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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0020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8 11956.05 1006.05 157.28 657.43 14.41
2024-04-17 11308.29 226.16 149.95 628.29 1.74
2024-04-16 11550.53 386.90 155.78 618.45 9.91
2024-04-15 11564.11 638.94 152.12 613.04 15.26
2024-04-12 11483.30 276.01 148.39 609.88 12.78
2024-04-11 11525.83 433.97 138.26 583.46 5.82
2024-04-10 11463.06 110.41 133.33 551.99 8.61
2024-04-09 11456.67 338.54 127.69 537.57 1.30
2024-04-08 11376.24 419.17 127.23 534.37 1.84
2024-04-03 11115.08 227.65 146.14 622.56 4.5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6 46557.46 38.729
2 基金 52 1998.55 1.663
3 保险 1 770.00 0.641
2023-09-30 1 其他 4 46288.26 38.506
2 保险 2 1090.99 0.908
3 基金 2 795.91 0.662
2023-06-30 1 其他 4 46018.51 38.282
2 基金 66 3216.37 2.676
3 保险 1 770.00 0.641
2023-03-31 1 其他 3 45295.89 37.687
2 基金 1 752.31 0.626
2022-12-31 1 其他 6 45793.08 38.100
2 基金 8 1295.39 1.07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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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2 3.90 3.90 0 37.81 147.45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5 4.59 4.59 0 189.04 867.6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5 4.59 4.59 0 60.49 277.6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5 4.59 4.59 0 415.24 1905.9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经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2-25 4.80 4.80 0 30.00 14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31 6.49 6.49 0 60.00 389.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某晖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某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7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曾某红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康南
公告日期 2019-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毅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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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朱某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9号
当事人:朱某晖,男,1972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某晖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朱某晖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某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朱某晖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朱某阳系粤水电证券部经理,参与2022年1月10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工作,并于2022年1月12日准备粤水电前置研究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党委会会议材料时知悉内幕信息。朱某晖与朱某阳系兄弟关系,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期间,朱某晖与朱某阳一起过年,见面交流,两人存在联络接触。
2022年2月8日至3月8日期间,朱某晖控制、使用本人“朱某晖”证券账户持续买入“粤水电”,累计买入股票60,800股,买入成交金额312,309.00元。朱某晖买入“粤水电”的时点和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阳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量明显放大,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2022年3月28至29日,“朱某晖”证券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512,436.20元,盈利199,393.16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记录、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自查情况、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某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朱某晖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股吧消息、证券账户对账单、其他股票交易情况、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其一,不知悉朱某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两人作为兄弟,早就存在联络接触,其未在早前的联络接触后立即买入“粤水电”,说明其并未通过朱某阳非法获取任何内幕信息。
其二,交易“粤水电”股票系根据该股票的政策面、消息面、技术面以及多年炒股经验做出的决定,具有正当信息来源、正当买入理由。
其三,交易行为符合一贯的交易模式,对比同期交易的6支股票的6个交易维度的数据,交易行为也不具有明显异常。
其四,2022年2月10日为降低持仓成本做“T+0”的买入金额,应当从“买入成交金额”中扣除,以“净流入”资金为准。
综上,朱某晖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朱某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晖与朱某阳系兄弟关系,两人在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春节休市期间密切联系,朱某晖在2022年2月8日即节后开市的第二天即开始持续买入“粤水电”股票。朱某晖也明确表示春节期间曾与朱某阳交流过股票信息,其中包括“粤水电”。同时,朱某晖买入“粤水电”股票的行为与本案“利好型”内幕信息方向一致,涉案交易金额较以往交易“粤水电”明显放大。综合以上情况,根据法规规定,可以认定朱某晖构成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的行为。有关自行分析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解释,交易习惯等申辩意见也不足以推翻对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
第二,本案内幕交易买入成交金额的计算,符合一贯执法实践,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朱某晖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朱某晖没收违法所得199,393.1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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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张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8号
当事人:张某,男,1988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某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张某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蓝某雅于2022年1月12日作为会议记录人参加粤水电前置研究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党委会,知悉内幕信息。张某与蓝某雅系夫妻关系。
2022年1月18日,张某控制、使用本人“张某”证券账户买入“粤水电”60,100股,买入成交金额301,101.00元。“张某”证券账户交易“粤水电”股票时点与其配偶蓝某雅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吻合,存在交易量放大,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粤水电”股票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2022年2月14日,张某卖出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305,308.00元,盈利3,792.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张某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停车场出入及缴费记录、消费记录、出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其一,与蓝某雅从2019年12月起未再共同居住,蓝某雅从未向其透露过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张某是在蓝某雅参会后第7个自然日才购买粤水电,交易时点不存在高度吻合的特征。
其二,系根据公开信息、投资经验、关注股吧和分析MACD图形走势购买了“粤水电”股票。同时,也并非首次购买“粤水电”股票,其交易量放大与自身账户资金总额、交易习惯有关,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
综上,张某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张某与蓝某雅作为夫妻,关系密切,两人在2022年1月13日至1月16日期间存在多次联络。张某买入涉案股票时点与蓝某雅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其和蓝某雅联络时点均高度吻合。
第二,与本次交易相比,张某过往交易“粤水电”股票的金额、仓位明显较小,历史交易其他股票的单日买入金额、仓位也明显较低,存在交易量放大的异常交易特征。其关于依据公开信息、经验技术等因素进行交易决策的理由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解释。
综上,我局对张某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某没收违法所得3,792.5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曾某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7号
当事人:曾某红,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某红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曾某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某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曾某红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邓某锋于2021年5月14日参加建工集团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曾某红系邓某锋配偶的姐姐,2021年4月30日至5月24日居住在邓某锋夫妇家中,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曾某红控制、使用本人“曾某红”安信证券账户、妹妹“曾某红”东莞证券账户、母亲“邓某娣”东莞证券账户和安信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持续交易“粤水电”,合计买入“粤水电”1,478,900股,买入成交金额5,613,886.00元。曾某红交易“粤水电”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锋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吻合,存在长期用作新股配售的证券账户突然买入“粤水电”,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买入“粤水电”,突然转入大额资金用于买入“粤水电”股票等情况,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止2022年3月25日,“曾某红”等4个证券账户卖出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11,548,631.00元,盈利5,966,232.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曾某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曾某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席听证会作证。
其一,本案涉及“建工集团间接收购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变更为建工控股”和“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三项内幕信息,应根据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点分别认定敏感期,且建工集团不晚于2020年4月25日公开承诺“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将建工集团建筑业务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其二,邓某锋作为建工集团所属单位领导成员之一,具有严格遵守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基本素养,且邓某锋并不是“发行股份购买100%股权”的信息知情人,也从未向曾某红泄露“间接收购37.32%股权”和“控股股东变更”的信息,或建议曾某红买卖“粤水电”股票。曾某红居住在邓某锋家中具有治病的合理理由,其主要是从李某处套取建工集团重组信息,而李某也只是表示听说建工集团要资产重组,不能构成正当信息来源。
其三,因邓某锋、李某均未参与第三项内幕信息,曾某红从事内幕交易的期间为前两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应根据上述期间重新计算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
其四,曾某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身患疾病,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综上,曾某红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根据公司公告、会议材料、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结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的相关事实,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的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上提出的“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包含“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和“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两个阶段,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幕信息。邓某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曾某红关于从李某处套取信息的意见,不能排除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联络接触的认定及其交易异常性。
第三,对曾某红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及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为基础计算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第四,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综上,我局对曾某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曾某红没收违法所得5,966,232.53元,并处以5,966,232.53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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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林康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6号
当事人:林某南,男,1961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某南内幕交易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某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持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为解决建工集团与粤水电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建工集团研究选择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实施。
2021年5月14日,建工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资产整合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集团资产证券化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内部资产整合,出资设立控股平台并进行股份划转,实现股权架构重构;第二阶段形成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粤水电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股权方式,实现集团建筑施工业务整体上市。2021年6月25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资产证券化总体方案。
2021年11月3日、11月15日,水电集团、建工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
2021年11月23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建工集团100%股权,间接收购粤水电。
2021年12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控股通过无偿划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粤水电合计37.32%股权,粤水电控股股东由水电集团变更为建工控股。
2021年12月22日,建工集团、粤水电与中介机构召开重组项目筹划会议,确定粤水电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控股持有的建工集团100%的股权预案披露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1月12日,粤水电党委会前置研究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月18日,建工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2年3月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当日粤水电股票停牌。3月18日,粤水电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3月21日开市起复牌。
2022年6月2日,粤水电发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5,537,88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173,232.19万元)的比例达到174.5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粤水电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建工集团100%股权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3月8日。
二、林某南内幕交易粤水电股票情况
林某南作为粤水电原总工程师,于2021年9月18日至26日期间参与关于股份无偿划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2022年1月10日,粤水电开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粤水电监事刘某波、副总经理石某军参与自查,二人知悉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2022年1月10日至1月15日期间,林某南与刘某波、石某军存在多次通话联络。
"罗某璇"证券账户于2017年由林某南推荐开立,该账户交易决策、下单操作均由林某南作出并实施,账户资金来源于林某南,账户盈亏由林某南承担。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林某南控制、使用"罗某璇"证券账户持续买入"粤水电",累计买入21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1,027,304.00元。林某南交易"粤水电"的时点在其知悉内幕信息部分内容之后,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粤水电"的行为,买入意向坚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止2022年3月28日,"罗某璇"证券账户卖出全部涉案粤水电股票,卖出成交金额1,579,775.00元,盈利550,369.78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自查情况、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某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某南没收违法所得550,369.78元,并处以550,369.7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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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7-02

处罚对象:

吴毅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2019〕68号
 
 
当事人:吴毅健,男,1973年6月出生,深圳铮峰巨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铮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徐州二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毅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毅健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据此,我会于2019年1月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吴毅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吴毅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毅健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吴毅健自认、其他涉案人员陈述、账户名义持有人指认、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账户交易终端信息、账户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实际控制使用安某、程某华、邓某、方某娟、高某、黄某斌、黄某凡、寇某妮、雷某德、李某梅、林某兰、林某兴、刘某娣、刘某艳、潘某、宋某欣、孙某蕾、魏某、吴某、吴毅健、易某翔、余某、袁某1、袁某2、周某琴等25人名下的25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吴毅健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先后操纵“丰华股份”“拓日新能”“粤水电”“澳柯玛”“海信科龙”等5只股票股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操纵“丰华股份”股价
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丰华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操纵“丰华股份”股价。期间累计买入1,882.21万股,买入金额34,791.45万元;累计卖出1,882.21万股,卖出金额34,925.35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713,076.29元。
“丰华股份”在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间共有27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其中22个交易日交易“丰华股份”,占总交易日的81.48%。账户组有15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10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32.23%。账户组在15个交易日对倒交易“丰华股份”,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11%-11.37%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11.96%,占市场总交易量的4.06%。其中,8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3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丰华股份”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2月23日、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3月3日、3月7日至3月9日、3月11日等9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丰华股份”,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3月11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0:36:26至11:06:45,账户组分61笔买入90.76万股,买入金额1,638.44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17.30元抬升至18.40元。61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42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8.85%;申报量75.69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87.40%。账户组对倒交易25.3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7.95%。“丰华股份”股价由17.30元升至18.32元,涨幅5.90%。在此期间,账户组分19笔卖出24.78万股,卖出金额449.99万元,对倒交易21.71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87.6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10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当日11:07:06至14:59:12,账户组卖出77.58万股,卖出金额1,398.39万元,对倒交易19.18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4.72%。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0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
(二)操纵“拓日新能”股价
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拓日新能”,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拓日新能”股价。期间累计买入3,171.24万股,买入金额27,196.61万元;累计卖出3,171.24万股,卖出金额27,592.68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3,483,610.87元。
“拓日新能”在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间共有20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其中19个交易日交易“拓日新能”,占总交易日的95%。账户组有12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8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30.43%。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对倒交易“拓日新能”,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2.49%-8.83%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9.90%,占市场总交易量的5.30%。其中,6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拓日新能”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3月11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21日至25日等8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拓日新能”,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3月21日的交易为例,当日9:30:23至9:34:30,账户组分16笔买入82.26万股,买入金额707.49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8.49元抬升至8.73元,16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且申报时均处于买一档。11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8.75%;申报量75.61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130.83%。“拓日新能”股价由8.46元升至8.66元,涨幅2.36%。在此期间,账户组分3笔卖出10万股,卖出金额85.07万元,对倒交易7.71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77.07%。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8.51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46元。当日9:34:35至11:01:31,账户组卖出214.71万股,卖出金额1,834.94万元,对倒交易61.62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8.70%。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8.55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46元。
(三)操纵“粤水电”股价
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粤水电”,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粤水电”股价。期间累计买入7,046.47万股,买入金额52,027.71万元;卖出7,046.47万股,卖出金额52,199.73万元,其中2016年4月6日至5月6日期间卖出7,044.90万股,卖出金额52,189.46万元,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卖出剩余1.57万股,卖出金额10.27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791,575.74元。
“粤水电”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间共有43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31个交易日交易“粤水电”,占总交易日的72.09%。账户组有17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12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30.84%。在账户组交易“粤水电”的31个交易日中,17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70%-11.80%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12.85%,占市场总交易量的6.34%。其中,11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1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粤水电”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6日、4月8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8日等10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粤水电”,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4月25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3:50:05至14:10:27,账户组分28笔买入290.91万股,买入金额2,112.91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7.08元抬升至7.35元,28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且申报时均处于买一档。19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7.86%;申报量255.62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115.47%。对倒交易77.90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6.78%。“粤水电”股价由7.06元升至7.30元,涨幅3.40%。在此期间,账户组分14笔卖出76.32万股,卖出金额556.41万元,对倒交易33.9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44.5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2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06元。当日14:10:48至14:51:34,账户组卖出158.55万股,卖出金额1,154.64万元,对倒交易120.6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76.1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2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06元。
(四)操纵“澳柯玛”股价
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澳柯玛”,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澳柯玛”股价。期间累计买入6,164.02万股,买入金额40,077.04万元;累计卖出6,164.02万股,卖出金额40,618.65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4,703,511.41元。
“澳柯玛”在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间共有20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澳柯玛”,占交易日的100%。账户组有15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4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27.38%。账户组在16个交易日对倒交易“澳柯玛”,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1.21%-9.11%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9.91%,占市场总交易量的3.03%。其中,3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澳柯玛”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25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4日、5月5日、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6日等9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澳柯玛”,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4月28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4:02:02至14:32:00,账户组分34笔买入207.73万股,买入金额1,328.28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6.19元抬升至6.50元。34笔委托中的33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5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14.71%。申报量97.49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78.25%。对倒交易29.92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14.40%。“澳柯玛”股价由6.19元升至6.47元,涨幅4.52%。当日14:32:35至14:55:09,账户组卖出53.23万股,卖出金额345.74万元,对倒交易16.42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30.85%,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6.49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6.19元。
(五)操纵“海信科龙”股价
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海信科龙”,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海信科龙”股价。期间累计买入3,419.29万股,买入金额26,281.31万元;累计卖出3,419.29万股,卖出金额26,637.41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3,103,546.29元。
“海信科龙”在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间共有14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海信科龙”,占总交易日的100%。账户组有10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7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50.65%。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对倒交易“海信科龙”,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58%-20.85%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15.09%,占市场总交易量的10.94%。其中,7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5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3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5%。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海信科龙”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5月20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30日等6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海信科龙”,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组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2016年5月20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3:31:49至14:37:17,账户组分84笔买入332.60万股,买入金额2,502.30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7.27元抬升至7.68元。84笔委托中的74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79笔申报时处于买一档。24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28.57%;申报量224.22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82.28%。账户组对倒交易88.8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6.72%。“海信科龙”股价由7.27元升至7.61元,涨幅4.68%。在此期间,账户组分20笔卖出58.18万股,卖出金额442.69万元,对倒交易14.65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5.17%。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4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27元。当日14:38:06至14:59:45,账户组卖出63.86万股,卖出金额486.70万元,对倒交易28.36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44.4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6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2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资金划转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毅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听证中,吴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除处罚:
第一,本案行政处罚依据不足,证监会未公布关于操纵市场的量化认定标准。
第二,他本人并未控制全部涉案账户。涉案的25个账户中仅6个账户由其操作,其余19个账户由他人操作,其中由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吴某锋、蒋某涛分别操作10个账户、5个账户,由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操作其他4个账户。
第三,他本人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他本人并无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所有涉案交易行为均是以真实成交为目的。由于他本人秉持趋势投资策略,故而在操作上具有“快速建仓、快速调整、快速出货”的风格。以较高价格申报买入,乃是基于真实买入目的而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交易规则下的被动选择,并非为了推高股价;在同一交易日内既有买入,也有卖出,乃是基于赚取价差的“T+0”交易方式的自然选择,亦非为了操纵股价。他本人对涉案股票的持股比例远低于5%,5只股票在涉案期间的股价变动或者没有偏离大盘,或者系由其他市场因素所致。其涉案交易行为并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第四,他本人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在接受调查期间没有任何阻碍、拖延。
对上述申辩理由,吴毅健提供了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蒋某涛、账户所有人邓某、方某娟、刘某艳、谢某等出具的说明材料,并安排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吴某锋、蒋某涛到听证现场作证。
对于吴毅健及其代理人的上述申辩理由,我会复核认为:
第一,关于处罚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是我会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的规定,而非所谓的“绝对量化标准”。
第二,关于涉案账户控制关系。吴毅健前期接受我会调查时已明确承认本人操作“程某华”“邓某”“方某娟”“高某”“雷某德”“李某梅”“林某兰”“林某兴”“刘某娣”“刘某艳”“潘某”“孙某蕾”“魏某”“吴毅健”“余某”“袁某1”“袁某2”等17个账户,综合其他涉案人员证言、账户名义所有人指认、账户交易地址关联、账户交易趋同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足以认定吴毅健在涉案期间控制上述17个账户。虽然吴毅健在接受调查期间否认操作“安某”“黄某斌”“黄某凡”“寇某妮”“宋某欣”“周某琴”“吴某”“易某翔”等8个账户,但8个账户中部分账户名义所有人指认吴毅健为账户交易决策人或操作人,同时,8个账户都曾使用铮峰公司办公场所电脑下单交易,且8个账户交易地址与其他涉案账户存在重合,交易方向、交易时间、交易行为趋同;部分账户还与吴毅健存在资金往来。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吴毅健在涉案期间控制上述8个账户。听证会上,虽然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吴某锋、蒋某涛作为证人推翻此前对吴毅健不利的证言,宣称两人独立操作部分账户,但我会复核认为,吴某锋、蒋某涛二人系铮峰公司员工,工作职责为执行经吴毅健同意的投资决策,二人操作账户交易具有从属性。因此,在吴某锋、蒋某涛听证阶段所述事实与二人接受我会调查时所述事实矛盾,且无客观证据证实或提供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会不能采信。其他未出席听证人员出具的说明材料,亦是类似的情况,我会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吴毅健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足以证实涉案行为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正常的交易行为。在涉案期间,吴毅健既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标的股票交易的行为,也有在盘中集中资金优势进行高价申报,连续买卖标的股票的行为,且在短期拉抬股价后大量卖出。同时,吴毅健的上述操作手法并非偶然、零星发生,而是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出现,足以印证吴毅健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吴毅健的涉案交易行为,乃是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其所谓的基于交易规则的被动选择或者基于交易策略的自然选择。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操纵行为之外因素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并不影响我会对操纵行为本身的判断,换句话说,在吴毅健连续买卖和对倒交易行为已对涉案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并不能作为排除吴毅健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合理理由。
第四,关于量罚幅度。经我会核实,吴毅健在接受调查期间,确有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取证,并主动配合约谈账户所有人情况。基于此,我会决定酌情减少对吴毅健的罚款金额。
综上,除配合调查情况外,我会对于吴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其他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12,795,320.60元,并处以12,795,320.6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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