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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0020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4 13678.92 259.48 6.43 22.25 5.01
2025-01-23 13802.03 247.55 1.55 5.33 0
2025-01-22 13826.89 222.40 1.55 5.30 0.90
2025-01-21 13916.36 219.75 0.99 3.41 0
2025-01-20 13805.53 434.38 1.10 3.82 0.06
2025-01-17 13667.26 263.49 1.04 3.60 0
2025-01-16 13709.35 300.31 1.04 3.60 0.04
2025-01-15 13792.22 249.24 1.00 3.44 0.01
2025-01-14 13811.25 326.25 8.96 31.18 0.31
2025-01-13 13745.62 191.87 9.46 32.26 8.1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 33.04 0.021
2024-09-30 1 其他 5 65462.04 41.888
2 基金 4 3143.76 2.012
2024-06-30 1 其他 5 64754.50 41.435
2 基金 47 2335.99 1.495
2024-03-31 1 其他 4 48661.53 31.137
2 保险 2 17703.75 11.328
3 基金 5 2136.74 1.367
4 上市公司 1 554.56 0.355
2023-12-31 1 其他 6 46557.46 38.729
2 基金 52 2216.39 1.844
3 保险 1 770.00 0.6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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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2 3.90 3.90 0 37.81 147.45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5 4.59 4.59 0 189.04 867.6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5 4.59 4.59 0 60.49 277.6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5 4.59 4.59 0 415.24 1905.9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经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225 4.80 4.80 0 30.00 14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31 6.49 6.49 0 60.00 389.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朝晖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炎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7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曾春红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康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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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朱朝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9号
当事人:朱某晖,男,1972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某晖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朱某晖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某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朱某晖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朱某阳系粤水电证券部经理,参与2022年1月10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工作,并于2022年1月12日准备粤水电前置研究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党委会会议材料时知悉内幕信息。朱某晖与朱某阳系兄弟关系,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期间,朱某晖与朱某阳一起过年,见面交流,两人存在联络接触。
2022年2月8日至3月8日期间,朱某晖控制、使用本人“朱某晖”证券账户持续买入“粤水电”,累计买入股票60,800股,买入成交金额312,309.00元。朱某晖买入“粤水电”的时点和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阳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量明显放大,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2022年3月28至29日,“朱某晖”证券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512,436.20元,盈利199,393.16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记录、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自查情况、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某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朱某晖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股吧消息、证券账户对账单、其他股票交易情况、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其一,不知悉朱某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两人作为兄弟,早就存在联络接触,其未在早前的联络接触后立即买入“粤水电”,说明其并未通过朱某阳非法获取任何内幕信息。
其二,交易“粤水电”股票系根据该股票的政策面、消息面、技术面以及多年炒股经验做出的决定,具有正当信息来源、正当买入理由。
其三,交易行为符合一贯的交易模式,对比同期交易的6支股票的6个交易维度的数据,交易行为也不具有明显异常。
其四,2022年2月10日为降低持仓成本做“T+0”的买入金额,应当从“买入成交金额”中扣除,以“净流入”资金为准。
综上,朱某晖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朱某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晖与朱某阳系兄弟关系,两人在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春节休市期间密切联系,朱某晖在2022年2月8日即节后开市的第二天即开始持续买入“粤水电”股票。朱某晖也明确表示春节期间曾与朱某阳交流过股票信息,其中包括“粤水电”。同时,朱某晖买入“粤水电”股票的行为与本案“利好型”内幕信息方向一致,涉案交易金额较以往交易“粤水电”明显放大。综合以上情况,根据法规规定,可以认定朱某晖构成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的行为。有关自行分析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解释,交易习惯等申辩意见也不足以推翻对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
第二,本案内幕交易买入成交金额的计算,符合一贯执法实践,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朱某晖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朱某晖没收违法所得199,393.1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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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张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8号
当事人:张某,男,1988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某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张某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蓝某雅于2022年1月12日作为会议记录人参加粤水电前置研究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党委会,知悉内幕信息。张某与蓝某雅系夫妻关系。
2022年1月18日,张某控制、使用本人“张某”证券账户买入“粤水电”60,100股,买入成交金额301,101.00元。“张某”证券账户交易“粤水电”股票时点与其配偶蓝某雅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吻合,存在交易量放大,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粤水电”股票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2022年2月14日,张某卖出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305,308.00元,盈利3,792.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张某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停车场出入及缴费记录、消费记录、出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其一,与蓝某雅从2019年12月起未再共同居住,蓝某雅从未向其透露过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张某是在蓝某雅参会后第7个自然日才购买粤水电,交易时点不存在高度吻合的特征。
其二,系根据公开信息、投资经验、关注股吧和分析MACD图形走势购买了“粤水电”股票。同时,也并非首次购买“粤水电”股票,其交易量放大与自身账户资金总额、交易习惯有关,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
综上,张某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张某与蓝某雅作为夫妻,关系密切,两人在2022年1月13日至1月16日期间存在多次联络。张某买入涉案股票时点与蓝某雅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其和蓝某雅联络时点均高度吻合。
第二,与本次交易相比,张某过往交易“粤水电”股票的金额、仓位明显较小,历史交易其他股票的单日买入金额、仓位也明显较低,存在交易量放大的异常交易特征。其关于依据公开信息、经验技术等因素进行交易决策的理由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解释。
综上,我局对张某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某没收违法所得3,792.5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曾春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7号
当事人:曾某红,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某红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曾某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某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曾某红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邓某锋于2021年5月14日参加建工集团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曾某红系邓某锋配偶的姐姐,2021年4月30日至5月24日居住在邓某锋夫妇家中,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曾某红控制、使用本人“曾某红”安信证券账户、妹妹“曾某红”东莞证券账户、母亲“邓某娣”东莞证券账户和安信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持续交易“粤水电”,合计买入“粤水电”1,478,900股,买入成交金额5,613,886.00元。曾某红交易“粤水电”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锋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吻合,存在长期用作新股配售的证券账户突然买入“粤水电”,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买入“粤水电”,突然转入大额资金用于买入“粤水电”股票等情况,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止2022年3月25日,“曾某红”等4个证券账户卖出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11,548,631.00元,盈利5,966,232.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曾某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曾某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席听证会作证。
其一,本案涉及“建工集团间接收购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变更为建工控股”和“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三项内幕信息,应根据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点分别认定敏感期,且建工集团不晚于2020年4月25日公开承诺“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将建工集团建筑业务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其二,邓某锋作为建工集团所属单位领导成员之一,具有严格遵守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基本素养,且邓某锋并不是“发行股份购买100%股权”的信息知情人,也从未向曾某红泄露“间接收购37.32%股权”和“控股股东变更”的信息,或建议曾某红买卖“粤水电”股票。曾某红居住在邓某锋家中具有治病的合理理由,其主要是从李某处套取建工集团重组信息,而李某也只是表示听说建工集团要资产重组,不能构成正当信息来源。
其三,因邓某锋、李某均未参与第三项内幕信息,曾某红从事内幕交易的期间为前两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应根据上述期间重新计算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
其四,曾某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身患疾病,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综上,曾某红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根据公司公告、会议材料、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结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的相关事实,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的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上提出的“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包含“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和“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两个阶段,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幕信息。邓某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曾某红关于从李某处套取信息的意见,不能排除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联络接触的认定及其交易异常性。
第三,对曾某红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及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为基础计算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第四,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综上,我局对曾某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曾某红没收违法所得5,966,232.53元,并处以5,966,232.53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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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林康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6号
当事人:林某南,男,1961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某南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某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林某南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林某南作为粤水电原总工程师,于2021年9月18日至26日期间参与关于股份无偿划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2022年1月10日,粤水电开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粤水电监事刘某波、副总经理石某军参与自查,二人知悉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2022年1月10日至1月15日期间,林某南与刘某波、石某军存在多次通话联络。
"罗某璇"证券账户于2017年由林某南推荐开立,该账户交易决策、下单操作均由林某南作出并实施,账户资金来源于林某南,账户盈亏由林某南承担。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林某南控制、使用"罗某璇"证券账户持续买入"粤水电",累计买入21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1,027,304.00元。林某南交易"粤水电"的时点在其知悉内幕信息部分内容之后,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粤水电"的行为,买入意向坚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止2022年3月28日,"罗某璇"证券账户卖出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1,579,775.00元,盈利550,369.78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自查情况、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某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某南没收违法所得550,369.78元,并处以550,369.7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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