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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退(0020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6-19 3574.48 0 0 0 0
2020-06-18 3628.38 455.70 0 0 0
2020-06-17 3551.18 233.56 0 0 0
2020-06-16 3559.21 273.83 0 0 0
2020-06-15 3768.81 621.17 0 0 0
2020-06-12 3766.89 280.55 0 0 0
2020-06-11 4006.78 733.09 0 0 0
2020-06-10 3682.29 627.23 0 0 0
2020-06-09 3895.47 717.93 0 0 0
2020-06-08 3886.56 103.58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2 11177.44 21.274
2 上市公司 1 5040.00 9.592
2020-12-31 1 其他 2 11257.44 21.426
2 上市公司 1 5040.00 9.592
2020-09-30 1 其他 3 21309.13 40.782
2020-06-30 1 其他 3 21701.26 41.533
2 基金 1 0.07 不足0.001
2020-03-31 1 其他 3 22304.73 42.7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5-09 7.88 8.80 -10.45 635.09 5004.53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05 14.43 14.80 -2.50 175.38 2530.7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证券营业部

2016-06-06 12.84 14.30 -10.21 242.94 3119.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2016-01-08 12.43 13.90 -10.58 50.00 621.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2016-01-05 14.38 15.10 -4.77 50.00 719.00

买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2015-12-28 16.37 17.61 -7.04 50.00 818.50

买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锐勇,赵锐均,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满华,彭清燕,沈建华,胡晓芳,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锐勇,赵锐均,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满华,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0

处罚对象:

赵锐勇,赵锐均,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683
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
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彭清燕,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满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沈建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城”)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 
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ST长城为控股股东浙江清风
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金额4.2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4.53%,*ST长城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ST长城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
审字第90495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ST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 3 — 
第6.3.2条的规定。 
*ST长城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
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重要责任。 
*ST长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违反了本所《股
 
— 4 —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城财务总监沈建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
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
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
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
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
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长城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5 —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0日 
 
 
— 6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0

处罚对象:

周满华,彭清燕,沈建华,胡晓芳,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683
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
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彭清燕,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满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沈建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城”)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 
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ST长城为控股股东浙江清风
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金额4.2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4.53%,*ST长城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ST长城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
审字第90495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ST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 3 — 
第6.3.2条的规定。 
*ST长城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
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重要责任。 
*ST长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违反了本所《股
 
— 4 —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城财务总监沈建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
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
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
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
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
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长城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5 —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0日 
 
 
— 6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5-23

处罚对象:

赵锐勇,赵锐均,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5-23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9月,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董事长赵锐均挪用公司公章,以长城影视的名义为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5亿元,占长城影视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3.68%。长城影视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长城影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和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5月24日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5-21

处罚对象:

周满华,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路
128号;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
路778号2幢3020号,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周满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9月,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董事长赵锐均挪
 
— 2 — 
用公司公章,以长城影视的名义为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3.5亿元,占长城影视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3.68%。长城影
视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控股股
东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董事长赵锐均提出了听证申请。
长城影视、总经理胡晓芳、财务总监周满华的主要申辩理由为未参
与违规行为且对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实际控
制人赵锐勇、董事长赵锐均的申辩理由为3.5亿元的资金实际用于
缓解长城影视资金压力,未损害长城影视及股东的利益。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
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
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相关资金实际为长城影视使用并不改变其对外担保未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事实,对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实际控
制人赵锐勇和董事长赵锐均减免责理由不予采纳。 
长城影视、总经理胡晓芳、财务总监周满华对违规行为未参与
和不知情不能免除其责任,对长城影视、总经理胡晓芳、财务总监
周满华的减免责理由不予采纳。 
长城影视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
 
— 3 — 
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的违规事实清
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
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长城影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总经理胡晓芳、
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
长城影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
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晓芳、财务总监周满华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和赵锐均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长城影视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长城影视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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