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周满华,彭清燕,沈建华,胡晓芳,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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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683
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
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彭清燕,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满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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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城”)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
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ST长城为控股股东浙江清风
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金额4.2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4.53%,*ST长城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ST长城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
审字第90495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ST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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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条的规定。
*ST长城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
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重要责任。
*ST长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违反了本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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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城财务总监沈建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
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
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
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
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
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长城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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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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