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7号
当事人:曾某红,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某红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曾某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某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曾某红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邓某锋于2021年5月14日参加建工集团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曾某红系邓某锋配偶的姐姐,2021年4月30日至5月24日居住在邓某锋夫妇家中,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曾某红控制、使用本人“曾某红”安信证券账户、妹妹“曾某红”东莞证券账户、母亲“邓某娣”东莞证券账户和安信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持续交易“粤水电”,合计买入“粤水电”1,478,900股,买入成交金额5,613,886.00元。曾某红交易“粤水电”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锋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吻合,存在长期用作新股配售的证券账户突然买入“粤水电”,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买入“粤水电”,突然转入大额资金用于买入“粤水电”股票等情况,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止2022年3月25日,“曾某红”等4个证券账户卖出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11,548,631.00元,盈利5,966,232.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曾某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曾某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席听证会作证。
其一,本案涉及“建工集团间接收购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变更为建工控股”和“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三项内幕信息,应根据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点分别认定敏感期,且建工集团不晚于2020年4月25日公开承诺“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将建工集团建筑业务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其二,邓某锋作为建工集团所属单位领导成员之一,具有严格遵守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基本素养,且邓某锋并不是“发行股份购买100%股权”的信息知情人,也从未向曾某红泄露“间接收购37.32%股权”和“控股股东变更”的信息,或建议曾某红买卖“粤水电”股票。曾某红居住在邓某锋家中具有治病的合理理由,其主要是从李某处套取建工集团重组信息,而李某也只是表示听说建工集团要资产重组,不能构成正当信息来源。
其三,因邓某锋、李某均未参与第三项内幕信息,曾某红从事内幕交易的期间为前两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应根据上述期间重新计算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
其四,曾某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身患疾病,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综上,曾某红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根据公司公告、会议材料、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结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的相关事实,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的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上提出的“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包含“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和“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两个阶段,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幕信息。邓某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曾某红关于从李某处套取信息的意见,不能排除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联络接触的认定及其交易异常性。
第三,对曾某红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及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为基础计算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第四,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综上,我局对曾某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曾某红没收违法所得5,966,232.53元,并处以5,966,232.53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