易“兰太实业”达7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64%。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兰太实业”获利7,892,952.11元。
(三)操纵“维力医疗”情况
“陈某”等12个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反复买卖“维力医疗”,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对倒交易“维力医疗”共57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2个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0.16%。经统计,罗山东操纵“维力医疗”获利-51,825,362.47元。
(四)操纵“金自天正”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反复买卖“金自天正”,其中,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1月29日、2月29日至3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对倒交易“金自天正”共6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14个交易日,2016年4月15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3.87%。经统计,罗山东操纵“金自天正”获利5,304,470.32元。
(五)操纵“桂东电力”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反复买卖“桂东电力”,其中2016年2月19日、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对倒占比超过5%的共9个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72%。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桂东电力”获利64,835.22元。
(六)操纵“吉艾科技”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反复买卖“吉艾科技”,其中,于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2016年2月22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存在明显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对倒交易“吉艾科技”共3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7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对倒占比为14.34%,2016年3月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8.2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吉艾科技”获利6,589,429.04元。
(七)操纵“英特集团”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反复买卖“英特集团”,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对倒交易“英特集团”共17个交易日,其中,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期间频繁以较高比例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4个交易日,2016年3月2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6.3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英特集团”获利3,084,712.64元。
(八)操纵“正虹科技”情况
“罗山东”等11个账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反复买卖“正虹科技”,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7日至9月1日、9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对倒交易“正虹科技”共20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以较高的比例频繁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3个交易日,2015年8月21日对倒占比最高值为9.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正虹科技”获利12,947,151.53元。
(九)操纵“亚太实业”情况
“高某均”等5个账户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7日期间反复买卖“亚太实业”,其中2015年9月30日、11月9日存在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至11月9日期间,对倒交易“亚太实业”共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1月9日对倒交易1,207,350股,对倒占比达9.1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亚太实业”获利7,584,726.00元。
(十)操纵“杭州高新”情况
“陈某”等6个账户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反复买卖“杭州高新”,其中,2015年10月28日对倒交易“杭州高新”366,196股,对倒占比达12.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杭州高新”获利558,138.70元。
(十一)操纵“凯瑞德”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12月6日反复买卖“凯瑞德”,其中,2016年8月19日至8月22日对倒交易“凯瑞德”,2016年8月19日对倒占比达到最高值7.6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凯瑞德”获利-2,219,170.28元。
(十二)操纵“天广消防”情况
“罗某成”等6个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反复买卖“天广消防”,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天广消防”共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6日、10月22日对倒占比超过5%,10月22日达最高对倒占比值5.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广消防”获利3,923,711.01元。
(十三)操纵“天马精化”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反复买卖“天马精化”,其中,2016年3月1日、4月27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对倒占比均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1,132,929.81元。
(十四)操纵“嘉应制药”情况
“陈某”等7个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反复买卖“嘉应制药”,其中,2015年9月8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2015年9月8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嘉应制药”908,200股,对倒占比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5,718,901.97元。
(十五)操纵“凤形股份”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罗某健”等5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凤形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共参与了63个交易日的交易。2016年8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几乎全部交易日都委托交易了“凤形股份”。操纵期间内,上述账户买入“凤形股份”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9月19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36%。上述期间,上述账户卖出“凤形股份”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9月30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78%。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有46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对倒“凤形股份”的情况,累计对倒交易16,506,700股。其中,对倒交易“凤形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2016年9月8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4.7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获利21,038,178.57元。
(十六)操纵“新日恒力”情况
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潘某秀”等5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新日恒力”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账户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的41个交易日中均有交易“新日恒力”。其中,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2.95%。期间,上述账户对倒交易“新日恒力”共33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对倒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17.53%。经统计,罗山东交易“新日恒力”获利-34,763,8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IP和MAC地址、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罗山东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对交易“金自天正”“桂东电力”“吉艾科技”“天广消防”“天马精化”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予以纠正。第二,对交易“凤形股份”的配资账户进行识别认定,应将现有账户中的“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13个账户剔除。第三,对配资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每一笔交易与罗山东团队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识别筛查,IP地址与MAC地址均匹配失败的相应交易应当从现有指控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中扣除。第四,结合第二、三点请求,对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违法获利数额进行重新认定。第五,在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相应地等额修正对罗山东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代理人关于“金自天正”等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第二,关于交易“凤形股份”相关账户认定,(1)“李某成”“蔡某荣”“王某萍”3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3账户交易“凤形股份”时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黄某琴”等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2)“文某林”“吴某林”“彭某熠”3账户除与罗山东控制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地址重合外,根据询问笔录,3账户系罗某成按照罗山东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3)“盛某飞”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交易“凤形股份”时使用的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姜某荣”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4)“前海开源基金·泰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有一人的言词证据且有资金关系。上述8个账户有言词证据、交易地址重合或者资金关系等证据综合证明,足以认定为罗山东控制的账户;(5)对“张某琴”“杨某兰”“红塔资产·鹏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安盈博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5个账户,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将该5个账户予以剔除。第三,本案最终认定的交易“凤形股份”的53个账户,至少有他人指认、自认、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等两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53个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四,上述调整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2日

关于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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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08

处罚对象:

周万沅

— 1 —
关于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周万沅,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53 号)查明的
事实,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瑞”或“公司”)
股东周万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周万沅控制使用“何某珍”“陶某青”和“长安基金—光大
银行—长安群英9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群英9号)”
三个账户买卖 ST 凯瑞股份。 2014 年 9 月 25 日,“长安群英 9 号”
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 ST 凯瑞 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
2014 年 9 月 30 日,“何某珍”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 ST 凯瑞 70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98%。至此,“长安群英 9 号”和“何
某珍”账户合计持有 ST 凯瑞 1,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2%。— 2 —
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 ST 凯瑞比例超过 5%时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014 年 10 月 10 日,周万沅将“长安群英 9 号”账户中 799.99
万股 ST 凯瑞股份通过大宗交易转移到“陶某青”账户,后“长安
群英 9 号”于 10 月 27 日卖出 100 股,“何某珍”账户于 12 月 5
日卖出 6,999,900 股,“陶某青”账户于 12 月 25 日卖出 2,670,063
股。2014年 10 月27日至 12 月25日,三个账户累计减持 9,670,063
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减持
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 5%时,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周万沅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6.2 条和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周万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凯瑞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3 —
0755-88668240)。
对于周万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8 日— 4 —

关于对吴联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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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28

处罚对象:

吴联模

 
— 1 — 
 
 
 
 
 
 
 
关于对吴联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联模,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经查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瑞”)
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短线交易 
吴联模除通过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ST凯瑞股
份外,还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借用33个
HOMS子账户、2个自然人账户和1个机构账户(以下统称“账户
组”)买卖ST凯瑞股份。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
月25日,吴联模利用账户组共买入ST凯瑞11,694,400股,买入
金额199,419,355.91元,卖出ST凯瑞16,314,571股,卖出金额
 
— 2 — 
295,264,009.67元。该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二、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2015 年3 月19 日,吴联模利用账户组合计持有ST 凯瑞
13,839,000股,占ST凯瑞总股本的7.86%,吴联模增持ST凯瑞
比例超过5%;2015年6月12日,吴联模利用账户组合计持有ST
凯瑞2,366,782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34%,吴联模减持ST凯
瑞比例超过5%。吴联模在利用账户组增持ST凯瑞比例达到5%时
和减持ST凯瑞比例达到5%时,均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
公告义务。 
吴联模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3.1.8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
年修订)》第3.8.1条、第4.2.18条和4.2.19条和本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
4.2.19条和4.4.2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3 — 
对吴联模给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吴联模终身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联模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ST凯瑞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吴联模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28日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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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01

处罚对象:

周万沅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12-01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周万沅先生:
经查明,你作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瑞”)股东,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日
 
(联系人:余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6550)

关于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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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20

处罚对象:

吴联模,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12 层;
吴联模,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张彬,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
总经理;
刘书艳,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副
总经理;
刘滔,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侯书军,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何亚军,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2 —
经查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凯瑞”)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
2014 年 12 月 3 日, ST 凯瑞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
盟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以下简称“转让股权公告”)
称, ST 凯瑞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富”)
签订协议,将全资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1.17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亿富,本次交易金额占 ST 凯瑞 201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4%。 ST 凯瑞在《转让股权公告》中披露“本
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26 号)认定,
该交易实质上是 ST 凯瑞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之间
通过第三方实施的关联交易。 ST 凯瑞在《转让股权公告》及相关
年度的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与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相关公
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ST 凯瑞 2019 年 8 月 21 日披露公告称, 2013 年以来, ST 凯
瑞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关联方第五季
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和第三
方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金额 21,471.62 万
元,占 ST 凯瑞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33%。截至公告披
— 3 —
露日,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 16,471.62 万元。
ST 凯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9.15 条和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9.11 条的规定。
ST 凯瑞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10.1.7 条的规
定,对 ST 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ST 凯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书艳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
定,对 ST 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凯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彬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 ST 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
责任。
— 4 —
ST 凯瑞时任监事刘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凯瑞时任总经理侯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1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 ST 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二负有责任。
ST 凯瑞时任总经理何亚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联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5 —
三、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
总监刘书艳,时任监事刘滔,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彬,时任总经理何亚军,时任总经理侯书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ST 凯瑞、吴联模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凯瑞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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