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志平)
当事人:胡志平,男,1968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胡志平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胡志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2月,“招商证券-海通证券-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以下简称“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成立,该计划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由招商证券担任管理人,海通证券担任托管人,投资顾问为深圳市恒健远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健远志)。其间,胡志平担任恒健远志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制定“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具体投资决策,知悉相关交易信息。2015年3月2日至12月23日,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东北电气等41支股票(具体股票名称见下表),获利538.66万元。
“彭某某”账户涉案股票名称特发信息、东旭光电、东北电气、天茂集团、中航动控、一汽轿车、四川九洲、银河投资、一汽夏利、紫光股份、桂林旅游、中航机电、威尔泰、东华软件、新海宜、宁波银行、怡亚通、鸿博股份、焦点科技、久立特材、仙琚制药、富临运业、海普瑞、科伦药业、凯撒股份、雅化集团、龙生股份、爱尔眼科、信维通信、翰宇药业、理邦仪器、千山药机、拓尔思、卫宁软件、利德曼、戴维医疗、泰格医药、光一科技、中文在线、合纵科技、杭州高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记录、相关协议、询问笔录、电脑IP和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胡志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7年5月2日